绿化管理制度

时间:2025-11-18 12:19:57 好文 我要投稿

绿化管理制度[优]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绿化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绿化管理制度[优]

绿化管理制度1

  一、为了绿化美化校园环境,营造静谧舒适的学校园林气氛,特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以校长为首的包括总务主任、科学教师、花木工在内的校园绿化美化工作领导小组,由总务处具体负责地貌环境的整理、树木花草的培植及保护工作,协助绿化领导小组实施校园绿化美化工程。

  三、根据学校整体格局,认真制定学校校园绿化美化的长远规划。绿化美化是校园建设的蓝图,应包括绿化美化的平面布局,树木花草配置等,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的配置等。

  四、制定规划时应集思广益、博采众长、科学论证、精心设计,力求做到实用性与艺术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完美结合,和谐统一。

  五、根据规划,按不同绿化区域的条件、类型、作用以及植物不同生长习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种植各种花卉、树木及草类,搞好校园花木的有机配植。

  六、树木配植做到五结合:

  1.落叶树与常青树相结合,以常青树为主。

  2.乔木与灌木相结合,以乔木为主。

  3.观赏树与经济树相结合,以观赏树为主。

  4.木本与草本相结合,以木本为主。

  5.点、线、面相结合,以点、线搭配植物为主。

  七、花草种植要做到配植合理,还要做到四季常青,四季花香。

  八、在搞好校园绿化美化的同时,利用树盆花易搬动的'特点,搞好学校接待室、办公室、会议室、教室等室内的绿化美化,以便让师生们在紧张的学习和工作中,得以减轻劳累、疲倦,使室内也充满盎然的生机,从而实现其观赏的价值。同时组织好师生参加绿化美化活动。

  九、搞好校园花木的维护保养,做到“四要”:即春要栽、夏要剪、秋要管、冬要保,还要做到适时施肥、施水,防治病虫害,适时修剪等,从而达到绿化美化校园的目的。

  十、对故意毁损树木花草的,不论是教职工,还是学生,均要给予处罚和赔偿;如因图方便跨越护拦造成花木损失的也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绿化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xx市城市管理局是xx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xx市园林管理处为xx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xx市城市管理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xx市建成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养护和管理工作。

  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园林绿化经费。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本事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庭院植树种花,垂直绿化,美化环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检举和制止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县(市、区)规划、国土、发改、财政、建设、林业、公安、市政、交通、电力、通信、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一)公共绿地:是指道路绿地,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各类公园包括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纪念性公园、风景名胜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带状公园等。

  (二)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

  (三)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防护绿地:是指用于城市隔离、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五)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供给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

  (六)风景林地:是指具有必须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第九条: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市辖各县(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审批,并分别送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低于40%。

  (二)高等院校不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5%。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35%;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30%。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贴合城市公共安全和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进行天台和屋顶绿化。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低于30%,在旧城改造区的不低于25%。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居住区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1平方米,住宅组团不低于0.5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低于20%。

  (七)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25%。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地规划建设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绿化贴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不准建筑区的隔离绿化带宽度,国道各不少于20米,省道各不少于15米,县(市)道各不少于10米,镇(乡)道各不少于5米。

  (二)在城市高速公路(或新建干线、轻轨交通)和城市立交桥范围内,应当进行绿化并兼顾城市景观和交通安全。

  (三)铁路沿线两侧应规划建设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少于30米。

  (四)高压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的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五)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宽度各不少于100米,沿江河两岸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少于30米。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突出“山水园林城市”特色。

  各类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贴合国家行业标准。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5%。

  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第十三条: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鼓励发展个体苗木生产基地。

  第十四条:城市绿地的规划和绿化方案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贴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绿化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各类绿地绿化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并会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九条: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他设施坚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二十条:市园林绿化工程(包括园林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承担。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审查和发证工作,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地进入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业,需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达不到本规定第十、第十一条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职责,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当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第二十三条:园林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绿地(道路、公园、广场、游园等)、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它绿地、干道绿化带、防护林、义务植树基地等由投资主体或土地权属单位负责。

  (二)认建、认养绿地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道路、公园、广场、游园等)、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二)认建、认养绿地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负责。

  (三)干道绿化带、防护林、义务植树基地等,由投资主体或土地权属单位负责。

  (四)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住宅组团的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

  (六)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七)铁(公)路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

  (八)在私人庭院内种植树木,由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

  各管理职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护树木花草正常生长及绿化设施完好。沿街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门前绿化。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清理通知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征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由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城市绿地1500平方米以上7000平方米以下的,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1500平方米以下的,由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有关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交恢复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承担赔偿职责。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内严格控制商业和服务经营设施。确需设点经营的,应当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工程建设项目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和施工前制定保护措施,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建设单位应承担赔偿职责。

  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须经当地公安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缴纳相关费用,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施工,所需的相关费用由该单位(或个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确需砍伐、迁移树木花草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报批:

  (一)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200株以上的,由市、县(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砍伐、迁移200株以下或胸径80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

  第二十九条:电力、公安、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应当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

  因紧急抢险救灾需要修剪、迁移、砍伐树木的,经其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实施,但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险情排除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办交费、审批手续。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所管辖范围内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应当及时修剪、扶正,确需迁移、砍伐的,需报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单位或个人确需砍伐、移植属自我所有的树木(古树名木除外)的,需向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该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三十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属政府所有。

  (二)经鉴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政府所有,收益归其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三)单位附属地和由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内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四)由团体或个人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树木,属团体或个人所有。

  (五)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内的树木,属土地使用权单位或个人所有。

  (六)由个人投资在自住、自建庭院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属个人所有。

  第三十一条: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加强管理。

  古树名木生存地的所属单位和个人,为该古树名木养护工作的职责单位或职责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修剪古树名木的,由当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在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

  (四)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

  (五)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六)采石取土、建坟。

  (七)其他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化补偿费、恢复绿化补偿费等费用,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部门监督使用,专款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五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韶府发[1987]19号)同时废止。

绿化管理制度3

  一、养护管理制度措施

  景观效果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记录健全,管理得当,到达黄土不露天。

  二、园林绿地管理

  1、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2、花坛、花带轮廓清晰,花坛地势平整或顺平,浇灌不积水,边缘留深不低于7cm。

  3、绿地内各类摊点应证、照齐全,遵守管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定点、定位、定数量,坚持场地整洁、造型美观,不影响交通和园容园貌,坚持摊区卫生整洁、无废弃物,不经营国家禁止的或劣质的.商品。

  4、广场、游园内严格执行车辆管理规定,园内无违规车辆出入现象,各种车辆定线定点存放。

  5、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游路、休闲场地卫生干净,随时清扫全日保洁,地面破损恢复及时,无各类杂物堆放。

