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管理制度

时间:2025-11-18 11:17:57 好文

绿化管理制度(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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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管理制度(精选)

绿化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美丽宜居的公园城市,打造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栽种植物,利用自然条件,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突出本地特色,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节约资源、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领导协调机制,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进行协调解决;建立工作机制,实现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并指导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城市、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街道等城市园林绿化示范创建活动,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植物品种,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发展节约型绿化,推进海绵型绿地建设,有序开展立体绿化。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绿化意识。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认建、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市、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目标和绿地布局,确定城市各类绿地建设的控制指标,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特点,利用现有的地形、地貌、植被、水体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规划各类绿地,形成具有保定特色的公园城市布局。

  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应当逐步达到或高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

  第十二条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市绿线,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三条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绿线调整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因调整城市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

  第十四条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二)重要的防护绿地;

  (三)城市风貌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湿地以及其他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的绿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十五条下列事项在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

  (一)编制或者修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二)划定或者调整城市绿线;

  (三)改变城市绿地性质;

  (四)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而确需建设的建设项目;

  (五)重要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六)涉及城市园林绿化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前款规定的事项,有关机关在依法作出审批或者批准决定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实行永久性绿地制度。永久性绿地主要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下列区域中确定:

  (一)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广场;

  (二)山体、河(湖)堤绿地和湿地;

  (三)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

  (四)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永久性绿地的确定、变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新建铁路、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体育场馆、科研院所、公共文化设施、污水处理厂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广场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六)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和绿化空间的控制要求不得低于国家和本省的规定。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八条城市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等城市公共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新建住宅小区附属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商业服务业和物流仓储附属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五)责任不明确的绿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方便养护管理的原则确定负责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体现生态要求,注重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优先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植物种类,合理设计植物种类的分布、密度,预防和减少病虫害。提高市树、市花的种植比例,突出地方特色。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树种规划、制定乡土植物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采用乡土树种的比例应当占本地树种总量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学校、医院、居住小区及其周边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植物种类。已经种植的,应当采取科学措施抑制或者逐步更替。

  第二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二)绿地布局是否合理;

  (三)植物的种类、配置以及种植密度是否科学合理;

  (四)绿化设计是否符合园林景观要求;

  (五)绿地内道路、给排水以及其他设施的设计是否符合有关园林设计规范;

  (六)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现有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与其附属绿化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同步验收。附属绿化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组织施工,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的绿地面积(附属绿地)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就近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在指定区域内异地补建。

  第二十三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城市道路绿化导则,建设一路一特色的城市园林景观道路。

  道路绿化应当合理配置乔灌花草,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种植行道树。鼓励和提倡双排或者多排行道树种植。

  第二十四条鼓励新建小区临街建设集中绿地,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鼓励临街单位建设社会共享型绿地。

  第二十五条推行和鼓励城市立体绿化。

  新建政府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等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城市道路、围栏等市政公用设施,条件适宜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鼓励对前款以外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适宜实施立体绿化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空间及边坡、墙体实施立体绿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立体绿化奖励办法。

  第二十六条适宜绿化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临时绿化。

  第二十七条新建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建设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微地形、人工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增加城市海绵体功能。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的铺装,应当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

  第三章公园城市建设

  第二十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园城市建设。公园城市建设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以生态文明为引领,将公园形态和城市空间有机结合,从城中建园向园中建城转变,将城市周边的山林、水体、湿地、田园等自然环境要素引入城市,不断推动绿色空间开放、共享,实现城园相融,人城境业高度和谐统一。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绿地系统规划,以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合理规划公园城市布局,对公园数量、规模和功能进行梳理,实现公园与体育、文化、旅游、产业等各类功能的有机结合,逐步形成“公园+”的发展结构。

  第三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建设“郊野公园、城市公园、社区公园、口袋公园”四级公园体系为主体,坚持景观化、景区化、可进入、可参与,形成以大型公园绿地为骨干,绿道体系为脉络,功能组团为单元,山水田园为景观的新型绿色发展格局。

  第三十一条郊野公园应当以自然景观为主,具有亲近自然、游憩休闲、科普教育等功能,依托城市近郊湿地、山地、水系、荒野等自然地形地貌建设各具特色的区域公园。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园应当统筹布局、合理规划、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并融入本地特有的人文历史元素、红色遗址,突出古城文化特色。

  第三十三条社区公园应当结合棚户区、老旧小区改造新建或改造功能适用、景色怡人、舒适便捷的社区公园,满足街区内不同人群需求,方便居民使用,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四条口袋公园应当充分利用闲置地、边角地、零星地和裸露土地整治等进行建设,使广大居民开门见园,满足就近休闲、游憩的需求,提升群众满意度。

  第三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施全域绿道网建设,将城区内外的公园、湿地、山体、水体、风景区、主干道等贯穿连接,按照绿道建设标准构建不同类型层次的绿道网络,实现连点成线,连线成片的绿道景观带。

  第三十六条滨水公园应当依托现有山水脉络、城市水系,深入挖掘环境特色,做好滨水景观建设,增加城市景观亲水性,优化亲水、亲绿的空间格局,塑造自然生态特色的现代化城市形象。

  第三十七条推进儿童公园、体育公园、科普教育等各类专项公园建设,逐步形成覆盖面广、类型多样、特色鲜明、普惠性强的公园体系。

  第四章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绿化,在建设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验收合格后交由城市绿化专业养护单位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

  (三)公路、铁路、河道、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相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附属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闲置土地和六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的绿化,由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七)社会投资绿地,由社会投资方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以及养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城市绿地、零星树木,由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城市绿地养护标准,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养护作业,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

  (二)定期检查树木的生长情况,对死亡和缺株的树木花草进行登记并及时补植;

  (三)修复、更换毁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园林绿化设施;

  (四)及时进行病虫害防治;

  (五)其他养护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沿街单位应当爱护门前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有义务配合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调查破坏沿街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市园林植物基准价值标准。

  制定园林植物基准价值标准应当按照植物的类别、名称、规格进行分类,会同物价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调整。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使用性质。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时,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就近落实相同类别、面积的城市绿地,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标准进行树木修剪。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剪城市绿地内的树木。

  城市绿地内遮挡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路灯等影响交通安全和道路通行的树木,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修剪。养护管理责任人认为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路灯等设置不合理的,可以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城市绿地内的树木妨碍城市管线安全,需要修剪时,相关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会同养护管理责任人进行修剪。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树木无保留价值、需要砍伐的,应当向所在地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审批的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六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修剪、砍伐树木或者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行处理,并在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损毁城市绿地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审批的部门批准,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占用人应当清场退地,委托专业绿化单位恢复原状。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一)在绿地内采石、采砂、采土;

  (二)擅自占用绿化带,增设出入口;

  (三)在绿地内野炊、堆放杂物、焚烧物品;

  (四)践踏绿地、停放车辆碾压绿地,钉、拴、刻划、攀折树木、剥损树皮,损伤树木花草;

  (五)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等绿化设施;

  (六)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牵拉绳索、架设电线、捆绑电缆,以树承重;

  (七)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耕种,硬化或者圈占绿地;

  (八)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按照有关规定重点保护。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进行普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长在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的,由园林绿化管理单位管护;生长在各单位管辖范围内以及个人庭院中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管护。

  第五十一条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管护经费以市、县(市、区)财政列支为主,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

