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职员提薪规定
第一条 为办理依法就业的本公司职员的提薪事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薪每年搞一次。在当年4月1日前,进单位已超过6个月的在册人员,可在4月1日这一日期提薪。
第三条 与提薪有关的工作态度以及其他方面的调查,以上一年度提薪调查日到本次提薪调查日之间的时间作为调查期间。
但是,在本年度提薪日时进单位工作还不满6个月、或者是在上一年度提薪日被录用的人,其调查的时间期限则按被录用以后的时间计算。可分为:
1.按月计酬者;
2.按日计酬者。
第四条 在第二条规定的提薪日,在册超过一年者作为年提薪者;超过6个月者作为半年提薪者。
那些由按日计酬转变为按月计酬的人,具转变后的两次提薪,从其作为按日计酬者的最后一次提薪日算起,超过一年的为年提薪者,超过6个月而未满一年的为半年提薪者。
第五条 在第三条所规定的提薪调查期间内,缺勤天数平均每月超过五天者,一般不予提薪。
因就业规则允许的事由或与工作态度无关特别是被认为属非人为的因素而未出勤的天数,不算在前项所指的缺勤天数内。
第六条 迟到或早退超过四次,被视为缺勤一天,计入第一项的缺勤天数内。但是,被认为属非人为原因而出现的迟到、早退不算在内。
第七条 在提薪日前,受到两次以上的批评,或者受到降薪、停职处分的,一般不予提薪。但是,如果属于对下指导、监督不力等问题而受到轻微的处分,特别是对其的处理尚可酌情从宽者,则不影响其提薪。
提薪预算额表(略)所列的各个等级预算额乘以该等级的人数之积相加而成。
第八条 前项提薪预算额,凡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者,便取决于其所处的等级,分为上一级或下一级。
第九条 作为额外操作预算,可以把由前两项所得的提薪预算额的3%,附加在别的项目中。
第十条 前面各项预算额,尽管就按月计酬者而言,有第三条的规定可作依据,但就按日计酬者而言,则在目前这个提薪调查日计算出来。提薪调查日以后,在提薪人数发生增减时,提薪预算额也将相应地增加或减少。
第十一条 提薪额在考查能力、工作成绩、工作态度等内容的基础上,在前一条所确定的预算额范围内,依据表(略)的划分而决定。但是,在认为工作成绩、职务能力等条件有必要予以特别地鉴别时 可在特别审查的基础上,按上一级或下一级的区别,进行提薪。
第十二条 若按第五条规定,可以进行提薪,但考虑到缺勤、工作成绩等情况,必须作出调整的,可在特别审议的基础上,在以下范围内进行调整。这个范围为:在可以进行一般提薪的最初提薪期内,不同等级的一般提薪预算额与依第五条决定的不同等级的预算额之间的差额的l/2。
第十三条 就进单位后初次提薪者而言,当其工作时间超过一年或半年时,在审议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在根据第六条所决定的不同等级的月平均预算额的范围内进行调整。
前两项的调整,在提薪预算额的范围外进行。
第十四条 按第七条确定提薪额后,年提薪与半年提薪之间,一般提薪预算额之间,原则上不得挪用。但是,就一般提薪的各个不同等级之间的提薪预算额而言,若运用上有不便之时,根据需要,也可作最小限度的相互挪用。
第十五条 提薪额的单位,按月计酬者为10元,按日计酬者为1元。
第十六条 如果按日计酬者的提薪额未满1元,则按1元计算。
一、当提预算发生余额时,可不转入下期而作废。
二、提薪的结果,要分别通知到每个被提薪者。
三、根据事业的成功与否,可以停止提薪或变更其中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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