  三、园林植物管理

  1、树冠完整,树形整齐美观,分枝点适宜,主侧枝分布均匀、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无枯枝、死杈挂树,无徒长直立枝、交叉枝,树基部无萌蘖,树体无倾斜现象,修剪科学合理。

  2、行道树定干高度相同或相近,规格一致,修剪造型美观,不妨碍行人、车辆经过和影响交通视线,无缺株,树上无枯死枝条,折断枝条存在,种植穴无垃圾,土质疏松,墒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一次,行道树树穴平整留深不低于7cm,浇灌不漏水。重要地段有植物、树穴砖等材料或设施覆盖,每年适时刷白一次。

  3、落叶树生长健壮、返绿、发芽、抽梢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一般条件下,无黄叶、卷叶、焦叶,正常叶片保存率95%以上。针叶树针叶寄存3年以上,结果枝条在10%以下。

  4、乔木和小乔木被病虫危害株数不得超过1%,无虫蛀,病害落叶,枯黄萎蔫,死亡等症状出现,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上平均每30cm长度不得超过2头,叶片上无虫粪、虫网,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5、病虫害观察仔细、全面,控制及时有效,用药科学,方法得当,无药害发生。

  6、花灌木:苗木生长旺盛,叶色鲜亮具有光泽,冠幅丰满,群植时株行距均匀,高低错落有致,无明显病虫害发生;栽植地或株下无垃圾,杂草;土壤疏松,墒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一次,根据其生物学特性进行修剪造型,确保植物造型美观大方,及时清理枯死衰败枝条,种植区域内无缺株现象。

  7、绿篱、模纹等整形植物生长旺盛,枝叶繁茂,整齐一致。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正常叶子保存率95%以上,无枯死衰败苗木,无明显病虫害发生,无杂草野树,乱挂乱扯,无杂物及垃圾附着,无缺株。脱脚、断带现象。株行距均匀,种植地土质疏松,肥沃,墒情好;修剪及时,到达图形清晰美观,曲线圆滑,三面平整。

  8、草花:生长旺盛。花繁叶茂,冠幅丰满,无明显病虫害发生,无杂草,无旱象;广场、街道、园内彩化造型新颖,整齐美观,无破损、凋谢、残缺现象。

  9、草坪:植物生长整齐,长势旺盛,色泽均匀嫩绿,无杂草、无疯长现象,覆盖率99%以上,修剪均匀整齐,无漏剪、少剪现象,草地平坪边缘切整齐,效果好,修剪后及时清除草屑;适时,适量,适法施肥,无生长不良和任何肥害现象,及时浇水,无旱象,入冬后草坪全面浇冬灌水,冷季型草坪绿色期,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病虫害观察仔细、全面,防治及时有效,用药科学,方法得当,无药害发生。

  10、地被:植物生长旺盛,叶色正常,开花适时繁盛,土壤疏松,覆盖率99%以上;栽植株行距均匀,高低整齐,品种或花期一致,及时清理残花败叶;绿地内无杂草,及时浇水,无旱象;适时、适量、适法施肥,无生长不良和任何肥害现象,病虫害观察仔细、全面,防治及时有效,用药科学,方法得当,无药害发生。

  11、按照宜植必植原则,棚架、花架处种植攀缘植物和藤本植物应根据不一样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绑缚、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植物生长良好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

  四、园林设施管理

  1、园林设施完整率达80%以上。

  2、雕塑定期刷新,景石、小品清洁完整,果皮箱、导向牌、栏杆定期油漆,残缺、破烂的及时维修、更换;桌椅等休息设施干净整洁,无乱贴、乱画现象,健身、休闲娱乐设施及时维护、修缮,保证安全。

  3、各类灯饰、喷泉、喷灌等水电设施运行良好,及时维护和随时消除不安全隐患;湖、渠、池等水面清洁、无漂浮物,警示牌醒目、完备,定期更换;喷泉严格按照规定定时开放,并能保证各类应急要求。

  4、公厕全天坚持干净整洁,做到地面无垃圾、污垢、便溺,无蚊蝇蛆虫,无异味。

绿化管理制度4

  医院绿化养护管理应做到:

  医院公共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医院相关部门统一管理.

  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事业单位在其红线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医院应建立健全绿地管理制度,持续绿地整洁美观、花草树木繁茂,绿化设施完好,及时修剪树木、花草。砍伐医院树木,不论其所有权权属,均务必经医院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医院绿地,但有特殊状况确需临时占用医院绿地的,应报医院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医院绿地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于限期内恢复绿地。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向医院绿地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在绿地里停放车辆、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堆放物品、追逐嬉闹及其他有损绿地的行为。医院绿化专业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绿化建设和管理维护,应兼顾市政公用设施、水利工程、道路和消防等方面的需要。敷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上下水管道等市政公用设施,影响医院绿化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征求医院绿化主管部门意见,确定保护绿化措施。

  为保证医院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务必经医院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由管线管理单位委托绿化专业管理机构按照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并支付修剪费用。

  医院规划区内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好处的古树名木,由医院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养护。古树名木的管理养护务必按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正常生长.古树名木自然死亡,管理养护职责部门或个人应及时报告医院绿化主管部门处理.禁止从事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㈠在树干上乱刻、乱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钱丝;

  ㈡用树木作施工的支撑物;

  ㈢在树冠周围边缘以外地面3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或倾倒有害树木的污水、害的,以下损害市民健康为原则.

绿化管理制度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整洁的生产、生活环境,适应建立国家优秀旅游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林绿化的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化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小游园、街头绿地、广场绿地、行道树和文化宫、俱乐部、青年宫、名胜古迹区等公共场所内的绿地。

  (二)专用绿地:工厂、机关、、、部队、团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用地: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五)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目标、统一指挥、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原则。透过园林绿化专业队伍和全民义务植树垂直绿化活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市绿化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属市园林处具体承担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所有单位和有劳动潜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其他绿化和爱护树木、绿地、花草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地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小区)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由市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凡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改作他用的,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城市规划新区和改造旧区,必须要留住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30%;改造旧区绿地用地面积要占总用地面积的25%。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它建设。

  第十条:凡属中心城区新、扩、改建工程,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将园林绿化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留出绿化用地面积,绿化所需经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园林绿化设计未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设计方案。绿化任务完成时间,不得晚于新建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一条:凡城市规划区内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务必由有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到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领取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园林绿地施工。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绿化设计图纸务必经规划和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向园林管理部门缴纳工程造价5%的绿化保证金,并领取绿化工程施工许可证方能进行施工。绿化完成一年后,经园林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者如数退还绿化保证金;如绿化不合格,则按实际状况将保证金抵作绿化费用。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花草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第三章: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的权属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园林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园林部门所有,并由园林部门管理。