  第五十二条禁止砍伐和移植古树名木。因社会公共利益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十三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行政审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建立日常巡查、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依法查处城市园林绿化违法行为。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发现城市园林绿化违法行为,应当告知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第五十四条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园林绿地智慧管理系统,对城市园林绿化实施动态监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调整城市绿线和永久性绿地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或者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园林绿化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依法查处的;

  (四)对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投诉、举报未按规定调查处理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护管理责任人未及时对死亡树木进行清理并补植的,或者对损坏园林绿化设施未及时修复或更换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本市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可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占用绿化带,增设出入口的,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绿地内野炊、堆放杂物、焚烧物品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践踏绿地、停放车辆碾压绿地,钉、拴、刻划、攀折树木、剥损树皮,损伤树木花草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坛、座椅、园灯、建筑小品、给排水等绿化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牵拉绳索、架设电线、捆绑电缆,以树承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以及进行耕种的,硬化或者圈占小区绿地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广场用地。

  (一)公园绿地,指在规划区内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

  (二)防护绿地,指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安全防护功能的林带及绿地;

  (三)附属绿地,指附属于居住用地、工业用地、商服用地、道路交通设施用地等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绿化用地;

  (四)广场用地,指以游憩、纪念、集会、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本条例所称绿地率,是指在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绿化管理制度2

  1.0目的

  规范绿化工作管理程序,保障作业人员职业安全,保护环境,确保所辖区域绿苗木健康生长,绿化率达到管理目标要求,为用户提供一个优雅、舒适的生活、办公环境。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下属各管理处。

  3.0职责

  3.1总经理负责绿化整改及大中型维护项目的审批。

  3.2管理部负责绿化整改及大中型维护项目的施工计划、技术指导、监督工作,以及指导管理处日常绿化管理工作。

  3.3工程部负责绿化整改及大中型维护项目的预决算审批工作。

  3.4管理处负责所辖区域绿化工作的全面管理,负责监督作业人员职业安全卫生的防范工作。

  3.5绿化主管负责对日常绿化工作的检查监督。

  3.6管理处绿化组负责绿化的日常维护工作。

  4.0工作程序

  4.1交接验收

  管理处接到绿化交接通知后,管理处主任与管理部经理会同开发商及施工单位指定验收人员,对保养期已届满的绿化苗木的品种、数量、配置效果、苗木长势等逐项验收,编写验收报告,经参与验收人签名确认。

  4.2小区内所有绿化苗木经验收合格后,即由管理处绿化组接管,并依据文件规定进行全面的'养护工作。

  4.3绿化保养具体运作程序

  4.3.1绿化主管负责统筹安排,划分绿化岗位区域,并指定绿化养护责任人。

  4.3.2绿化工根据文件规定对各自岗位范围内的绿化苗木进行管理养护工作。

  4.3.3绿化工每日巡视各自范围内的绿化苗木长势、水肥灌施、肥药使用、松土除杂草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主管汇报,填写《绿化养护工作记录》。

  4.3.4绿化主管结合绿化工的汇报及自身巡查情况,填写《绿化养护工作记录》。

  4.4室内、外植物养护

  4.4.1室内植物的管理养护

  a、室内观叶植物一般隔天喷淋一次水,个别品种可视其生长特性一天喷淋一次。每次喷淋水后,应及时用拖布抹干地面水迹。

  b、每周对植物叶片抹拭清洁一次,对花盆底碟清洗一次。

  c、定期更换室内植物及时花位置,作好节日或特殊接待任务的环境绿化布置工作。

  d、每天要清理黄叶,大叶观赏植物的叶片如小部分枯黄时,可用花剪将枯黄部分剪去。对于攀爬植物应注意牵引或固定。

  e、室内人造植物隔天清洁一次,如发现造型有损坏或有脱落的枝顺,应及时进行修补。

  f、工作时要注意用户情况,不要妨碍其活动,更不能将水溅到用户身上。

  4.4.2室外植物的管理养护

  a、每日对花坛草地进行清理,保持清洁无杂物,对盆种摆放的时花每天喷淋水二次,对地花、草坪每隔一天喷淋水一次,喷淋水时要让土壤充分吸收水份。喷淋时间一般应在每天上午10点钟以前或下午5点钟以后,避免高温暴晒时淋水,给植物生长带来不利影响。

  b、随时观察植物生长情况,视情况进行杀虫、修剪、移种、摆放工作。

  c、每周冲洗大树及一切绿化布置,以保持干净。

  d、作好草坪的修剪保养工作:草长高至或超过推荐割草高度15-25mm时应该进行修剪,立春前进行较低修剪,一般保留草茎10-15mm为宜,剪完后要用铁耙除去枯叶死草;立秋前修剪的高度为草长的一半为宜;立冬前修剪高度为草长的三分之一,以巩固草根的生长。

  e、每次修剪后均要进行适量施肥,立春、立秋修剪后施尿素,立冬修剪后施复后肥。

  f、做好花林防风、防寒等自然灾害的预防保护工作。

  4.5绿化工具管理

  4.5.1由绿化主管将每月采购申请报管理处主任同意,经公司领导批准,由公司统一负责采购。

  4.5.2绿化主管统一领取购进物料工具。绿化工领用任何工具均需填写《物品领用登记表》妥善使用,凡属故意损坏者照价赔偿。

  4.6病虫防治

  按《消杀管理程序》中有关规定操作。

  5.0相关文件

  5.1《消杀管理程序》(zhx-qp-17)

  6.0质量记录

  6.1《绿化养护工作记录》(zhx-qp-18-1/a)

  6.2《物品领用登记表》(zhx-qp-11-4/a)

绿化管理制度3

  1.住宅区绿化管理由项目公司负责。

  2.住宅区绿化工程由项目公司和公司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3.绿化工程验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3.1保养成活期在一年以上。

  3.2绿化工程设计图纸、资料齐全,工程按设计施工并达到标准。

  4.住宅区的业主和管理人员,有权利和义务管理和爱护花草树木,参加美化小区的活动。

  5.住宅区的绿化更新改造由项目公司负责。

  6.未经许可,严禁随意占用绿化地。

  7.不准损坏花草树木、保护设施及园林小品。

  8.不准在绿地上晾、晒衣物,停放车辆,堆放物品。

  9.行人和车辆禁止抄近路跨越、通过绿化地带。

  10.不准向绿化地内乱扔果皮、纸张、杂物。

  11.对有出色表现及在保护绿化工作中有功的'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12.人为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处罚,若为儿童所为,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家长负责。

绿化管理制度4

  为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机关美化、绿化工作,提高机关的环境质量,特制

  一、管理目的

  1.搞好机关的美化绿化和花卉树木的养护管理,把机关建设成红花绿地,树木成荫,鸟语花香,景色怡人的花园式单位。

  2.提高机关绿化覆盖率,努力提高绿化水平,尽量与机关文化有机结合,创设浓郁的美化与文化氛围,寓教于景,起到既美化环境,又培养人才的'作用。

  3.机关绿化要坚持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以植物造景为主,高大落叶乔木与草坪,攀援植物相结合,做到四季常绿,三季有花。使其既美化环境又能起到降温、滞尘、减噪、增长空气湿度等作用。

  4.树木、花卉、草坪定期修剪,适时养护,做到花草繁茂,树木旺盛。

  二、管理办法

  1.机关建立美化、绿化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机关美化、绿化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2.机关安排兼职花卉树木管理员,具体负责机关的绿化与养护工作。

  3.机关机关的绿化要按照统一的规划和布局设计,不得随意变更,花卉树木确需变更的需经领导研究批准。

  4.机关内的树木、花卉任何人不得随便砍伐和损坏,砍伐或者增植新的花卉树木都务必通过领导批准,损坏花卉树木的务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补栽并补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三、管理规定

