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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与包装装潢的冲突

时间:2017-05-15 15:04:23 装潢设计 我要投稿

外观设计与包装装潢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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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的生活水平已有了较大的提高,人们已不再满足于最基本的物质需求,对精神方面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表现在消费行为方面强调商品的个性化、高雅化、消费需求的多样化,对商品不仅要求其质量过关更要求其包装或外观精美,有时产品的外观或包装会成为消费者产生购买行为的直接动力。我国的“茅台”酒在开拓国际市场初期,就曾因为其平凡简陋的包装而一直打不进国际市场。

  正是由于外观设计在经济发展中已经体现出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国都十分重视外观设计的研究,但由于外观设计主要针对的是产品的外观,极容易被他人模仿,如果对这些模仿行为置之不理,就会导致许多优秀的外观设计被他人盗用,就会降低设计人创作的积极性。长此以往,会对产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进而阻碍经济发展。因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外观设计的保护。TRPIS协议也明确把工业品外观设计纳入各国必须加以保护的对象之一。

  一、外观设计概述

  外观设计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它是艺术性、技术性和实用性在工业产品上的结合,是针对工业品的外观(形状、图案、色彩)进行设计,使其富有美感。这与针对工业品的性能进行设计创造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有着本质上的区别。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其在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一)外观设计的概念

  对外观设计的概念,世界各国立法不同:澳大利亚1906年法(2001年修订)认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应用于一件物品的形状、外形、图案或装饰性特征,它旨在完成的物品中能用眼来判断的东西,而不包括构造的方法或原则。《日本外观设计法》第2条第1款中规定,本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由物品(含物品的构成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构成的,能够引起视觉上美感的设计。法国《外观设计法》则规定,外观设计是指所有新设计、新造型、新工业品,它们或因产生了具有新特点的、清晰可辨的形状,或因产生了合适而新颖的外貌的一个或多个表面特点而区别于其同类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为,一件工业品外观设计是一件物品的装饰性或美的方面。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是表现于其上的一种美的特性,而不是要保护它所应用于物品之上的任何技术特征。

  联合国在《发展中国家外观设计示范法》中认为,外观设计是线条或颜色的任何组成,或任何立体形状,不管其是否与线条或颜色相结合,只要这种组成或形状给工业品或手工业品以特别的外观,并可作为工业品的式样,均视为外观设计。

  我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2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外观设计的特征

  从上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定义可以总结出外观设计应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依附性

  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不能脱离具体的产品而单独存在。外观设计所依附的产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不可能成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各国对于作为载体的产品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如美国、日本等国规定,除了独立存在的物品,与整体不可分的物品的局部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而我国的专利申请实践中,可作为载体的产品仅仅是指可以独立存在的物品。对于载体的不同理解,影响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显然,美国、日本等国家的规定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更宽。在此笔者认为,我国也可将外观设计的载体延伸至与整体不可分的物品的局部,有利于外观设计的保护。

  2.外观性

  外观性是指能够通过视觉感受到的外表特征,外观设计要求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为设计对象。

  形状是指具有三维空间的.产品造型,例如汽车、电视机、电话机、电冰箱等的外形。图案一般是二维的平面设计,或者是用线条描绘,或者是用不同色彩或者其浓淡形成图形,例如地毯的图案、床单的花卉或者壁纸的花纹等。色彩一般是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即色彩不能独立于形状或图案而单独存在。

  实践中形状、图案、色彩这三种要素共组成六种外观设计类型:(1)产品的形状;(2)产品的图案;(3)产品的形状和色彩相结合;(4)产品的形状和图案相结合;(5)产品的图案和色彩相结合;(6)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相结合。

  3.美感

  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美感,它解决的不是技术问题,而是美学问题。这里所说的美感与我们平时理解的美感有所不同。专利局在审查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美感时,主要是审查这种外观设计公众是否可以接受,是否违背社会公德、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和产品性能、用途相关联等,如果否和,即认为该外观设计符合了美感要求。

  二、包装装潢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实践中不断涉及到其与版权的美术作品、专利的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客观上讲,包装装潢与该三种权利客体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这种内在的联系,导致了智力劳动成果的相互交叉、演化,并形成复杂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包装装潢根据装潢设计中智力投入的程度,一般可将其划分为两类,即普通的包装装潢和特有的包装装潢。普通的包装装潢因为缺乏创造性的智力投入,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特有的包装装潢正好相反,相关法律对这种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生利益明确予以保护,因此不能为公众所自由使用。

  (一)包装装潢的概念

  包装装潢是在工业设计活动中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辞海》对包装、装潢分别进行了解释:

  包装的本意是指盛装和保护产品的容器,即包装物,如箱、袋、瓶、盒等。包装对美化商品和提高服务质量等都有重要作用。

  装潢包括两方面含义:1.装裱:指古代书画用黄檗汁染的潢纸装裱,是我国裱背和装饰书画、碑帖等的一种特殊技艺。2.器物或商品外表的装饰亦称装潢。

  有些学者认为:“商品包装是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商品装潢是为说明和美化而在商品或包装上采用的装饰标志”,将商品的包装和装潢进行了相对的区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4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第5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包装上附加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装潢附加于商品之上时,即成为商品本身的组成部分;附加于商品的包装上时,即成为包装的组成部分而作为商品的附着物,此时包装与装潢融为一体。

  (二)包装装潢的特征

  关于包装装潢的特征,在知识产权学界存有较大的争议,比较权威的观点是郑成思教授的“五特点”说,即无形、专有、地域、时间和可复制性。

  从定义来看,包装装潢所表现的是图案(线条的组合)或其与色彩的结合,体现的是说明、装饰商品的设计构思成果,图案及其与色彩的结合是装潢设计构思的表达,是这种智力活动成果的载体;在“专有”特征上,决定了通用的包装装潢既不具备“非显而易见性”,也不具备“独创性(或原创性)”和“区别性”,即不具有“创造性”,不具备知识产权“专有”的授权条件,因而应当排除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之外;特有的包装装潢因为“创造性”而具备法律予以专门保护的条件,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授予其专有、独占权后,即具有“专有”的特征。

  在包装装潢的各种演绎形式中,不论是进入版权领域的美术作品,还是进入工业产权领域的外观设计和注册商标,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予以专有保护都是有期限的,即使是包装装潢本身,也存在不断更新以适应市场的情况,还可能由于权利主体在市场活动中的不当行为而丧失其特有性,从而不再具备有关法律保护的条件,因此,包装装潢的时间性特点是十分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