  (二)各单位的专用绿地由单位自行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本单位所有。

  (三)沿街单位在人行道至建筑物之间营造的公共绿地,由营建单位管理,其范围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营建单位所有。

  (四)居住区内的树木、花草及设施,归负责此区绿化投资单位管理和所有。

  (五)居民个人私有庭院和房屋前后种植的树木、花草归个人所有。

  (六)各单位在指定地点义务栽植的树木,栽植单位负责养护管理,树权归园林管理部门所有。

  (七)属国家所有散生在单位“门前三包”职责区和居民庭院的树木,由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

  第十五条:城市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所有权属国有,由园林部门建立档案和标志,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或迁移古树名木。生长在城市街巷、广场等地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务必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城市所有树木非经园林部门批准,不得移植或砍伐。申请移植或砍伐非本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要按规定的标准缴纳补栽费;砍伐树木的,按“砍一栽三”的原则进行补栽,在领取砍伐证时,应按补栽数以每株150元的标准缴纳补栽保证金。对补栽树木成活的,要如数退还保证金;未成活的,保证金抵作栽植费用。

  第十八条:对树种树苗,要建立严格的检疫制度。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调入或调出本市。发现有疫情的树种树苗,由种苗管理部门采取打药、销毁等措施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园林绿地。确须占用的,应向园林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绿地重建费。临时占、挖绿地的,要经园林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标准缴纳绿地占、挖费和绿地恢复费。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擅自在绿化带(岛)设置任何指示标牌,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务必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树木、绿地、草坪等,要严加保护,按实地状况缴纳保护押金。工程竣工后,经园林部门验收合格的退回押金,不合格的`用押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城市市政养护,公用事业,电力电信部门因业务需要移植或修剪树木时,应事先征得园林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在园林主管部门指导下移植、修剪。

  第四章:公园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是供群众游览休息的园地,务必持续树木繁茂,园林整洁美观。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区投掷污物,排放污水,捕鸟钓鱼,不得在建筑物及竹木植物上刻画,不得挖壕野炊、玩火,不得破坏水源水体、地质地貌。

  第二十五条:对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内的古建筑、文物古迹、风景点应采取措施重点保护。不准在其保护区内修建格调与之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公园、风景区内为旅客服务的饮食、照像、小卖部等服务网点由园林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游人应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维护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卫生,爱护公园设施。

  第五章: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园林绿化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组织开展城市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四)开展园林绿化的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园林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情服务,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摇树、爬树、攀枝、采花、摘果、刻画树皮和竹子;

  (二)上拴铁丝、钉钉子、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牲畜、靠放铺板;

  (三)绿带内停放非机动车辆;

  (四)穿行绿篱、翻爬栏杆,在绿地内嬉戏斗殴;

  (五)在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苗圃内狩猎捕鸟,逗打、恐吓动物。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予警告、限期清扫拆除、没收装置物品,并依法处以罚款:

  1。在树旁、绿地、绿带取土、倾倒垃圾污水;

  2。在绿地、绿带内停放机动车辆;

  3。在树下、花坛、绿地内明火设灶、借树搭棚或在花坛、绿地内摆摊设点;

  4。公园、绿地、绿带内放牧割草、挖壕野炊、往喷水池抛废弃物。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一)、(二)项违章行为损伤了树木花草;

  2。车辆撞伤、挂伤或机械损伤树皮、枝丫、花草;

  3。撞倒、损坏公园、风景区、小游园等绿地栏杆及其它设施;

  4。圈围树木或废气、废水、废渣造成严重污染,危害树木生长。

  5。擅自移植、修剪树木;

  6。在树下搅拌混凝土、打三合土,危害树木正常生长的。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管理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1。由于以上第三项违章行为造成树木死亡;

  2。践踏花坛绿地,造成严重损失;

  3。盗伐、盗窃树木花草。

  (九)没收采集物,依法处以罚款。

  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国有树或虽经审批(无论国有树还是单位树)而擅自超出砍伐量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树木死亡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以罚款。

  (十)未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擅自)占用规划区内山场及绿化用地,已占用的要限期退出。对限期未退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xx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绿化管理制度6