  1.花草、树木要定期修剪,科学养护,做到花草繁茂,树木旺盛。

  2.花草树木要及时浇水,合理施肥,根据病虫害发生状况,适时喷洒农药、防虫、治虫,病害危害限度控制在家5%以下,无药害发生。保证成活率和生长茂盛。

  3.草坪要生长旺盛,平整、无杂草,高度控制在5厘米左右,无裸露地面,无叶片枯黄。

  4.绿地内连续无杂草,无污物,无垃圾,水面无漂浮物,严禁乱写乱画和乱丢杂物。

  5.花卉、苗木要无死枝、枯枝,无人为损害花草树木现象。

  6.各种花草树木要明确其科属和生长习性,以便科学管理。

绿化管理制度5

  1.目的

  规范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程成本。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绿化部。

  3.职责

  部门/岗位工作内容

  总经理审批合同、物资申请

  分管总助审批标书,审核/审批合同、物资申请

  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合同,审核/审批物资申请

  部门经理组织编制标书、合同评审及竣工验收

  工程主管协助编制标书,确定施工方案,监督施工过程

  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督施工,编制竣工验收资料、物资申请

  现场施工人员组织施工、物资验改、工程记录

  绿化员负责协助施工、养护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标书的编制

  4.1.1标书内容包括:招标函、合同样本、报价表。

  4.1.2绿化部在收到委托方的招标信息后,工程主管、部门经理组织人员对工程现场进行勘察并参与甲方安排的答疑,结合图纸与现场实际情况向甲方咨询有疑问之处。

  4.1.3部门经理负责按招标要求组织专题会议,由分管总助、绿化部及相关部门人员共同参与制定并审核标书。

  4.1.4经部门经理和分管总助审批的标书由专人按指定时间、方式送达招标方。

  4.2中标后,按《合同管理程序》进行合同评审后方可签订合同。

  4.3由部门经理任命工程项目负责人。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前期准备并按甲方要求进场施工。

  4.4根据工程施工的要求,按《绿化部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进行物资采购。

  4.5项目负责人按《绿化部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组织施工,保质按时完成。

  4.6绿化部会同地产公司进行初验(必要时品质管理部参与),对验收不合格的地方积极给予整改。

  4.7初验合格后由工程项目养护组按合同规定养护期进行养护。

  4.8 竣工验收

  4.8.1按合同验收的时间,绿化部组织竣工验收。

  4.8.2 竣工验收后,由项目负责人准备竣工验收报告资料。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

  a.物资采购单

  b.施工图

  c.苗木清单

  d.技术资料和隐蔽工程资料(指喷灌工程)

  e.竣工图(须有竣工效果图,可以实景拍摄)

  f.设计变更记录、签证等

  g.竣工和使用注意事项

  h.其他必备资料

  4.8.3竣工验收报告资料应装订成册,由绿化部保存。

  4.9工程完工验收交接后,根据工程施工的有关数据按甲方要求的'格式进行工程结算。

  4.10保修期满后向相关的物业服务中心移交相关的资料,如苗木清单、技术资料和隐蔽工程资料(指喷灌工程)、竣工图(须有竣工效果图,可以实景拍摄)。

  5.相关文件

  vkwy7.2.2-z01《合同管理程序》

  vkwy7.5.1-j01-01 《绿化部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vkwy7.5.1-j01-06 《绿化部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6.记录表格

  vkwy7.2.2-z01-f1 《策划方案/合同评审记录表》

绿化管理制度6

  1、一月份:修剪落叶树木(含花灌木,下同);整理竹林;草坪加土平整;补种、调整落叶树木;清除虫囊、虫卵;继续冬季翻土冻垡;大雪后给常绿树敲雪,以防压断树枝;遇严寒天气对常绿花灌木和花坛草花采取防冻措施;施基肥;清除绿地垃圾;行道树扶正。

  2、二月份:除继续做完一月份未完工作外,在天气晴和时,对野草较多的绿地进行松土除草。

  3、三月份: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宣传,维修好各种植保药械和养护机械;观察草履介壳虫等早孵害虫的活动,一旦发生虫情立即施药防治;对易染锈病的月季、海棠等注意观察防治;对草坪施一次钾肥,为防治夏季草坪病害打好基础;对花坛草花除苔,以防长高后失去观赏价值;对光秃草坪及地被植物进行补播;对雪松等主要观赏树种施淡肥催芽。

  4、四月份:进行常绿树香樟等的补栽、调整;行道树扶正、加土;松土、除草、灌溉等养护工作全面展开;做好树木的'剥芽、去蘖;在植保方面,着重抓好地老虎、蛴螬等地下害虫防治,清除草坪杂草;加强树坛、花坛的养护管理;

  5、五月份:对春花花灌木进行花后修剪及更新;施好'花后肥';加强病虫害观察;剥芽修剪和根蘖去除;草坪除杂草并对冷季型草坪进行割草;对换草花后的花坛加强管理。

  6、六月份:本月中旬入梅,雨水多、湿度大,是病虫害盛发时期,加强防治;晴天地干时抓紧除草松土;经常施追肥;检查树木支撑和绑扎等,做好防风防台准备;如遇'干黄梅'要进行灌溉;花灌木花后修剪和施肥;对宿根草花施薄肥催长;继续去除草坪杂草和割草;

  7、七月份:本月是天牛、皮虫、刺蛾等害虫大量发生时期,要特别注意防治,以bt乳剂等生物药剂防治为主。做好防台准备;加强抗旱、排涝、除草;本月土壤水分蒸发强烈,要加强松土防止返盐;灌溉时要按技术规程;加强各种绿地追肥,对草花花坛要每7-10天施一次薄肥;本月是草坪病虫害多发期,一旦发现立即对症施药--以井岗霉素等生物药剂为主。

  8、八月份:本月养护工作与七月份相同,唯防台进入'实战'阶段,要准备好各种防台物资,对所有大树和行道树逐株检查,除一般支撑外,对骨干树加打地桩;台风后及时对倾斜、倒伏的树木进行抢救、处理。

  9、九月份:除虫工作重点转入对秋蚜虫、秋螟、等害虫;一旦发现,立即防治;继续做好抗旱、排涝、中耕除草、追肥、草坪割草和防台工作;为迎国庆要对所有绿篱、球类、塔片色块等造型绿化进行修剪;对绿地花草树木进行一次普遍修整、施追肥,草花花坛要换新花,以最佳面貌迎国庆。

  10、十月份:做好草花花坛养护工作,追施n.p复合肥以鲜艳花色、延长花期;继续做好各项常规养护工作(见九月份)积有机肥、配花坛介质,以备冬季施基肥和保温肥。本月对一些不耐寒的常绿花灌木停止施n肥,以免枝叶过嫩冬季发生冻害。

  11、十一月份:开始施基肥;竹林冬耕、施肥;做好防寒工作,对一些抗寒力不强树木防护等;

  12、十二月份:本月重点是落叶行道树及其他落叶树木修剪;冬翻改良土壤;继续施基肥;对花坛等娇贵花灌木防冻、保温;草坪疏草、打孔、加土平整;挖、剪、敲虫卵等防虫灭病工作。

