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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规程

时间:2017-11-18 16:50:35 职业经理人 我要投稿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认证质量和水平,提高认证工作效率.根据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组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所属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有关各认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包括地方工作站和其他认证培训机构,以下统简称培训机构)。

  第三条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实行”培训与认证分离的原则”及”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认证和统一颁发证书”的认证制度。涉及到增加行业特点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工作内容可由相应行业管理机构提出,报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在认证工作中增加相应内容。

  第二章 认证培训

  第四条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以下简称“认证培训”)业务由我会授权的各级培训机构在所辖行业及地区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 认证培训教师应由经我会专门训练,合格者被认定具有认证培训资格的教师担任。(参见《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教师管理办法》)。

  第六条 认证培训应使用由我会统一提供的《教学大纲》、《教材》及“能力训练和测评技术”开展培训业务。报经我会同意后,相关行业培训机构可以增设体现行业特点的培训教材和职业知识培训。

  第七条 申请参加认证培训的申报人员应向所在行业或地区培训机构报名,并填报由我会统一印制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申报登记表》(表六),经招生单位按照《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及申请认证培训人员所申报的职业经理人职业特质与等级进行初审,并经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参加认证培训。

  第八条 对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内容应包括其学历、职称、从事企业管理岗位工作年限、从事企业管理领导岗位工作经历等(其中学历和职称为参考条件),以确定其是否具备申报相应职业特质和职业等级的资格。

  第九条 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实行备案审核制度,由各级培训机构根据申报人员报名情况,在开班前将申报人员名单《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申报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表七)连同课程表(含能力训练及测评课程)、任课教师、培训地点和责任教师及联系电话报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班批号。管理办公室在收到上述申请后向培训机构下达办班批号。

  第十条 认证培训应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按照能力训练和素质测评为主,知识培训为辅的原则组织教学。

  第十一条 本期认证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受管理办公室委托,根据《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目标对学员进行系统考核。

  第十二条 考试合格并经能力训练、素质测评的申报人员可进入认证综合评价程序。考核不合格的申报人两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培训。

  第十三条 本期认证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将申报人员的考核成绩及考核结果填入《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申报登记表》(表六)并由一名责任教师及判卷人员签字、加盖认证培训机构印章,同时制作《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信息汇总表》(表八),连同《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申报登记表》(表六)一并报送管理办公室,以便进行认证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 各等级通用/专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培训均应由地方(行业)培训机构在同级管理机构参与下由管理办公室指导实施。

  第三章 认证考试

  第十五条 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考试由我会管理办公室授权相关培训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六条 组织认证考试人员须经我会进行业务训练,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十七条 认证考试可在认证培训结束后进行,也可另外组织考试。考试须使用由我会统一提供的《试题》或《试卷》进行。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根据《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对申请认证人员所申报的等级与职业特质再次进行确认,符合申报条件者可参加认证考试。

  第十九条 申请高、中、准级通用/专业职业经理人的人员的资格最终审核及认证考试均由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应于考试前一周连同测认证考试时间、考试形式、地点、监考人员及联系电话等报管理办公室,并可同时抄报同级管理机构,由管理办公室组织于规定的时间开展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考试。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按照我会监制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准考证》制作《准考证》并于认证考试前将《准考证》发至申报认证考试人员。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工作人员须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在考试工作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认证考试内容分为知识考试和能力训练、素质测评两部分。其中,知识考试可采取书面答卷或计算机上机答卷两种方式;能力训练和素质测评采用我会指定的“能力训练和测评技术”。能力训练和素质测评可以提前在认证培训中同时进行。

  第二十四条 书面答卷的阅卷工作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进行。阅卷人员须严格按照统一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评分,做到客观公正,量分准确,标准统一,确保认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阅卷人员一律采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评卷,计分数字和签名必须清楚,不得涂改。

  第二十五条 计算机上机答卷采取应试人员从《题库》随机抽题方式进行,考试结果由计算机根据申报人员答题情况自动生成。

  第二十六条 能力测评和素质测评应在规定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测评结果由现场测评人员根据测评标准进行判分。测评人员由指定的技术支持单位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员全部考试成绩应遵循“如实登录,准确无误”的原则由培训机构记入《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申报登记表》(表六),同时填报《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信息汇总表》(表八),于考试结束后用电子文档报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申报人员的考试结果及《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标准》要求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进行全面评价,并按照“认证评价体系综合权重”进行换算,填入《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申报登记表》(表六),作出是否通过认证的结论,并签字,加盖管理办公室印章。

  第二十九条 未通过认证考试的申报人员可在两年内免费参加一次认证考试。

  第四章 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第三十条 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各级培训机构的认证考试合格意见后,可对申报人员随机抽查复审。经核准,对于通过认证的申报人员由我会统一制作相应等级及职业特质的《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并授权培训机构发至申报人员。

  第三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资格证书》颁发后,由管理办公室为通过认证人员录入“职业经理人人才库”以便备查和管理。对取得职业经理人资格的人员,以中国企业联合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通知相关工作机构和申报人,并通过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中国企联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工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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