  为绿化植物养护的检查提供标准,为绿化养护工作的成效提供一个具体的衡量尺度,确保小区的环境及绿化品质得到广大顾客的认同,特制定此管理程序。

  一、管理职责

  1、保洁主管负责绿化检查标准的制定、修改、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

  2、保洁、绿化班(组)长负责绿化员的日常工作安排、检查、落实和考核。

  4、绿化员负责管辖范围内一切植物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确保达到绿化养护标准。

  二、绿化植物分类

  1、乔木:主干明显,养护水平要求较低。

  2、花坛:一般以某种形状种植,植株以灌木、木本、多年生花卉为主,养护水平要求较高。

  3、植物造型:通过修剪、艺术手段使植物表现出各种不同的形状,把绿化效果提高到更高层次。

  4、绿篱:一般种在绿化带周围,起保护绿化带的作用,也有一定的美化作用,以规整式种植为主,对修剪方面要求较高。

  5、攀援、藤本植物:一般用于花架的攀爬,以立体式种植为主,合理应用就可以增加绿化立体美感,如爬墙虎、金银花、炮仗花等。

  6、草坪:主要品种有台湾草、马尼拉草、大叶油草、假俭草、地毯草、狗牙根、多年生黑麦草、结缕草等。

  三、乔木植物检查标准

  1、乔灌木应保持美观的的形状,枝条无杂乱现象,需修剪的树木品种要修剪成型。

  2、行道树排列整齐,无枝条乱生现象。

  3、风景树应保持树形优美,无枯枝枯叶。

  4、背景树树形整齐紧密,无枯枝枯叶、无突出长枝。

  5、无明显病虫害现象。

  四、花坛检查标准

  1、所用植物长势良好,修剪整齐,应保持设计的形状,棱角分明,形状优美。

  2、所有花坛不能有杂草或不属于花坛的其它植物品种。

  3、无枯枝,无明显的病虫害现象。

  五、植物造型检查标准

  1、造型要合理、有美感,修剪后枝叶密度大于80%。

  2、应保持原有的形状,无突生枝条。

  3、新生枝不超过10cm长,枝叶颜色无不正常表现。

  4、无枯枝,无明显的病虫害现象

  六、绿篱检查标准

  1、绿篱花球必须形态明显,新生枝不超过10cm。

  2、规则式绿篱一定要修剪整齐,外形一定要整齐。

  3、绿篱之间无缺口,无人为破坏现象。

  4、无枯枝死苗,无明显的病虫害现象。

  七、攀援植物、藤本植物检查标准

  1、枝叶美观,攀援程度好,不易脱落。

  2、枝叶嫩绿,无枯叶黄叶。

  3、枝条健壮,无杂乱的感觉。

  4、无枯枝,无明显的`病虫害现象

  八、草坪检查标准

  1、所建植的草坪均匀、美丽、覆盖面好。

  2、草坪密致,枯黄率不大于2%。

  3、草坪高度应保持在3-5cm左右,立春前一般保留草茎2cm-3cm为宜,立秋前修剪的高度为草长的一半为宜;立冬前修剪高度为草长三分之一。

  4、草坪上无枯叶死草、无各种垃圾,无病虫害。

  5、草坪中的杂草面积不超过1%,杂草高度不超过原有草坪3cm。

  九、总体绿化品质检查标准

  1、生长繁茂,长势好,叶形美观,草坪碧绿致密,植物造型有艺术美感,环境清新怡人。

  2、色彩效果协调好,开花植物的数量配合搭当。

  十、工作记录表格

  《管理处绿化(地)养护巡查周记表》

绿化管理制度7

  为了更好对小区绿化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小区的绿化能得到更好的管理及保护,让小区的园林绿化更加优美,给业主营造一个园林式、花园式的`生活环境,让业主生活更加舒适、自然,特制订本制度;

  相关链接:绿化管理规定

  一、由管理处保安队长、保洁班长、事务助理经常对小区的各区域进行巡查,发现有植物死亡或损坏一定要及时通知绿化主管,并填写《绿化监督检查记录表》,保证小区的绿化完好率达99%。

  二、监督绿化工是否按规定对小区的绿化进行施肥、浇灌、杀虫、修剪等作业,保证小区的绿化不生虫、不缺肥、不缺水、不乱长等现象。

  三、如发现小区绿化出现以上不良现象,要立即通知绿化主管进行养护、培植等工作。

  四、每月由保洁班长定期对小区各区域的绿化进行巡查,并填写《绿化每月检查记录表》。

  五、如发现有人乱踏花草或破坏植物,一定要进行阻止,保证小区的绿化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给花草一生良好的生长环境,也给业主一个自然的环境。

  六、每月由主任助理进行检查,保证各项工作能更好进行。

绿化管理制度8

  物业项目绿化工作管理制度

  1.目的:规范绿化工作的管理,确保绿化物长势良好。

  2.范围:适用于各服务中心绿化工作的管理。

  3.内容:

  3.1绿化管理范围:

  各服务中心辖区内所有装饰树、果树、乔木、灌木、绿篱、绿化地、爬藤、地面覆盖物、攀缘物、草皮和其他植物的养护。

  3.2绿化工作管理规定:

  3.2.1绿化员承担辖区绿化的日常巡视、养护、监管重任,绿化员应服从服务中心工作安排,遵守所有绿化管理规则,爱护公共设施及生产物品,同时认真履行绿化养护服务。

  3.2.2工作人员应严守休息时间,因急事请假必须按有关制度进行,获准请假后方可离开岗位,在未经主管或主任批准下,不得私自调换班次,上班时要整肃服装仪容,穿戴统一工作服工作帽,佩戴工作卡。

  3.2.3严格执行绿化养护工作的技术规范要求,按规定标准操作程序,保质保量完成所负责的绿化区域和服务中心安排的各项绿化工作,并由服务中心定期检查和定量考核。

  3.2.4进行绿化养护前,应小心谨慎,确保辖区公共设施及建筑物等的完好,若发现任何破坏环境行为或故意损坏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不听劝告者,立即向保安员和主管报告。

  3.2.5爱护绿化工具和设备,确保工具和设备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3.3绿化养护过程安全规定

  3.3.1在喷洒时要采取预防措施,不让烟雾飘进业户或租户房屋,特别是喷洒药物时,应注意风向,选择合适的喷洒方向和控制喷洒范围,确保避免对业户或租户或设施的损害,并将'危险'标志牌放在关键位置进行警言提醒。

  3.3.2在使用机器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业户或租户或设施造成危险、损害、伤害,在使用水管喷淋时,应注意穿越道路、人行道时对行人和车辆造成的不便。

  3.3.3机器应安装钢制防护罩,防止碎片、飞出物造成损害;在机器使用前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螺丝和螺帽固定在切削片上,避免切削片飞出;机器使用中,不得改变或改动机器的防护罩。

  3.4绿化管理检查规程

  3.4.1绿化员按规定每日进行巡视、养护,并将巡视情况和养护内容进行记录,对疑问或事故情况向主管或相关人员报告。

  3.4.2环境主管按规定要每周对所有绿化养护情况巡视一遍,及时处理绿化员或相关人员提交的有关问题,及时向服务中心经理提交重大事故,每月对辖区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总结。

  3.4.3服务中心经理按规定每月对辖区绿化养护情况进行巡查一遍,及时处理环境主管提交的`重大事宜,对环境主管提交的月工作报告进行审查。

  4.记录:无

  5.附件:

  5.1绿化工作流程图

  5.2绿化养护标准一览表

  5.3常见病虫害一览表

  附件:5.1绿化工作流程图

  开始

  室外绿化室内绿化

  育苗育苗

  补苗补苗

  清除枯枝修理

  定时松土除尘

  定时除草定时浇水

  定时浇水定时施肥

  定时施肥定时翻盆

  及时修理定时喷药水、除虫害

  定时喷药水、除虫害

  填写工作记录、拟定重要报告

  做好月结

  结束

  附件:5.2绿化养护标准一览表

  序号检查项目管理

  标准操作指南备注

  1树(果树乔木、装饰树)树维护

  良好1.树木不缺少、死亡,被破坏。

  2.树枝无干枯,无坏死分枝和干枯叶。

  3.无腐烂或掉下果实。

  4.树枝不触到建筑物表面或影响车辆、行人。

  5.树茎不发芽,树匀称,不修剪变形。

  6.树木修剪顺序:病虫枝、交叉枝、下垂枝、平行枝、重叠枝、徒长枝。

  7.无病虫害。1.发现枯死、缺少应及时更换。

  2.隔周除草。

  3.定期修剪和针对性及时修剪相结合。

  4.特殊观赏树木因型而修剪。

  树基维修良好1.在树直径1米范围内除草,树茎无杂草。

  2.树茎的土不下陷,不压实。

  3.剪下的枝、叶当天清除。树基座保持直径1米范围。

  树无

  虫害1.树叶无虫害。

  2.树干枝上无烟灰、霉烂。

  3.树枝、叶无干枯、腐烂。

  2灌木、树篱、地面覆盖物和绿化带

  所有植物保养良好1.植物不缺少、死亡,被破坏。

  2.植物枝叶不干枯、发黄。

  3.植物修剪平整,造型匀称美观。

  4.植物修剪及时不过分生长影响车辆和行人。

  5.绿篱修剪应保持一定的高度80-120cm。1.隔周除草松动

  2.发现枯死,缺少及时更换。

  3.定期进行预防虫害喷洒。

  植物基座保养良好1.植物基座不过分生长,无废弃物。

  2.植物基座土不下陷,不压实。灌木基座保持直径0.5米范围

  植物无

  虫害1.枝叶无虫害,无明显虫咬孔洞。

  2.茎干和叶无烟灰,不霉烂。

  3草皮草皮保养良好1.草修剪到3-5cm高。

  2.草及时修剪和修剪平整。

  3.修剪的草当天清除。

  4.草皮无坑洼、不平整和下陷。

  5.草皮无裸露和践踏。

  6.草皮上无废弃物、杂草。

  7.平整场地应压紧压实。

  8.无黄土裸露。1.修剪后,用沙土填埋坑洼,保持草皮平整、不下陷。

  2.发现裸露及时补铺或修整。

  3.草皮修剪后应浇水,夏季上午10:00前或下午16:00后进行。

  4.施肥应在雨天进行。

  附件5.3常见病虫害一览表

  病害名称危害部位防治方法

  百粉病叶片1.注意通风,避免栽植过密。早期病叶摘除。

  2.发病初期以50%退菌特800-1000倍液或0.1-0.3液美石硫合剂或50%胶体硫50-100倍液,每周一次,连续二、三次。

  黑斑病叶片1.加强管理,施肥时注意氮、磷、钾适当搭配,防止植株徒长。

  2.注意选种,对染病重而观赏性较低品种淘汰。

  3.喷施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500-800倍液或50%托布津可湿性粉剂800-1000倍液,每隔7-10天喷一次,连续多次

  褐斑病叶片1.加强管理,注意空气流通,适施有机肥料。

  2.摘除病叶,烧毁。

  3.喷70%托布津可湿粉剂600-800倍液、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400-600倍液,每周一次,连续三次。

  锈病1.不要将带病的苗木栽培,严格消毒处理。

  2.每年各季清除庭园病叶及病株残体,集中烧毁。

  3.交替连续喷施、福美锌、石硫合剂。

  炭疸病叶片1.剪掉病叶,集中烧毁,随即喷65%代森锌可湿性粉剂500倍液、0.5波美度石硫合剂。

  2.增加光照,2月施喷0.5-1%,7-10一次。

  3.定期喷75%百菌特可湿性粉剂800倍液,灭菌丹500-800倍液。

  蚜虫类植物整体1.清洁园内杂草,秋末喷施40%乐果300倍液。

  2.40%氧化乐果或40%乐果200倍液,50%杀螟松100倍液,8%敌敌畏100倍液,7-10天一次,连续多次。

  蚧壳虫类植物整体1.对生长过密,虫害严重的树叶适当进行修剪,并加强水肥管理。

  2.喷施40%氧化乐果,40%乐果及25%亚胺硫磷1000-20xx倍液。

  螨类叶片1.清除杂草。

绿化管理制度9

  一、目的

  完善制度,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及工作质量。

  二、适用范围

  各物业公司(处)绿化班

  三、职责

  1绿化工认真执行公司制度,按要求做好各类苗木的绿化、养护工作。

  2绿化队长负责绿化工作的全面管理,并做好各项制度的落实与监查工作。

  2-1按制度要求,对油料、各类农机具等,指定专人保管、使用,并做好登记。

  3管理部主管对'绿化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管理要求

  1、公共绿地管理:

  1熟悉掌握小区的绿地面积及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和发展绿地面积,保证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化完好率达96%以上,并且按不同花草树木的特性,合理种植品种和数量;

  2熟悉花草树木的名称、特性和培植方法,对较为名贵、稀有或数量较大的`品种,在适当醒目位置,标示其名称、种植季节、生长特性、管理方法等,以便住户和客人欣赏和增长科普知识;

  3针对不同品种的植被特性,按时进行浇灌、培土、施肥、排水、清除枯枝死叶、消灭病虫、清除杂草和修剪造型等,不断丰富和提高绿化内容;

  4及时清理绿地内的枝叶和杂物,保持绿化环境整洁;

  5对遭受损害的花木要及时进行修补、扶持和补栽,确保绿地环境的观瞻效果;

  6经常巡视绿地状况,制止任何人践踏草坪、倾倒垃圾、污物污水、攀枝折花,或用树木晾晒衣物等行为;

  2、绿化机具管理

  1正确使用和自觉爱护绿化机具,尽力减少损耗和不必要的损坏;

  2绿化机具和机动三轮每日出、入库存放,都要进行检查,使用人要做登记,使用完毕入库前要进行除垢处理,分类摆放整齐;

  3机具发生损坏、丢失时,要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报告,对损坏丢失的时间、地点、原因、状况等做好纪录;能进行使用的,要及时修理,保证正常使用,机具使用完好率应保持在90%以上;

  4绿化机具禁止对外借用,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并履行规定手续后方可借用;在借用过程中发生损坏和丢失时,要照价赔偿并做文字记录;

  5绿化机具有专人进行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长期不使用的机具;要按规定进行必要的维护;

  6建立健全机具管理台帐,分类造册登记,定期盘点检查。

  3、浇灌用水管理

  1合理安排浇灌时间,避开用水高峰,缓解居民用水与绿化浇灌可能发生的冲突;

  2绿化浇灌需启用大流量用水时,必须事先向相关人员取得联系,经允许后方可启用;

  3浇灌过程中应维持开启时的基本流量,严禁私自加大或减少流量,保持水压稳定;在关闭流量前,应事先向相关人员联系,经允许后方可全部关闭,防止水压过高引发的设备设施损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操作者承担责任;

  4绿化工在浇灌时,必须手持水管,严禁放任自流,以杜绝资源浪费。对不按规定执行者,一经发现,立即辞退,同时对物业主管处以200元罚款。

  4、绿化库房的管理

  1非指定人员禁止进入绿化库房动用机具和各类消耗物品;

  2库房内要保持清洁卫生,物品分类摆放整齐,对易燃品有毒药品和其他消耗品严加管理,每周进行一次彻底清扫;日常保持库房内通风、防晒、防水、防锈、防尘;

  3机具各类配件要登记造册纪录,不经允许不得擅自动用或私自挪用;

  4绿化机具和配件消耗品的库存量应掌握节俭原则配置,不准大量库存积压。

  五、管理程序

  5.1绿化队长每周至少对整个小区的绿化养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2管理部主管每半月至少对整个小区的绿化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各种农机具、油料的管理、使用保养及各种记录,每季度检查1~2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3物业总公司对各公司'绿化工作制度'落实情况,每季度检查一次;对不严格执行制度的人员,一经发现,从重处罚,同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绿化管理制度10

  一、养护管理制度措施,景观效果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记录健全,管理得当,达到黄土不露天.