绿化管理制度7

  (一)养护管理规范

  1、灌溉与排水

  (1)应有完整的灌溉与排水系统。

  (2)根据不同树种和不同立地条件进行适期、适量的灌溉,应保持土壤中有效水分。

  (3)在久旱或立地条件较差,土壤干旱的环境中应及时进行灌溉,对水分和空气温度要求较高的树种,须在清晨或傍晚进行灌溉,有的还应适当地进行叶面喷雾。

  (4)灌溉前应先松土。夏季灌溉宜早、晚进行,冬季灌溉选在中午进行。灌溉要一次浇透,尤其是春、夏季节。

  (5)树木周围暴雨后积水应排除,珍贵树木周围积水尤应尽速排除。

  2、中耕除草

  (1)乔木、灌木下的大型野草必须铲除特别对树木危害严重的各类藤蔓等。

  (2)树木根部附近的土壤要保持疏松,易板结的土壤,在蒸腾旺季须每月松土一次。

  (3)中耕除草应选在晴朗或初晴天气,土壤不过分潮湿的时候进行。中耕深度以不影响根系生长为限。

  3、施肥

  (1)树木休眠期和栽植前,需施基肥。树木生长期施追肥,可以按照植株的生长势进行。

  '注':花灌木应在花前、花后进行。

  (2)施肥量应根据树种、树龄、生长期和肥源以及土壤理化性状等条件而定。一般乔木胸径在15cm以下的,每3 cm胸径应施堆肥1.0kg,胸径在15cm以上的,每3 cm胸径施堆肥1.0-2.0 kg。

  树木青壮年期欲扩大树冠及观花,观果植物,应适当增加施肥量。

  (3)乔木和灌木均应先挖好施肥环沟,其外径应与树木的冠幅相适应,深度和宽高均为25-30 cm。

  (4)施用的肥料种类应视树种、生长期及观赏等不同要求而定。早期欲扩大冠幅,宜施氮肥,观花观果树种应增施磷、钾肥。注意应用微量元素和根外施肥的技术,并逐步推广应用复合肥料。

  (5)有机肥应腐熟后施用。施肥宜在晴天;除根外追肥,肥料不得触及树叶。

  4、修剪、整形

  (1)树木应通过修剪调整树形,均衡树势,调节树木通风透光和肥水分配,调整植物群落之间的关系,促使树木生长茁壮。各类绿地中乔木和灌木的修剪以自然树形为主。

  凡因观赏要求,可根据树木生长发育的特性对树木整形,将树冠修成一定形状。

  (2)乔木类:主要修除徒长枝、病虫枝、交叉枝、并生枝、下垂枝、扭伤枝以及枯枝和烂头。

  (3)灌木类:灌木修剪应使枝叶茂盛,分布均匀;花灌木修剪,要有利于促进短枝和花芽形成,修剪应遵循'先上后下,先内后外,去弱留强,去老留新'的原则进行。

  (4)绿篱类:绿篱修剪,应促其分枝,保持全株枝叶丰满;也可作整形修剪,特殊造型绿篱应逐步修剪成形。

  (5)地被、攀缘类:地被、攀缘植物修剪应促进分枝,加速覆盖和攀缠的功能;对多年生的攀缘植物要定期翻蔓,清除枯枝,疏删老弱的藤蔓。

  (6)修剪时,切口都必须靠节,剪口应在剪口芽的反侧呈45度倾斜;剪口要平整,应涂抹园林用的防腐剂。对过于粗壮的大枝应采取分段截枝法,防扯裂,操作时必须保证安全。

  (7)休眠期修剪以整形为主,可稍重剪;生长期修剪以调整树势为主,宜轻剪。有伤流的树种应在夏、秋两季修剪。

  5、防风防台

  (1)高大乔木在暴风雨来临前夕,应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对树木存在根浅、迎风、树冠庞大、枝叶过密以及立地条件差等实际情况分别采取立支柱、绑扎、加土、扶正、疏枝、打地桩等六项综合措施。预防工作应在六月下旬以前做好。

  a、立支柱:在风暴来临前夕,应逐株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支柱及其扎缚情况应及时改正。

  b、绑扎是一项临时措施,宜采用8号铅丝或绳索绑扎树枝,绑扎点应衬垫橡皮,不得损伤树枝;另一端必须固定;也可多株树串联起来再行固定。

  c、加土:坑槽内的土壤,出现低洼和积水现象时,必须在风暴来临前加土,使根颈周围的土保持馒头状。

  d、扶正:一般在树木休眠期进行;但对树身已严重倾斜的树株,应在风暴侵袭前立支柱,绑扎铅丝等工作,待风暴过后做好扶正工作。

  e、疏枝:根据树木立地条件,生长情况,尤其是和架空线有碰撞可能的枝条以及过密的树枝,应采用不同程度的疏枝和短截。

  f、打地桩:是一项应急措施。主要针对迎风口等树干基部横置树桩,利用人行道边的侧石,将树桩截成树干和侧石等距离的长度,使树桩一端顶住树干基部,一头顶在侧石上。

  (2)抢救工作

  a、风暴来临时,应将已倒伏而影响交通的树木顺势拉到人行道上,并及时修剪树冠部分枝条。

  b、风暴后,应分轻重缓急进行抢救,首先抢救对主干道上妨碍交通的和行将倒伏的`植株;对于就地抢救难以成活的树木,应将树冠强截后移送苗圃栽种养护。

  c、风暴过后应及时拆除有碍交通、观瞻的加固物。

  (3)凡易受冻害的树木,冬季应采取根际培土,主干包扎等防寒措施。

  (4)枝叶积雪时应及时清除;有倒伏危险的树木应树立支柱支撑保护。

  6、补植树木

  (1)树木缺株应尽早补植。

  a、落叶树:应在春季土壤解冻以后,发芽以前补植或在秋季落叶以后土壤冰冻以前补植。

  b、针叶树、常绿阔叶树:应在春季土壤解冻以后,发芽以前补植;或在秋季新梢停止生长后,降霜以前补植。

  (2)补植的树木,应选用原来树种,规格也应相近似;若改变树种或规格则须与原来的景观相协调。补植行道树种必须与同路段树种一致。

  7、挖除枯树

  (1)对枯死的树木应及时挖除,并填平土坑。

  (2)对生长不良而难以复壮的树木,也应挖除,换上生长良好的植株。

  8、地被植物养护规范

  (1)天气干旱,土壤干燥时要适时、适量进行浇水。早春发芽前要普遍进行施肥,采取薄肥勤施的方法。

  (2)发现枯死植物应及时挖除和补植;枯叶残花要随时整理清除。

  (3)木本地被植物萌发能力强者,应在冬季休眠时进行修剪。应使植株在生长期间,始终保持在高度不超过60cm的低矮状态。

  (4)球根、宿根类地被植物,经3-4年生长后,根部拥挤以至影响其正常发育时,应按不同类型的生理习性进行分析,更新移植。

  9、草坪养护规范

  (1)草坪中杂草应及时挑除,大型野草更应随时挑除;杂草过多又无法净化时,应淘汰重铺。凡低洼常年积水处,要填土整平或浅沟

  排水。空秃地段应及时补植。

  (2)草坪在生长季节,应适时进行中耕、加土、镇压,保持土壤平整和良好的透气性。应适时进行剪草,草的高度控制在4-6cm。路边和树根边的草要修剪整齐;剪草前必须清除草坪上的石子、瓦砾、树枝等杂物。剪草要平整,边角无遗漏;草屑应及时除净。

