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聘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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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聘用规定

员工聘用规定1

  一、招聘原则

员工聘用规定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招聘对象与条件

  (一)总体要求:

  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专业基础理论扎实,综合素质较高,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符合《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2011年修订)》规定要求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1、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2、经人社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3、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4、现役军人;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报考或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6、应聘人员不得报考录取后即构成《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规定的回避关系的岗位。

  (二)招聘条件

  第一类:报考高新实验学校、张公山二小、秦集学区、14中、仁和中学

  (1)年龄:35周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含1980年1月1日)。

  (2)学历:须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专业须与招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3)须具备岗位所需的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水平语文学科应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学科为二级乙等及以上。

  第二类:报考禹庙学区、洪集中学

  (1)年龄:40周岁以下(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含1975年1月1日)。

  (2)学历:报考小学岗位须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报考中学岗位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为师范类专科),毕业专业须与招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3)须具有岗位所需的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水平语文学科应为二级甲等及以上,其他学科为二级乙等及以上。

员工聘用规定2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的基本素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系统所有员工分为二类: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

  正式员工是本公司系统员工队伍的主体,享受公司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短期聘用员工指具有明确聘用期的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少数特聘人员,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短期聘用员工聘期满后,若愿意继续受聘,经公司同意后可与本公司续签聘用合同,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均应与本公司签订合同。

  第三条本公司系统各级管理人员不许将自己亲属介绍、安排到本人所分管的企业里工作,属特殊情况的,需由董事长批准,且介绍人必须立下担保书。

  第四条本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企业必须制定人员编制,编制的制定和修改权限见人事责权划分表,各部门各企业用人应控制在编制范围内。

  第五条本公司需增聘员工时,提倡公开从社会上求职人员中择优录用,也可由内部员工引荐,内部引荐人员获准聘用后,引荐人必须立下担保书。

  第六条从事管理和业务工作的正式员工一般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一)大专以上学历;

  (二)二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三)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45岁;

  (四)外贸人员还必须至少精通一门外语;

  (五)无不良行为记录。

  特殊情况人员,经董事长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有关条件,应届毕业生及复员转业军人需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考虑聘用。

  第七条所有应聘人员除董事长特批可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一般都必须经过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后才可考虑聘为正式员工。

  第八条试用人员必须呈交下述材料

  (一)由公司统一发给并填写招聘表格。

  (二)学历、职称证明。

  (三)个人简历。

  (四)近期相片2张。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体检表。

  (七)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明。

  (八)面试或笔试记录。

  (九)员工引荐担保书(由公司视需要而定)。

  第九条试用人员一般不宜担任经济要害部门的工作,也不宜安排具有重要经济责任的工作。

  第十条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待遇规定如下:

  (一)基本工资待遇:

  高中以下毕业:一等

  中专毕业:二等

  大专毕业:三等

  本科毕业:四等

  硕士研究生毕业(含获初级技术职称者):五等

  博士研究生毕业(含获中级技术职称者):六等

  (二)试用人员享受一半浮动工资和劳保用品待遇。

  第十一条试用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可转为正式员工,并根据其工作能力和岗位重新确定职等,享受正式员工的各种待遇;员工转正后,试用期计入工龄,试用不合格者,可延长其试用期或决定不予聘用,对于不予聘用者,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第十二条正式员工可根据其工作业绩、表现以及年限,由公司给予办理户口调动。

  第十三条总公司和各下属企业的各类人员的正式聘用合同和短期聘用合同以及担保书等全部材料汇总保存于总公司人事监察部和劳资部,由上述二个单位负责监督聘用合同和担保书的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下属全资公司以及由公司控股、管理的合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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