  二、园林绿地管理

  1.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 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2.花坛、花带轮廓清晰,花坛地势平整或顺平,浇灌不积水,边缘留深不低于7cm。

  3.绿地内各类摊点应证、照齐全,遵守管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定点、定位、定数量,保持场地整洁、造型美观,不影响交通和园容园貌,保持摊区卫生整洁、无废弃物,不经营国家禁止的或劣质的商品。

  4.广场、游园内严格执行车辆管理规定,园内无违规车辆出入现象,各种车辆定线定点存放。

  5.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

  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游路、休闲场地卫生干净,随时清扫全日保洁,地面破损恢复及时,无各类杂物堆放。

  三、园林植物管理

  1.树冠完整,树形整齐美观,分枝点合适,主侧枝分布均匀、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无枯枝、死杈挂树,无徒长直立枝、交叉枝,树基部无萌蘖,树体无倾斜现象,修剪科学合理。

  2.行道树定干高度相同或相近,规格一致,修剪造型美观,不妨碍行人、车辆通过和影响交通视线,无缺株,树上无枯死枝条,折断枝条存在,种植穴无垃圾,土质疏松,墒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一次,行道树树穴平整留深不低于7cm,浇灌不漏水。重要地段有植物、树穴砖等材料或设施覆盖,每年适时刷白一次。

  3.落叶树生长健壮、返绿、发芽、抽梢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一般条件下,无黄叶、卷叶、焦叶,正常叶片保存率95%以上.针叶树针叶寄存3年以上,结果枝条在10%以下.

  4.乔木和小乔木被病虫危害株数不得超过1%,无虫蛀,病害落叶,枯黄萎蔫,死亡等症状出现,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上平均每30cm长度不得超过2头,叶片上无虫粪、虫网,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5.病虫害观察仔细、全面,控制及时有效,用药科学,方法得当,无药害发生. 6.花灌木:苗木生长旺盛,叶色鲜亮具有光泽,冠幅丰满,群植时株行距均匀,高低错落有致,无明显病虫害发生;栽植地或株下无垃圾,杂草;土壤疏松,墒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一次,根据其生物学特性进行修剪造型,确保植物造型美观大方,及时清理枯死衰败枝条,种植区域内无缺株现象.

  7.牡丹:生长旺盛,花繁叶茂,牡丹品种,花色,搭配合理一致。无有显病虫害发生。花坛内土壤疏松,墒情良好。无杂草现象,花后及时修剪残花败叶,清理桔死衰败枝条

  8.绿篱、模纹等整形植物生长旺盛,枝叶繁茂,整齐一致.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正常叶子保存率95%以上,无枯死衰败苗木,无明显病虫害发生,无杂草野树,乱挂乱扯,无杂物及垃圾附着,无缺株。脱脚、断带现象。株行距均匀,种植地土质疏松,肥沃,墒情好;修剪及时,达到图形清晰美观,曲线圆滑,三面平整。

  9.草花:生长旺盛。花繁叶茂,冠幅丰满,无明显病虫害发生,无杂草,无旱象;广场、街道、园内彩化造型新颖,整齐美观,无破损、凋谢、残缺现象。

  10.草坪:植物生长整齐,长势旺盛,色泽均匀嫩绿,无杂草、无疯长现象,覆盖率99%以上,修剪均匀整齐,无漏剪、少剪现象,草地平坪边缘切整齐,效果好,修剪后及时清除草屑;适时,适量,适法施肥,无生长不良和任何肥害现象,及时浇水,无旱象,入冬后草坪全面浇冬灌水,冷季型草坪绿色期,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病虫害观察仔细、全面,防治及时有效,用药科学,方法得当,无药害发生。

  11.地被:植物生长旺盛,叶色正常,开花适时繁盛,土壤疏松,覆盖率99%以上;栽植株行距均匀,高低整齐,品种或花期一致,及时清理残花败叶;绿地内无杂草,及时浇水,无旱象;适时、适量、适法施肥,无生长不良和任何肥害现象,病虫害观察仔细、全面,防治及时有效,用药科学,方法得当,无药害发生。

  12.按照宜植必植原则,棚架、花架处种植攀缘植物和藤本植物应根据不同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绑缚、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植物生长良好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

  四、园林设施管理

  1.园林设施完整率达80%以上。

  2.雕塑定期刷新,景石、小品清洁完整,果皮箱、导向牌、栏杆定期油漆,残缺、破烂的及时维修、更换;桌椅等休息设施干净整洁,无乱贴、乱画现象,健身、休闲娱乐设施及时维护、修缮,保证安全。

  3.各类灯饰、喷泉、喷灌等水电设施运行良好,及时维护和随时消除不安全隐患;湖、渠、池等水面清洁、无漂浮物,警示牌醒目、完备,定期更换;喷泉严格按照规定定时开放,并能保证各类应急要求。

  4.公厕全天保持干净整洁,做到地面无垃圾、污垢、便溺,无蚊蝇蛆虫,无异味。

绿化管理制度11

  一、为了绿化美化校园环境,营造静谧舒适的学校园林气氛,特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以院长为首的包括分管后勤的副校长、后勤处长、生化教师、花木工在内的校园绿化美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后勤处具体实施校园绿化美化工作。

  三、根据学校整体格局,认真制定学校校园绿化美化的长远规划。绿化美化是校园建设的蓝图,应包括绿化美化的平面布局。树木花草配置,花坛、雕塑、亭、台、回廊等建筑小品的设置和安排。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的配置等。

  四、制定规划时应集思广益、博采众长、科学论证、精心设计,力求做到实用性与艺术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完美结合,和谐统一。

  五、根据规划,按不同绿化区域的条件、类型、作用以及植物不同生长习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种植各种花卉、树木及革类,搞好校园花木的有机配植。

  六、树木配植做到五结合:

  1。落叶树与常青树相结合,以常青树为主。

  2。乔木与灌木相结合,以乔木为主。

  3。观赏树与经济树相结合。以观赏树为主。

  4。木本与草本相结合,以木本为主。

  5。点、线、面相结合,以点、线搭配植物为主。

  七、花草种植要做到配植合理,还要做到四季常青,四季花香。

  八、建立苗圃、花房等形式的绿化美化基地。利用这些基地,在满足学校园林绿化各种规格、品种、数量(包括各种花卉、盆景、树木)需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绿化科研教学活动,培植新的品种,尽可能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做到“以绿化养绿化”,从而增强绿化自我发展的能力。