  (3)草坪边上的树坛、花坛边缘,应进行切草边,保持线条清晰。

  (4)草坪发芽以前要进行一次施肥;生长季节可按具体情况追施化肥;土壤干燥时,应及时浇水。

  (5)草坪萌发期,土壤过湿或板结浇水后应暂停开放。

  10、花坛养护规范

  (1)花坛换花除了间种以外,栽移前必须要深耕细耙,除尽土中石块、草屑、残茎和落叶等杂物并施足基肥。

  (2)花坛的防护设施应经常保持清洁完好。

  (3)夏季花苗的移栽应在早晨、傍晚或阴天进行。移栽后,应随即浇透水。移栽后的4-5天内应再进行浇水。浇水时应防止土壤冲到茎、叶上。以后的浇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4)在花卉生长盛期,要及时中耕除草,追施肥料,施肥后应立即喷洒清水。

  (5)枯萎的花蒂和黄叶要及时剪除,以保持花坛清洁,缺株要及时补栽;凡需摘心的品种,应及时进行。

  11、防止污染

  (1)废气、废液、废渣对园林植物的污染,应遵照中央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法规和条例治理。

  (2)绿地内的排污管网和排水管网应保证畅通、有效。

  (3)使用化肥、药剂应合理,不得污染环境。

  (4)严禁在树木根际附近堆放废液、废渣和倾倒污染物。

  (5)各类绿地,严禁施用人粪尿。

  12、病虫害防治

  (1)维护生态平衡、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防治方针。充分利用园林间植被的多样化来保护和增殖天敌,抑制病虫为害。

  (2)引进和输出种苗,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植物检疫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3)应做好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制订长期和短期的防治计划。

  (4)加强绿地中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局部发生严重病虫地区必须即时治理。

  (5)严禁使用剧毒化学药剂和有机氯、有机化学农药。化学农药应按有关安全操作规定执行。

  (二)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1、绿地养护管理的景观标准

  厂区绿地

  规定一级厂区绿地

  群落结构群落合理完整,层次丰富黄土不裸露,树木种间株间生长空间与层次处理得当,整体观赏效果好。

  树木生长树形完美,枝叶茂盛,季相明显。针叶树应保持明显的顶端优势。花灌木按时开花结果,整形树必须按观赏要求养护成一定形态,地被植物应为四季常绿观花或观叶品种。

  草坪铺植草种纯,生长茂盛,无空秃。

  杂草控制无大型野草、无缠绕性、攀援性杂草。基本无杂草。

绿化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提高城市人居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山体的绿化由延安市林业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市园林管理处受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山体以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城建规划、环境保护、房产、公安、农林、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保护包括以下资料:

  (一)花坛、游园、绿地、绿化带等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

  (二)城市街道树木的种植、养护、管理;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的审查、批准、验收;

  (四)单位及居民居住区庭院绿化的指导、检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用心支持鼓励国内外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合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并保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市区内单位和有劳动潜力的公民认建、认养、认管城市绿地;鼓励居民利用庭院进行绿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检举、制止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权利。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务必包括绿化设计。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单位总占地面积的30%。单位内部现有绿地面积低于30%的,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他建设。建设单位报市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务必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否则规划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具备绿地条件的,务必保证绿地面积占改建面积的25%;

  (二)市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道路总占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三)校园、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

  (五)市区内的企业具备绿化条件的,绿地率不低于30%。

  第十条在本市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因客观环境限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收缴绿化补偿费,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收费依据《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缴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统一上缴市财政局,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新建管线、杆线或者新植树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间距:

  (一)地下管线设施的外缘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米;

  (二)线杆、消防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二)设计方案的确定或改变,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审查;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中,绿化建设资金为工程总造价的25%;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绿化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二年的绿化季节。

  第十三条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务必按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和保护: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及广场的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树木、绿地、花卉等的绿化,由所在单位负责。并理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四)居住区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并理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损坏公共绿地。因建设需要务必砍伐或移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乔木50株,灌木50丛、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第(一)项审批权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各类管、线、建筑物在施工时,确需修剪、移植及砍伐树木、灌木、绿篱的,务必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修剪的,由绿化管理部门修剪,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移植和砍伐的,建设单位应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经批准更新或移植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的,应按“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栽,并保证成活。原地无法补栽的,应当缴纳补栽树木所需经费,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异地补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需要或特殊原因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用地单位应持有关文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落实补偿措施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要占用已构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需要临时占用已构成的城市公共绿地,经批准后,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务必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与其签定《恢复绿地保证书》,并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好处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古树名木的,务必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就树搭棚、盖房或围圈树木;

  (二)距绿地、花坛一点五米内及行道树冠下设置有炉灶的摊点;

  (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在树木、花卉、绿篱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

  (四)向树木、花草倾倒有毒、有害的污水、热水;

  (五)在树上钉拴刻划、拴系牲畜、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枝叶、花果;

  (六)在园林建筑设施上刻划留名,攀登踩踏;

  (七)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因生产、交通事故,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职责单位或个人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造成园林绿化设施、园林建筑、园林小品损毁的,按设施原造价赔偿。

  第四章:法律职责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补办手续;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或不贴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完成绿化建设;逾期不完成的,加收绿化费总额12倍的绿化延误费;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每株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补缴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花草树木或设施损坏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第二十四条擅自占用已建成或规划绿地的,或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理绿化用地的;临时占用期满的,责令限期退还、清理、恢复原状,从侵占或占用期满之日起,按占用地每平方米每一天510元罚款,并追究主要职责者的行政职责。

  第二十五条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栽被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被砍伐树木价值25倍的罚款。盗伐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补栽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310倍罚款。

  盗窃花木、绿化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处以盗窃花木、绿化设施价值3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执法人员务必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执行公务时,应配带标志,持证上岗。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按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职责,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二十八条实施本办法行政处罚,务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罚款务必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对个人罚款金额在3000元以上,对单位、组织罚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被处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来源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能够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延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各县区城市绿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30日发布的《延安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绿化管理制度9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环境,使学校的.公物、绿化得到有效的保护,特做规定如下:

  l、班级课桌椅由班级包干负责,学校定期检查,根据保护情况进行奖励或赔偿。

  2、教室中黑板、门窗玻璃、照明灯具、投影仪、电视机等均为易碎品。应小心使用并加以保护。课桌椅要轻拿轻放,不准在课桌椅上乱刻乱画,留下字迹。应保持教室、墙壁的整洁。不准在墙壁上涂抹。不准留下脚印。

  3、爱护实验仪器,不随便使用,不浪费药品,不丢失仪器,爱护体育器材,借用后正确使用,并及时归还,不准用脚踢排球、篮球,不准骑自行车进入校园。

  4、爱护学校图书、报刊。不准在所借书刊上乱涂乱写,折面损坏,到期后应及时归还。

  5、爱护学校绿化。班级包干的绿化园地应定期浇灌打扫卫生。不准随便进入花圃,不准践踏草坪,不准采摘花卉,攀折枝叶。也不准将瓜皮果壳、废纸等扔进花圃中。

  6、节约用水、用电。及时关上水龙头和电灯。

  学校公物一律不准带出校门。(除领导批准外)

  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将作出赔偿或罚款处理,并将给予纪律处分。

绿化管理制度10

  第一条园林绿化是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已规划与建设的绿地,不得随意占用绿地、改作他用,不得损毁绿地。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做到及时绿化。小区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要符合国家要求。各种线路、管路的架设要充分考虑绿化,对妨碍绿化的,要想办法转入地下。

  第三条小区绿化管理实行责任包干制,包干单位要做好本小区的绿化维护工作,负责管理好本小区内的花、草、树木,严防损坏。

  第四条包干单位的绿化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努力学习,较全面的掌握园林专业知识;勤奋工作,培育养护好花卉苗木,不得因旱涝虫等引起的花卉苗木死亡事故发生;园区内如发生花卉苗木被盗、破坏等事故,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或保卫处及财务处。

