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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4)

时间:2018-01-11 15:17:51 中级会计师 我要投稿

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复议申请

  (1)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 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7.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②适用依据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滥权的;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知识点: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2.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诉讼事项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和受理

  1.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前置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5.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四)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3.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上述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4.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提示: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5.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政府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6.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批准程序。

  7.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8.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五)侵权赔偿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赔偿诉讼可以调解。

  3.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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