  九、广植树、盆花。在搞好校园绿化美化的同时,利用树金花易搬动的特点,搞好学校接待室、办公室、会议室、教室等室内的绿化美化,以便让师生们在紧张的.学习和工作中,得以减轻劳累、疲倦,使室内也充满盎然的生机,从而实现其观赏的价值。同时组织好师生参加绿化美化活动。

  十、搞好校园花木的维护保养,做到“四要”:即春要栽、夏要剪、秋要管、冬要保,还要做到适时施肥、施水,防治病虫害,适时修剪等,从而达到绿化美化校园的目的。

  十一、对故意毁损树木花草的,不论是教职工,还是学生,均要给予处罚和赔偿;如因图方便跨越护栏造成花木损失的也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二、花木工要不断提高花木培植技术和管理水平,认真履行职责,不仅要做到勤于培植,还要搞好科学管理。

绿化管理制度12

  1.目的

  规范绿化工作的管理,确保绿化物长势良好。

  2.范围

  适用于各管理处绿化工作的管理。

  3.内容

  3.1绿化管理范围.

  各管理处辖区内所有装饰树、果树、乔木、灌木、绿篱、绿化地、爬藤、地面覆盖物、攀缘物、草皮和其他植物的养护。

  3.2绿化工作管理规定

  3.2.1绿化员承担辖区绿化的日常巡视、养护、监管重任,绿化员应服从管理处工作安排,遵守所有绿化管理规则,爱护公物,同时认真履行绿化养护服务。

  3.2.2严格执行绿化养护工作的技术规范要求,按规定标准作业,保质保量完成所负责的绿化区域和管理处安排的`各项绿化工作,并由管理处定期检查和定量考核。

  3.2.3进行绿化养护前,应小心谨慎,确保辖区公共设施及建筑物等的完好,若发现任何破坏环境行为或故意损坏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不听劝告者,立即向保安员和主管报告。

  3.2.4爱护绿化工具和设备,确保工具和设备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3.3绿化养护过程安全规定

  3.3.1在喷洒时要采取预防措施,不让烟雾飘进业户房屋,特别是喷洒药物时,应注意风向,选择合适的喷洒方向和控制喷洒范围,确保避免对业户或设施的损害,并将'危险'标志牌放在关键位置进行警言提醒。

  3.3.2在使用机器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业户或设施造成危险、损害、伤害,在使用水管喷淋时,应注意穿越道路、人行道时对行人和车辆造成的不便。

  3.3.3机器应安装钢制防护罩,防止碎片、飞出物造成损害;在机器使用前要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螺丝和螺帽固定在切削片上,避免切削片飞出;机器使用中,不得改变或改动机器的防护罩。

  3.4绿化管理检查规程

  3.4.1绿化员按规定每日进行巡视、养护,并将养护内容进行记录,对疑问或事故情况向主管或相关人员报告。

  3.4.2环境主管按《绿化服务质量检查规程》的要求对辖区绿化养护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处理绿化员或相关人员提交的相关问题,重大事故及时提交管理处主任处理,环境主管每月应对辖区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

  3.4.3管理处主任按《绿化服务质量检查规程》的要求对辖区绿化养护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处理环境主管提交的重大事情,对环境主管提交的月工作报告进行审查。

绿化管理制度13

  校园绿化是美化、净化校园环境的关键,是展示校容校貌的自然生态亮点,是陶冶师生情操的根本途径。为加大校园绿化管理力度,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校园绿化的总体规划、布局设计必须委托园林部门规划设计,校长室进行充分论证,符合校情给予设计方案认可。校内绿化的实施必须从学校实际出发,依据绿化总体规划设计方案严格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实施过程中必须调整规划的应经过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二、校园绿化管理责任人为绿化管理员,校园绿化管理机构是以分管校长、总务主任、绿化管理员组成的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团队牵头,绿化管理员挂帅对校园内各类树种、盆景挂牌,落实对口班、团、队,划分维护监管责任区域责任到班,形成校园绿化维护网络。

  三、校园绿化实施计划均由总务处编制,报绿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经校长室论证审批后再由总务处根据计划进行实施,公共部位的盆景、花卉合理摆放,适时调整以及移盆、分植、养护。

  四、校园绿化凡名贵、常绿盆景、四季花卉以及地栽乔木应根据树种、规格、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必要的绿化管理台帐。凡出现自然枯死,萎谢的必须由绿化管理员填写注销单经分管校长、总务主任签字后才能销帐,人为因素造成的`枯死,萎谢追究管理者的责任,并与奖金或承包费挂钩。

  五、校园以及有关处室四季摆放的盆景、花卉,任何人不得随意带出校园,绿化管理员也不得随便赠送他人,学校教职工也不得将个人的盆景花卉带到校内存放。凡发现有人将校内盆景花卉带出校园,门卫必须凭总务处开具的出门证放行,教职工个人的盆景花卉存放校内养护的,在进校时应先到总务处登记注册,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作为校产所有,办公室及公共处室的盆景、花卉摆放均由绿化管理员统一安排调度,其他人员不得自行选择摆放。

  六、校园绿化的全年养护管理实行公开招标确定专业养护管理队伍。养护协议一年订,养护费用凭养护单位提供的花木销售剪额发票年底一次付清。养护过程出现的枯死、冻死、干死的树木、灌木、常绿观叶植物均按原采购价赔偿或赔偿同规格同品种的树木、盆栽。

  七、校园绿化中的乔木、盆景、花卉、草坪师生共同维护,任何人不得随便踩踏草坪、攀摇树杆、采摘花朵,凡发现有人恶意损坏校内树木、花卉、草坪者从重处罚,除给予批评、通报和一定的纪律处分外,还处以三倍以上罚款。体育课、课外活动课体育老师要加强常规巡视。安排分散活动时,应充分注意远离绿化带,禁止学生在南侧云梯、单杠处模仿灌篮和足球射门动作,以及在直道南北两端投掷实心球,以避免踩踏绿篱和撞击围护木栏。

绿化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服务中心主管巡检执行标准

  为完成物业公司下达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部门内部各项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内部人员工作要求和工作关系;服务中心主管对各项工作有必要进行检查和监督,使小区楼宇管理工作更加富有成效。

  一、服务中心主管负责服务中心的大局,同时也巡查分管住宅区楼区域公共设施,清洁,卫生,杀虫灭鼠,绿化美化、日常维修等管理工作。

  二、服务中心主管每月必须对上述管理工作范畴全面检查一次,并进行认真记录,每月对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填写相应表格。