  第五条小区内要做到定期除草,定期松土、定期施肥,定期修剪草皮及绿篱,造型树等,施水要充足,达到水肥充足,花草常绿。地下停车场上大乔木及生长不良的乔灌木应每季度施农家肥一次,绿篱及草皮每年松土1至2次。

  第六条小区内要经常打扫,保持整洁干净。不用的'花盆要堆放整齐,绿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化肥及农药要严格管理和存放,修剪的树枝、叶要及时清理,做到小区内清新、舒适、雅致、美观。

  第七条小区内的虫害治理工作,要以预防为主,平时多检查,按不同季节容易发生的虫害要及时处理;棕榈科植物,应挂药包,每年(2月、7月)开展不少于2次椰心叶甲虫害防治,并积极配合市政府开展重大植物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时要控制好比例说明使用,并在小区内张贴公布,施农药的地点及时间。

  第八条为提高小区内居民的绿化意识,区内设绿化知识宣传栏,作到室内摆花,阳台栽花。

  第九条包干单位建有苗圃(花圃),节假日、喜庆活动应在路口等重要位置摆盆花,用后要及时搬回养护,确保花卉鲜艳茂盛。

  第十条除本规范外,包干单位应配有专职管理人员,绿化建设和管理应设专门的档案,齐全规范。

  第十一条区内的所有树木,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和砍伐。需要砍伐的,必须事先报经上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具体管理“十不准”:

  (一)不准爬树折枝、采花、扯挖苗木花卉。

  (二)不准摇树、剥皮、刻划。

  (三)不准在树上牵绳晒物、钉挂物品。

  (四)不准围树搭棚或紧靠树身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

  (五)不准乱挖乱种、损坏树木根基。

  (六)不准在树下生火烧物或靠近绿篱带燃放鞭炮。

  (七)不准攀登园林建筑和在园林建筑及小品上乱涂乱画。

  (八)不准穿越、践踏绿篱、绿篱带、花坛。

  (九)不准向绿篱带、花坛、草皮内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不准损坏花坛池围、树木护桩、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及其他一切绿化设施。

  第十三条电力、电讯等其他线路的安装和施工涉及必须修剪树木时,必须向园区绿化管理部门申报,由园林工人负责修剪,不经许可不得随意乱砍。

  第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制度,植树绿化成绩突出,或检举揭发破坏园林绿化或园林绿化设施行为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绿化管理制度1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关于湖北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等的生产和养护,提供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活动的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按照本规程实施资质审查管理。

  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已完成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活动。

  第四条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对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实行归口管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州主管部门)依职能和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质分类与分级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承包类和劳务养护类两个类别。

  施工承包类资质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共三个等级。具体等级标准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住建部建城[20xx]157号)执行。

  劳务养护类企业不分等级,其资质标准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资质审批权限

  一级资质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级资质及在省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企业申请三级资质,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三级资质和劳务养护类资质由企业注册地市州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审批结果自审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资质申请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逐级申报和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得越级、越权申报。

  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可直接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内容

  企业申请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对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或扫描件)的材料,其中的复印件(或扫描件)需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市州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后,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的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扫描件(新设立的企业不提供);

  4、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

  5、企业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扫描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原件及扫描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新设立的企业不提供);

  9、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新设立的企业不提供,但应提供证明企业固定资产的'相关材料);

  10、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二级及以下企业可不提供);

  11、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

  12、企业网上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核对确认单;

  13、市州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的公函。

  (二)申请材料要求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一级一式四份、二级及以下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级一式二套、二级及以下一套。附件资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需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要求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第一册:综合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2-5、9、10、11项;

  第二册:人员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6、7项;

  第三册:工程业绩资料,含申请材料内容中第8项(新设立的企业不提供)。

  2、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明晰、字迹清晰工整,扫描件和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3、所有证件(包括资质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毕业证书等)都需提供扫描件。

  4、职称证书必须是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授权认可的机构颁发的;非人事部门颁发的需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

  5、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决算报表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

  第九条

  申请材料接收

  厅政务中心负责申请材料的接收。政务中心接收申请材料,须开具书面接收凭证,加盖政务中心相关印章后方为有效。

  (一)厅政务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份数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政务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接收,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或企业开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并将申请材料的核心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资产情况、主要技术与管理人员列表、代表工程项目列表)在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截至专家评审工作开始。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厅政务中心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材料初审部门或企业开具《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不予接收凭证》,并退回申请材料。

  对已办理接收手续的申请材料,除主管业务处提出要求外,厅政务中心原则上不接收任何相关的补充材料,也不再办理任何理由的退件事宜。

  第十条

  资质审查和公示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要求企业为此作任何形式的宣传,不允许任何社会机构参与。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厅政务中心在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xx)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各有关企业可对评审结果提出陈述意见,并在公示期内将经市州主管部门审核过的书面陈述材料报厅政务中心;如有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书面形式(以邮戳日期为准)向厅政务中心或厅业务主管处反映具体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注明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公示期满,省级主管部门城市建设处负责组织专家对企业陈述材料进行复审,并根据需要对被举报的企业组织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资质公告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实行公告制度。省级主管部门将核准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名单在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资质证书一正五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三年。

  (一)证书领取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在公告发布2个工作日后开始发放,市州主管部门或企业可直接到厅政务中心领取,也可申请办理邮寄,领取资质证书时需将原有的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厅政务中心。

  (二)证书变更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证书信息变更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按照资质申请渠道和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逾期未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市州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厅政务中心,政务中心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上报或变更手续。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说明;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变更前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股权变更或合并等所致资质证书变更时,还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企业资质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厅政务中心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厅城市建设处审核。经审核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原有资质等级标准的,按照规定的权限,上报或直接进行证书变更;经审核不再符合企业原有资质等级标准的,需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三)证书遗失补办

  企业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后需及时在省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证书补办时,须向厅政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及补办申请;

  2、企业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厅政务中心应在补证申请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补发新证,并在补办证书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告遗失证书作废。

  (四)证书注销

  经核准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终止业务活动时,应及时按资质核准申请程序到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核准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资质核准机关统一销毁。

  第十三条

  资质监督管理

  (一)信息变更备案

  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凡网上申请材料所涉及的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申请网上信息变更,并将变更情况书面材料按资质核准程序报发证机关备案。

  (二)资质延续

  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资质核准机关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延续所需提供的材料与资质核准申请材料相同。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企业,由资质核准机关依法注销其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及时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资质核准机关统一销毁。企业再次申请资质的将按照最低资质等级重新核定其资质。

  在资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经资质核准机关审核符合其现有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资质核准机关。

  (三)资质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核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撤销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

  1、资质核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的;

  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的;

  3、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作出准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的;

  4、依法可以撤销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四)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核准机关应依法注销企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资质有效期内的重新核定

  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相关资质标准的企业,资质核准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资质核准机关撤回其资质。被撤回资质的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和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对其资质等级进行重新核定。

  在资质有效期内发生改制、重组或分立的企业,如不符合资质变更条件,需按资质核准程序,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绿化管理制度12

  1、上岗前要穿好工作服,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上岗后要知晓当天的工作量,及时和领导沟通材料的使用量,要认真工作,服从领导,听从分配,端正劳动态度,保质保量完成当天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无本工种工作任务,主动申请其它工作,不准以上厕所、吸烟等其它原因变相怠工,如经发现,按相关条例处罚。

