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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财务管理考点:票据行为

时间:2018-04-03 20:35:14 中级会计师 我要投稿

2016年中级财务管理考点:票据行为

  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9月就要开始了,yjbys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以下中级会计师知识点——票据行为,希望对大家复习有帮助!

2016年中级财务管理考点: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以发生、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1)票据行为是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的行为;

  (2)票据行为是以设立、变更或终止票据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3)票据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2.票据行为成立的实质有效条件

  ①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在票据行为中,在票据上签章的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否则,该签章不具有任何效力,签章者并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

  注意:此规定仅针对自然人。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是和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的,从其成立时产生到其解散时消灭。

  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或无缺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③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票据行为本身必须合法,即票据行为的进行程序、记载的内容等必须合法。票据的基础关系涉及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有效性。

  3.票据行为成立的形式有效条件

  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这里的形式是指票据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

  (1)关于签章

  ①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绝对应记载的事项,如无该项内容,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签章既包括签名,也包含盖章。行为人在票据上签章,可以采用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其中之一。

  ②票据上的签章因票据行为的性质不同,签章人也不相同。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票据代理时,由代理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等等。

  ③《票据法》和《司法解释》对票据的签章有详细的规定。

票据法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公民)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该本名是指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司法解释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④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