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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常见税务问题

时间:2018-01-21 10:22:18 注册税务师 我要投稿

拟上市公司常见税务问题

  拟上市公司中常见的税务问题有哪些你知道吗?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了解拟上市公司的常见税务问题。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拟上市公司常见税务问题。欢迎阅读。

拟上市公司常见税务问题

  一、拟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税务问题

  NO.1税务处理不规范

  部分企业由于财务人员信息和业务层面的原因,造成了实际纳税较少,而并非企业管理层主观上要求少纳税,这类企业需要尽快补税,并进行恰当的账务整合,在确保财务指标在补税后能够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做好账务调整,同时应避免类似问题再发生,如果企业上市完成后,税务机关的处罚可能会引起企业股价表现大受影响。

  NO.2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

  大多企业设立初期由于规模较小,税务机关对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方式,财务人员以为税务机关既然对企业进行核定征收,就不需要过于准确了,一些不合规的发票甚至白条入账的情况比较多,现在急于上市前的财务整合,也是非常突出的问题。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核定征收仅是税务机构对企业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核定征收期间如果成本费用不全,少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补税、处罚,因而这类企业目前在做财务整合的时候,需要谨慎规划好整体的税务安排。

  NO.3过度依赖税收优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税收优惠占各期利润平均达到20%以上将会构成严重的税收依赖,同时将构成IPO(首次公开募股)的绝对障碍。目前监管层在对IPO申报企业涉税问题的核查中,税收依赖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NO.4重组改制问题多

  为了让企业更具吸引力,企业在上市前通常会对控股架构和营运模式进行重组。重组过程会衍生许多新的税务问题,例如:重组后的营运模式会不会产生新的税务成本、控股架构在税务方面是否具有效率、企业管理人员的个人税务处理是否恰当等。若企业以此为契机,将业务重组和税务筹划结合起来,不仅能满足上市需要,而且可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此外,资产转移的税务问题亦值得企业关注,目前中国税法不允许企业以成本价转移资产,而按市价转移需留意时间差异。如果企业因为重组而使得纳税时间前移,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务负担。

  NO.5转让定价不合理

  在企业转移定价过程中,税务机关较注意上市公司的转移定价是否有偷逃税的动机和嫌疑。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转移定价须有合理商业目的,否则有偷逃税之嫌疑,存在多重涉税风险。当以下三个要素满足时,可以被认为"缺乏真实商业目的":以取得税收利益为主要或唯一目的;所做交易安排是故意的;纳税人必须从交易中获得税收收益。如果没有税收收益,或者纳税人没意识到交易安排会带来税收收益,则不需要进行调整。

  小结

  我国的税收政策在不断地更新完善,而企业人员对新的税收政策缺乏深入研究,这就造成了企业会计处理不符合税收政策要求。因此企业在出现税务问题时,最好聘请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来提供支持,来避免更多的税务问题。

  二、拟上市公司:五大个税风险可曾留意?

  股份制改造是有限责任公司上市的必经之路,其中涉及的股权转让、吸收外部资本、实施股权激励、留存收益转增和对赌条款适用,是地税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必须管控的五个环节。本文作者通过互联网收集了证监会对外披露的部分已上市和拟上市企业的《招股说明书》,并从税收视角对个人所得税风险做了深入分析,值得拟上市公司关注。

  风险点一:

  低价或平价转让股权

  股改前后股权转让较为频繁,自然人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或机构后,应依法就其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践中,个别自然人股东为达到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往往低价或平价转让股权,导致个人所得税明显偏低。

  【典型案例】W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2010年12月17日,自然人股东A与B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向其转让公司股权20万股,转让价格为2元/股,转让价款为40万元,此次股份转让后,A不再持有该公司股份。但是,该企业同期发生类似业务显示,其股权转让价格并不是2元/股。比如,2010年12月8日,该公司自然人股东C与山东某矿业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向其转让股权120万股,转让价格为8元/股,转让价款为960万元。也就是说,2元/股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正常交易价格8元/股。

  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因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67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核定自然人股东A与B的股权交易价格应为8元/股。

  风险点二:

  新股东高溢价增资扩股

  增资扩股是注册资本增加的一种方式,新股东投入资金增加注册资本,原个人股东为回避高溢价股权转让,会要求新股东先单方高溢价增资,产生巨额资本公积,再由原个人股东单方将该巨额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金。在这种情况下,资本溢价已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资本公积了,而是形成了股东之间捐赠行为,自然应判定为应税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典型案例】X公司原有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出资60万元,B出资40万元。2011年12月,自然人股东C对X公司增资300万元,其中20万元为实收资本,28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2年3月,公司准备将280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其中,自然人A增资140万元,达到200万元,自然人B增资93.33万元,达到133.33万元,自然人C增资46.67万元,达到66.67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对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以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即以受赠资产、拨款转入等其他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照此规定,自然人A和B应就转增资本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三:

  留存收益计入资本公积

  企业在股改过程中,通常的做法是将净资产折合为股本,然后将折合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对自然人股东来说,同时产生了两种纳税义务:一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转增股本,需按198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净资产折合股本后的余额计入资本公积后,这部分数额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余额,其转增的资本公积是由企业实现的利润转化而来的,而非“股份制企业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

  【典型案例】某企业改制前净资产为:股本5000万元,盈余公积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净资产合计12000万元。改制以净资产2∶1的比例转增股本,股东权益为股本6000万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6000万元。假设股东均为自然人,那么在这次转增过程中,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万元-原股本5000万元)×20%=200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留存收益计入资本公积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该资本公积再次转增股本时。

  风险点四:

  股权激励未缴个税

  股权激励是一种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的资本纽带关系,使受激励人能够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决策、分享经营利润、承担市场风险,进一步提高个人长期服务公司发展的动力。对于股权激励,不管其体现的形式如何,其实质上都是因为员工因任职受雇获得的激励、奖励或者补偿,是一种非现金形式的所得形式,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取得股权所对应的市场公允价值,减去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典型案例】某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2008年,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同年4月,该公司将注册资本由5800万元增加到6605万元,C投资有限公司和5位自然人按每股5.97元的价格分别认购了725万股和80万股。2008年7月,为奖励公司管理团队及其他骨干员工对公司成长所作的贡献,同时维护管理团队及技术团队的稳定,该公司又将注册资本由6605万元增至6868.48万元,包括A在内的21名管理人员按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商定的1.3元/股的价格,以现金出资342.52万元认购263.48万股。这21人在该公司的职务从副总经理、部门经理到车间主任不等,而1.3元/股的价格远低于5.97元/股的外部人士入股价格。故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二者之间的价差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