  2、按施工标准合理使用原材料,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降低成本,杜绝浪费,做到计划用料,对本工种使用的材料不能乱丢乱放,用后要摆放整齐,并注意防盗、防雨、防潮。

  3、要爱护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今年实行谁领用谁保管的原则,按劳动保护和工具领用制度执行。

  4、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上岗前必须检查好一切安全设施是否安全可靠,如马凳、跳板等一切登高承重的设施,如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要和领导沟通,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生产。

  5、要树立社会公德,严禁任何人偷拿材料送人拉关系,偷拿变卖,一经发现按处罚条例执行。

  6、提高自身修养和劳动素质,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住宿要保持宿舍的环境卫生,宿舍内不能乱扔垃圾,随地大小便,不能夜不归宿,晚10点前必须归宿,如有事不能按时归宿,必须事先和领导请假。否则按管理条例处罚,出现一切后果自负。

  7、急公司所急,因工作需要加班,不要找借口推托。不请假未参加加班者,按加班工时扣罚工资。

  8、团结同志,关心他人,严禁酒后上岗,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拉帮结伙,恶语伤人,出工不出力。

  9、正常情况下公司不鼓励加班,如工程急,确需加班,必须事先与主管领导打好招呼,经批准后方可加班,否则不支付加班工资。

  10、工地离公司近的职工伙食由公司统一管理,如在外地要严格履行财务审批制度,购物有经手、验收、审核三人组成。

  11、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绿化管理制度13

  一、日常管理

  1、管护人员(含公益性岗位管理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园林局的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及《乌审旗城区道路绿化和公园广场管护责任制度》,同时要做好绿地养护宣传、教育、引导与监管工作。

  2、管护人员由局统一招聘,然后安排到各片区,各片区根据核定管养人数,进行工作量分段承包。各队室管护人员不得互相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经局里同意后方可调整。所有管护人员上岗后,第一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内自动离职者,不发放任何报酬;试用期内被辞退者,10个工作日内不发放任何报酬,10个工作日以上按实际工作天数发放报酬。

  3、实行考勤制度,每日考勤由各带队队长负责。其中公园广场管护人员每日要签到,月底队长将考勤表和签到表报局财务室。考勤表和签到表必须真实准确反映人员在岗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则扣除当事人和责任队长各30元。

  4、管护人员要服从分配,听从队长、组长安排,积极主动的完成好所承包片区各项管护工作。各队室负责人要求限期完成工作任务,管养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任务者,每次扣罚责任人30元;未执行者,扣罚责任人50元。同样问题出现第二次,直接辞退管养责任人。

  5、管养工具由管理人员统一负责领取,发放到管护人员手中,管护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如有丢失或人为原因损坏,则相应责任人按原价进行赔偿,财务直接从工资中扣除。如正常损坏,则及时将损坏物品交由队长,队长添写报损单按局相关规定进行报损,并报保管人员;管护人员在工作期间,要穿着单位统一配发的工作服,并要保持干净整洁。管护人员离职或辞退时,须将领用工具和衣服交回队里,否则扣除工资。

  6、根据管护工作需要,局里统一安排劳动时,管护人员必须服从安排;在统一劳动期间,管护人员不允许请假,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必须找人顶替劳动,若无人顶替,每日扣罚60元、迟到者扣20元;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论处。

  7、管护人员工作期间,严禁串岗、聊天、干私活,违者第一次扣罚责任人30元,第二次发现直接辞退;严禁酒后上岗,一经发现直接辞退;严禁带小孩上岗,否则,发生意外一切责任自负。

  8、管护人员要以高度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工作。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规范操作规程作业;管理过程中要文明管理,以理服人,不与违规当事人发生口角,更不得漫骂、殴打他人。如发生殴打他人等事故,则一切责任自负。

  9、对勤劳踏实、遵纪守法、服从分配、团结互助的管护人员,将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欺上瞒下、不积极主动、互相推诿、闹不团结、不能很好地完成本职工作的管护人员,直接予以辞退。

  10、管护人员在工作期间内,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时刻注意自身他人安全,在管护作业过程中因违规造成的一切事故均由管护人员自己承担所有责任。

  二、公园、广场、街道管护人员职责

  管护人员根据《乌审旗城区道路绿化和公园广场管护责任制度》实施养护管理。其中,街道管护人员负责道路绿地、街头绿地养护及浇水设施看护等工作;公园广场管护人员(绿地养护工、清扫保洁工、湖面看护人员、安保人员、厕所管理人员)负责公园、广场绿地养护、卫生保洁、公共设施看护、安全事项看管等工作。公园广场管护人员具体职责任如下:

  1、绿地管护人员:负责绿地养护工作,包括除草、浇水、施肥、整形修剪、病虫害防治、等一切绿地养护管理及绿地、浇水设施看管等工作(森林公园绿地管护人员同时负责园路清扫保洁);配合电工、管道维修工在各自管养片区实施维修工程。

  2、清扫保洁人员:负责公园广场绿地保洁工作,包括园路、座椅、垃圾箱、景观灯、指示牌、路标、假山等设施及湖面水域(含湖里投入的鱼苗)的卫生清理与看护管理等工作。

  3、湖面看护人员:负责白天湖面水域(含湖内鱼)的日常管理与安全等工作。

  4、安保人员:负责上岗期间绿地、公共设施、湖面(含湖内鱼)等安全事项的看护管理工作,发现有破坏行为者立即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向公安等部门及局领导汇报。同时负责夜间灯具的开启、关闭及早上广播的开启。

  5、厕所管理人员:负责厕所卫生及卫生设施的看管等工作。

  以上人员具体根据《乌审旗城区道路绿化和公园广场管护责任制度》有关要求执行。

  三、管道维修工、电工、泥工职责

  1、负责公园、广场内电路及绿地灌溉管网安装、维修工作,保证公园、广场和街道用水、用电正常。具体根据《乌审旗城区道路绿化和公园广场管护责任制度》有关要求执行。

  2、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及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责公园、广场喷泉用电安全。

  3、负责掌握公园广场电路系统及绿地灌溉管网的重要设备设施及管线路的运行情况、性能、技术状态,制定并按计划进行检查、大修、更新、整修或保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负责组织相关的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保证其正常使用、运行安全。节约用水、用电管理,确保水电管网无漏水、电现象。

  4、负责水电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水电管理的投诉处理、违规使用水电的查处和节能实施的.督办工作,并建立相应工作日志。

  5、负责建立健全绿地内水电相关的技术资料台帐档案,并妥善保管或按要求入档。

  6、泥工负责完成公园、广场、街道绿地块内硬化地面的破损维修工作,要主动巡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各队室负责人,并组织维修,同时做好维修记录。

  7、完成局领导安排的其他事务。

  四、公园广场交接班制度

  管养、保洁人员与安保人员在上下班期间要履行交接班手续,包括绿地树木与公共设施(座椅、路灯、垃圾箱、指示牌、提示牌、假山、石桌、石凳、景观灯等)是否完好,交接后要做好交接班记录。

  五、请销假制度及作息时间安排

  1、管护人员原则上不予请假或找人顶替,如因特殊情况请假必须找有劳动能力的人顶替。所有替岗人员都必须经队长同意后方可上岗。替岗人员发生意外事故,相关责任由请假人承担,单位概不负责;无故不上班,以旷工论处,因不服从工作安排而影响工作者以旷工论处;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天者做自动辞退处理。旷工1日扣除工资100元。

