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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时间:2017-06-07 15:36:49 建筑工程类 我要投稿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下面是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发展,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为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的场所和交易行为。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敷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的加工生产等。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含外资单位和军事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建筑市场应当公平竞争,公正交易。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交易各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形式限制;不得私下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标价、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

  第五条 建筑市场的交易活动,应当在固定场所按照下列要求公开进行:

  (一)发包方公布其资质和工程概况;

  (二)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的承包方公布其资质等级和工作业绩;

  (三)从事监理、咨询等项业务的中介服务方公布其资审证件和服务范围;

  (四)市场管理单位公布各自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核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服务方的资质;监督管理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四)统一管理建筑工程的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五)为建筑市场的交易各方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价格信息和调整系数;

  (六)监督交易行为,对合同进行监督;

  (七)监督、检查市场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依法管理情况;

  (八)依法查处市场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九)根据需要,经同级政府批准,建立招标、投标和工程报建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资质

  第七条 从事建筑活动而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查资质或者确定资质等级,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写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单位和个人名称、地址、法人代表;

  (二)经济、技术负责人及有专业职称的人员的姓名、职称证明文件、主要业务经历;

  (三)近期的主要业绩。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建筑工程的发包和组织管理工作;不得承包勘察、设计、施工任务;不得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予以注销或者重新办理资质手续。

  第八条 省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承包、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提交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和资质证件,按照规定到省、地(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

  港、澳、台地区或者国外的单位和个人来本省从事发包、承包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出具合法文件,按照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活动,不得出卖、转让、伪造、涂改资质证书。

  第十条 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审验,并根据审验结果,决定资质的升、降或者取消。

  第三章 发包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实行报建制度。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其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立项后、发包前,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经核准领取工程发包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发包。其他工程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地(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建筑工程的发包活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根据勘察、设计和施工的不同要求,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二)依法领取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

  (三)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有能够满足需要的有关资料及图纸;

  (四)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应当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实行分级管理,具体的招标范围和办法,由政府另行制定。

  国外投资项目、外商有特殊要求的中外合作项目,经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可后,其业主可以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招标,选择承包方。

  保密工程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由发包方申请,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商定,实行委托承包。

  第十四条 以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发包方应当按照规定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其招标文件和标底,必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核准。

  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发包方,其发包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单位代理。

  第十五条 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和非标准设备加工,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包。

  第十六条 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进行发包和招标,也可以总体发包和招标。

  建筑工程设计,不得以专业发包;施工,不得以分部分项工程发包。

  第十七条 招标活动应当在交易场所公开进行。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经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者议标。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合理报价、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技术和设备优势以及工作业绩和信誉度等综合因素,择优选定中标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不得指定承包者。

  第四章 承包

  第十八条 凡具备承包能力、符合投标规定条件的单位,都可以进行投标,承包工程。

  第十九条 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构配件生产和非标准设备加工的,必须持有资质证书或者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包任务。

  第二十条 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生产建筑构配件、加工非标准设备的,应当遵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标准。有特殊要求或者国家、行业和地方暂无标准的项目,可以执行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依靠自己的技术和管理能力,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对工程的非主体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可以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总承包方应当对分包工程进行组织并对发包方承担责任。

  禁止倒手转包工程。

  承包方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