  三、服务中心主管负责制定每月管理工作实施计划,并对工作计划逐项进行检查、指导和落实,抓住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统筹安排,合理布置。

  四、服务中心主管应对住宅楼公共设施管辖范围、卫生区域责任、消杀范围和重点部位、绿化责任区做到心中有数,在每次全面检查过程中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和解决办法,及时督促责任人前去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录下来,事后检查完成情况。

  五、服务中心主管应对各项管理工作高标准,严要求,除每个月定期检查以外,还采取不定期的抽查,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在抽查过程中可走访部分业主,虚心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增强与业主之间的良好关系,努力改进工作要求和提高质量标准,取得业主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信赖。

  六、服务中心主管负责制定各项管理工作的整改措施,对检查出来问题较为严重的,应发出书面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责任人限期整改,使存在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七、服务中心主管每月对各项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做出评价,评价结果与楼管员,清洁工,绿化工,维修工的奖金或工资直接挂钩,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第二章 卫生管理员执行标准

  卫生管理员执行标准如下:

  一、做好物业管理公共区域的卫生。

  二、督促厂家、商铺执行好门前“三包”合同,发现问题,及时联系解决,原则上必须当天完成。

  三、每月安排半天大扫除,提前一周报办公室安排。

  四、环境卫生涉及商家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时,应及时向环卫所、公司口头或书面报告,提出解决办法。

  五、对商铺的门面卫生应以严抓紧,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六、恶劣天气造成影响环境卫生,应采取突击清理办法解决,不得无故拖延。

  七、凡装修工程造成环境卫生破坏,必须及时督促清理,必要时采取非常措施。

  第三章 楼管员卫生检查监督执行标准

  一、管理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和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热爱楼宇管理工作,热心为业主服务,团结全体员工齐心完成工作任务。

  二、楼管员应对管辖区域的业主情况和楼层公共区域设施的使用情况了如指掌,对环境清洁卫生、绿化区域长期负全面责任。

  三、楼管员应不定期走访业主,虚心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做好业主走访记录,增强与业主之间的良好关系,努力改进工作,取得用户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四、楼管员每天例行巡视检查制度,对管辖楼宇的各个楼层,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和设施的状态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监控总值班,并督促及时解决。

  五、妥善保管业主登记表、装修报告及各类档案资料,建立健全业主档案。

  六、为保持辖区的清洁卫生始终处于良好状态,楼管员每天应全面检查两次,填写检查登记表。将结果填入考核表格内,每月总结一次,报服务中心主管评定,考核结果与月份工资挂钩,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

  七、每月发放卫生工具和清洁材料,工具和材料的领用应本着满足工作实际需要,努力减低消耗,节余成本,从严控制的原则。

  八、组织员工参观学习先进单位在清洁、卫生、绿化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取长补短,不断改进日常工作中的不足和缺陷,提高管理水平和清洁标准。

  第四章 公共卫生管理员工作执行标准

绿化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县级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资比例。

  第四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责任,有权对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六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园林绿化监察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系统规划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绿地系统规划,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对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城市绿地和对城市生态、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界定控制管理线。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面积不得少于陆地面积的70%。

  城市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的建设、改造,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建设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规定的性质、功能和服务对象,规划设计具有不同特色的游览活动区,配备必要的`设施。

  街道绿化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鼓励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绿化。

  第十一条城市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达到2%,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苗圃、花圃和花木市场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园林项目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建和资助园林建设,认养园林绿地。

  第十三条各类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区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低于1平方米建设社区公园;旧居住区改建不低于25%,并按居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建设社区公园。

  (二)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20%。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五)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第十四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第十三条规定标准建设的单位,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当年地价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易地绿化。

  第十五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中,园林绿化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按设计方案安排建设费用。

  建设单位完成园林绿化建设的时间,不得晚于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

  第十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时,施工单位必须同时拆除园林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清除场内建筑垃圾,为绿化创造条件。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以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道、铁道两侧园林绿地,分别由园林、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负责。

  (二)社区公园和居住绿地,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和门前责任地段园林绿地,由各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确定管理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的园林绿地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线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变更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制定的程序报批,并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条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养护单位,植树、种花、种草成活率达到90%以上,保存率达到85%以上,达不到的适时补植。

  园林绿地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和清扫保洁工作由管护单位负责,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园林建筑和绿化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树木花草,采花摘果,采集籽种,扒坐护栏,践踏绿地,损坏花坛、绿篱,向绿地内丢弃废弃物,在园林建筑和设施上刻、涂、划、张贴。

  (二)依树搭建或围圈树木、绿地,在绿地内堆放物料。

  (三)在树冠下设置直接影响树木生长的摊点。

  (四)在园林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倾倒垃圾、渣土。

  (五)在园林绿地内随意挖坑、取土,损毁园林建筑、设施。

  (六)在园林绿地内焚烧枝叶、垃圾或其他杂物。

  (七)其他违反园林绿地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市内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严禁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或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砍伐或移植树木,按以下规定权限报批:

  (一)砍伐或移植树木20株以下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平方米以下,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砍伐或移植树木21至100株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1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由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签署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砍伐或移植树木101株以上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1平方米以上,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同一单位或个人12个月内连续申报在同一地点临时占用绿地或砍伐、移植树木的,不予批准。

  县(市)、矿区临时占用园林绿地500平方米以下、砍伐或移植树木100株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定;超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权限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占用园林绿地和砍伐或移植树木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以下费用:

  (一)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缴纳植物和绿化设施补偿费。

  (二)长期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长期占用费;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缴纳临时占用费。

  (三)砍伐树木的,缴纳相应株数的补栽保证金并补栽砍伐数量三倍的树木。

  收取的费用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用于补栽补种,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没有交足补偿费和异地重建面积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四条对古树名木必须严加保护。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志,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严禁破坏和砍伐。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兼顾地上、地下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适时对树木进行修剪,在管线下新栽树木应选择合适的树种。管线管理部门因管线建设工程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剪,管线管理部门交付有关费用。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和正常运行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同时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广告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并处应缴款额3%至5%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设计费或工程承包价款总额5%至1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作以下处理:

  有(一)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至50元罚款。

  有(二)至(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迁出、拆改、清除、停止侵害,除赔偿损失外,并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和其他原因损坏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的,按补偿标准赔偿,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并按损失补偿费的5至10倍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损伤古树名木,或损伤古树名木致其死亡的,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按损失补偿费的5至10倍处以罚款。擅自砍伐、损伤古树名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除按以上条款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园林绿化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和挪用收取绿化费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1986年2月27日发布的《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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