  2、保洁人员无休息日,夏秋季实行轮流上岗制,早7:00前必须清扫完毕,晚上保洁到21:30下班,一日两扫,全天保洁,具体人员轮岗由各自队长进行合理安排;冬季作息:早8:00前清扫完毕,中午12:00下班。下午14:30清扫,15:00前清扫完毕,18:00下班,全天实行保洁制。

  3、管养人员管养期间无无双休日和节假日,在完成好工作任务后,经队长批准后,自行调整安排休息时间,并由队长书面报督查队备案。冬季管养人员实行分片分组倒班巡护制,具体由队长安排,必须保证每片区均有人看管,负责看护好片区绿地内的树木,公共设施,一经发现损绿毁绿、破坏公共设施行为立刻制止,并及时向队长和督查队汇报。

绿化管理制度14

  一、为了绿化美化校园环境,营造静谧舒适的学校园林气氛,特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以校长为首的包括总务主任、政教主任、花木工在内的校园绿化美化工作领导小组,由总务处具体实施校园绿化美化工作。

  三、根据学校整体格局,认真制定学校校园绿化美化的长远规划。绿化美化是校园建设的蓝图,应包括绿化美化的.平面布局.树木花草配置,花坛、雕塑、亭台、回廊等建筑小品的设置和安排.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的配置等。

  四、制定规划时应集思广益、博采众长、科学论证、精心设计,力求做到实用性与艺术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完美结合,和谐统一。

  五、根据规划,按不同绿化区域的条件、类型、作用以及植物不同生长习性,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种植各种花卉、树木及革类,搞好校园花木的有机配植。

  六、树木配植做到五结合:

  1.落叶树与常青树相结合,以常青树为主。

  2.乔木与灌木相结合,以乔木为主。

  3.观赏树与经济树相结合.以观赏树为主。

  4.木本与草本相结合,以木本为主。

  5.点、线、面相结合,以点、线搭配植物为主。

  七、花草种植要做到配植合理,还要做到四季常青,四季花香。

  八、建立苗圃、花房等形式的绿化美化基地。利用这些基地,在满足学校园林绿化各种规格、品种、数量(包括各种花卉、盆景、树木)需要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绿化科研教学活动,

  培植新的品种,尽可能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做到“以绿化养绿化”,从而增强绿化自我发展的能力。

  九、广植树、盆花。在搞好校园绿化美化的同时,利用树金花易搬动的特点,搞好学校接待室、办公室、会议室、教室等室内的绿化美化,以便让师生们在紧张的学习和工作中,得以减轻劳累、疲倦,使室内也充满盎然的生机,从而实现其观赏的价值。同时组织好师生参加绿化美化活动。

绿化管理制度15

  一、养护管理制度措施,景观效果

  绿化养护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记录健全,管理得当,到达黄土不露天。

  二、园林绿地管理

  1、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2、花坛、花带轮廓清晰,花坛地势平整或顺平,浇灌不积水,边缘留深不低于7cm。

  3、绿地内各类摊点应证、照齐全,遵守管理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要定点、定位、定数量,持续场地整洁、造型美观,不影响交通和园容园貌,持续摊区卫生整洁、无废弃物,不经营国家禁止的或劣质的商品。

  4、广场、游园内严格执行车辆管理规定,园内无违规车辆出入现象,各种车辆定线定点存放。

  5、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游路、休闲场地卫生干净,随时清扫全日保洁,地面破损恢复及时,无各类杂物堆放。

  三、园林植物管理

  1、树冠完整,树形整齐美观,分枝点适宜,主侧枝分布均匀、数量适宜,内膛不乱、通风透光,无枯枝、死杈挂树,无徒长直立枝、交叉枝,树基部无萌蘖,树体无倾斜现象,修剪科学合理。

  2、行道树定干高度相同或相近,规格一致,修剪造型美观,不妨碍行人、车辆透过和影响交通视线,无缺株,树上无枯死枝条,折断枝条存在,种植穴无垃圾,土质疏松,墒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一次,行道树树穴平整留深不低于7cm,浇灌不漏水。重要地段有植物、树穴砖等材料或设施覆盖,每年适时刷白一次.

  3、落叶树生长健壮、返绿、发芽、抽梢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一般条件下,无黄叶、卷叶、焦叶,正常叶片保存率95%以上。针叶树针叶寄存3年以上,结果枝条在10%以下。

  4、乔木和小乔木被病虫危害株数不得超过1%,无虫蛀,病害落叶,枯黄萎蔫,死亡等症状出现,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上平均每30cm长度不得超过2头,叶片上无虫粪、虫网,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5、病虫害观察仔细、全面,控制及时有效,用药科学,方法得当,无药害发生.

  6、花灌木:苗木生长旺盛,叶色鲜亮具有光泽,冠幅丰满,群植时株行距均匀,高低错落有致,无明显病虫害发生;栽植地或株下无垃圾,杂草;土壤疏松,墒情良好,每年秋季施基肥一次,根据其生物学特性进行修剪造型,确保植物造型美观大方,及时清理枯死衰败枝条,种植区域内无缺株现象.

  7、绿篱、模纹等整形植物生长旺盛,枝叶繁茂,整齐一致。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正常叶子保存率95%以上,无枯死衰败苗木,无明显病虫害发生,无杂草野树,乱挂乱扯,无杂物及垃圾附着,无缺株。脱脚、断带现象.株行距均匀,种植地土质疏松,肥沃,墒情好;修剪及时,到达图形清晰美观,曲线圆滑,三面平整。

  8、草花:生长旺盛。花繁叶茂,冠幅丰满,无明显病虫害发生,无杂草,无旱象;广场、街道、园内彩化造型新颖,整齐美观,无破损、凋谢、残缺现象。

  9、草坪:植物生长整齐,长势旺盛,色泽均匀嫩绿,无杂草、无疯长现象,覆盖率99%以上,修剪均匀整齐,无漏剪、少剪现象,草地平坪边缘切整齐,效果好,修剪后及时清除草屑;适时,适量,适法施肥,无生长不良和任何肥害现象,及时浇水,无旱象,入冬后草坪全面浇冬灌水,冷季型草坪绿色期,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病虫害观察仔细、全面,防治及时有效,用药科学,方法得当,无药害发生。

  10、地被:植物生长旺盛,叶色正常,开花适时繁盛,土壤疏松,覆盖率99%以上;栽植株行距均匀,高低整齐,品种或花期一致,及时清理残花败叶;绿地内无杂草,及时浇水,无旱象;适时、适量、适法施肥,无生长不良和任何肥害现象,病虫害观察仔细、全面,防治及时有效,用药科学,方法得当,无药害发生。

  11、按照宜植必植原则,棚架、花架处种植攀缘植物和藤本植物应根据不同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绑缚、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植物生长良好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

  四、园林设施管理

  1、园林设施完整率达80%以上。

  2、雕塑定期刷新,景石、小品清洁完整,果皮箱、导向牌、栏杆定期油漆,残缺、破烂的及时维修、更换;桌椅等休息设施干净整洁,无乱贴、乱画现象,健身、休闲娱乐设施及时维护、修缮,保证安全.

  3、各类灯饰、喷泉、喷灌等水电设施运行良好,及时维护和随时消除不安全隐患;湖、渠、池等水面清洁、无漂浮物,警示牌醒目、完备,定期更换;喷泉严格按照规定定时开放,并能保证各类应急要求.

  4、公厕全天持续干净整洁,做到地面无垃圾、污垢、便溺,无蚊蝇蛆虫,无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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