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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控制方法技巧(2)

时间:2018-04-05 12:16:19 质检员 我要投稿

施工质量控制方法技巧

  四、竣工验收与交付阶段的质量管理

  1、施工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由项目经理组织竣工验收内部预验。

  1)全部完成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2)中间验收全部完成,且验收合格;

  3)所有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检测完成,且检测合格;

  4)工程技术资料基本齐全,组卷基本符合要求。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经理应组织内部预验。内部预验合格后,项目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由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签收。

  预验前 7 天,项目部通知公司技术质量部,由公司技术质量部委派公司相关人 员参加内部预验。

  3、竣工验收后,项目部应在 1 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在 3 个月内完成竣工 资料移交。

  项目部在竣工验收后超过 1 个月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超限期间,项目总工程 师、项目资料员的进度履约奖不予发放。因建设方建设程序不到位,或因建设单位 资金支付违约或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工程(如人防工程)验收未完成等原因,导致竣 工验收备案延误,经公司职能部门书面确认后,不予处罚。但导致验收备案延误的 原因消除后,项目部应在 15 天内完成备案,否则,超限期间,项目总工程师、项目 资料员的进度履约奖不予发放。

  因项目部的原因,竣工资料在 3 个月内未完成移交工作,超限期间,项目经理、 项目总工程师、项目资料员及责任人员不得进入新的项目,且薪酬按基薪计取。竣 工资料在 6 个月内未完成移交工作,超限期间,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资 料员及责任人员不得进入新的项目,且薪酬按长沙市最低工资计取。

  五、工程维修与回访

  1、工程竣工验收后保修期内的保修、维修工作由项目经理组织进行。 如项目经

  理已调离公司或已办理退休手续,则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保修、维修 工作。

  如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均已调离公司或已办理退休手续,则由项目生产经 理或商务经理组织保修、维修工作。

  如所有的项目班子成员均已调离公司或已办理退休手续,则由公司维修小组提 前接收保修、维修工作。

  2、项目部或公司维修小组收到业主或建设单位要求维修的通知(书面或电话) 后,维修人员最迟须在 24 小时内赶到现场,对于长沙以外的工程,维修人员最迟须 在 48 小时内赶到现场。

  3、维修人员到现场后,首先确认维修工作是否属于保修范围,对于不属于保修 范围的维修,可由业主自行维修,也可按业主要求由我方维修,但业主承担相关费用。对于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维修,按下列程序处置:

  1)编制维修方案; 维修由项目部负责,维修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编写,项目经理审核,公司

  技术质量部经理审批。涉及结构安全的维修方案,还需报经公司总工程师审定。 维

  修由公司维修小组负责,维修方案由公司技术质量部组织编写,公司技术质 量部经理审批。涉及结构安全的维修方案,还需报经公司总工程师审定。

  2)编制维修预算;

  维修由项目部负责,维修预算由项目经理组织编制,公司商务法务部审核确认; 维修由公司维修小组负责,维修预算由公司商务法务部组织编制、审核。 3 组织维修。 同一竣工项目的同一分项工程的维修应由同一维修队伍负责维修。 维修队伍维修期间,现场应配备现场管理人员。

  4、维修工作完成后,维修人员应及时办理确认手续,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维 修结算,并收集、整理、存档下列资料:

  1)经审批的维修方案;

  2)维修预算书、结算书;

  3)维修记录;

  4)业主或建设单位确认书及对维修的评述意见。

  5、工程竣工验收后 1 年内,公司维修小组每季度进行一次回访,2 年内每半年 进行一次回访,并保存相关记录。

  6、公司生产安全部的维修小组负责收集、统计、通报竣工项目的质量投诉、质 量维修情况及其费用、质量事故和质量事件及其经济损失。

  六、质量问题的处理基本规定

  1、质量问题是指产品质量不能满足国家质量验收标准或顾客特定要求的状态。 质量事件是指因质量问题引发的矛盾集合。

  依据质量问题所造成的后果,将质量问题划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 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局级质量事故、公司级质量事故、质量缺陷。

  依据质量事件造成的后果,将质量事件划分为重大质量事件和一般质量事件。 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问题,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1)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

  2)造成 100 人以上重伤;

  3)造成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问题,为重大质量事故:

  1)造成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

  2)造成 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

  3)造成 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问题,为较大质量事故:

  1)造成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

  2)造成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

  3)造成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5、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问题,为一般质量事故:

  1)造成 3 人以下死亡;

  2)造成 10 人以下重伤;

  3)造成 10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6、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质量问题,为局级质量事故

  1)未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7、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质量问题,为公司级质量事故

  1)未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

  8、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质量问题,为质量缺陷。

  1)未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 10 万元。

  9、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质量事件,为一般质量事件。否则,为重大质量事件。

  1)未造成人员死亡(不含归属质量事故的死亡);

  2)未造成人员重伤(不含归属质量事故的重伤);

  3)经济赔偿等损失累计不超过 50 万(不含用于实体质量整改、返工、鉴定的费用);

  4)未被新闻媒体(含政府网站、知名网站)曝光的;

  5)未造成局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处罚(含停牌、降级、计不良行为记录、罚款 等);

  6)未造成建设单位约谈局主要领导。

  七、施工质量问题处理

  1、公司、项目部应分别编制工程质量突发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件应急预案, 并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演练。

  2、公司成立公司总经理为组长,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公司总工程师为副 组长,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应急工作小组。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副经理(分管生产)为副组长,项目其他班子成员及项目部门负责人为组 员的应急工作小组。

  3、发生突发质量事故、事件后,项目部、公司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了解 事故或事件的原(起)因、经过、当前状况等信息,预判后果,果断采取针对性应 急措施,尽快控制局面,防止事态扩展和恶化。

  4、对于局级以上质量事故(含局级质量事故),其整改(技术)方案由公司总工 程师组织制订,对于公司级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其整改(技术)方案由项目总工 程师负责制订。

  5、对于质量事故的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基本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 过,事故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得到处理 不放过。

  6、项目发生局级以上质量事故(含局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件,由中建股份、 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和项目部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7、项目发生公司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件,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 生产经理、项目商务经理、项目质量总监、直接管理责任人及项目其他相关人员分 别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 5%、3%、3%、1.5%、1.5%、3%、0.5%。对于未配备项目质量 总监的项目部,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项目生产经理、项目商务经理、直接管 理责任人及项目其他相关人员分别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 6%、3%、3%、1.5%、3%、0.5%。

  8、项目出现质量缺陷,由项目部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9、项目出现质量问题,项目部按如下规定,对分包、分供进行追责:

  1)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供应的材料、构配件不合格造成的质量问题,材料、 构配件供应单位承担 70%的经济损失;

  2)因劳务分包单位违规作业、错误操作、省工省时造成的质量问题,劳务分包 承担 50%的经济损失;

  3)因专业分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配件,或违规作业,或管控缺失等原因 造成的质量问题,专业分包承担 90%的经济损失。

  10、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事件,项目部瞒报、漏报、少报、迟报,对项目经理、 项目质量总监每次分别给予 5000 元、2000 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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