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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制全解(2)

时间:2017-05-16 09:35:48 国学智慧 我要投稿

中国古代官制全解

  主事:北魏尚书省各司设有主事令史,为司官最低一级办事人员。隋炀帝去掉“令史”二字,始称“主事”。唐尚书省与六部及中书、门下二省均有主事,列从八品下,以善刀笔者为之。宋三省与枢密院主事为群吏之首,列从八品。不在正式官员之内。金用士人为六部主事,列从七品。金世宗规定非特旨不得用吏人为此官,并选用进士任职。元同。明为各部司官中最低的一级,官阶正六品。清沿袭,进士分到各部,先补主事,递升员外郎、郎中。内务府、理藩院等官署也有主事,主要负责一些日常公文的处理与消息的上传下达。

  员外郎:设于隋文帝开皇年间。于尚书省各司置员外郎1人,为各司之次官。唐宋沿置,与郎中通称郎官,皆为中央官吏中的要职。明清各部仍沿此制,以郎中、员外郎、主事为三级司官,得以递升。员外郎简称外郎或员外,通称副郎。清代除六部外,其他官署如理藩院、太仆寺、内务府均设员外郎。

  中书省:三国魏文帝置,掌管机要,起草诏令。中书设省始此。延至隋唐,遂成全国政务中枢。隋改名内史省,又改内书省,唐改称西台、凤阁、紫微省,旋复中书省原名,主官为中书令。与门下、尚书二省为中央行政总汇。由中书决策,门下审复后交尚书省施行。故实际任宰相者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宋宰相沿用此名。中书省长官在魏晋时有中书监、中书令各一人,后仅存中书令一职。高宗时曾改称右相,武则天曾改称内史,玄宗开元初曾改称紫微令。旋均复旧。唐中书令下亦有中书侍郎、中书舍人,皆为要职。宋神宗元丰改制,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同为宰相,以利办事。元以中书省总领百官,与枢密院、御史台分掌政治、军政、监察之职,门下、尚书俱废,原隶尚书省的六部均归中书管辖。又于地方设立行中书省,掌地方行政。明初沿元制,而以左、右丞相为中书省长官。洪武十三年(1380)罢中书省,废丞相,由皇帝亲揽政柄。

  中书令:汉武帝时用宦者掌管文书,称中书谒者,其长官称中书谒者令,简称中书令。东汉不置。曹丕代汉后,改秘书为中书,置中书令、中书监,同掌机密。晋沿设。南北朝时,中书令一官最为清贵华重,常用有文学才望者任职。隋废中书监专任中书令,改称内史令,炀帝时一度改内书令。唐武德三年(620),复为中书令。高宗曾改为右相。武则天曾改为内史。玄宗开元初一度改为紫微令,后均复旧,品级本为三品,大历中升至正二品。肃宗后,渐以中书令为大将荣衔,并不预政事,宋中书令班秩在太师之上,只为亲王、使相的兼官,无职事。元中书令官高权重,常以皇太子兼职。明废。

  中书侍郎:中书省的副官,帮助中书令管理中书省的事务。中书侍郎在汉朝开始设置,称之为中书郎,晋由通事郎改置,东晋又曾一度改为通事郎,职掌诏命。南北朝时,正式称为中书侍郎,设置四人。隋初改称内史侍郎,炀帝时又改称内书侍郎。唐高祖武德三年(620),复称中书侍郎。高宗曾改称西台侍郎,武则天改称凤阁侍郎,玄宗曾改紫微侍郎,旋复旧称。唐中书令缺,侍郎即为长官,品级亦高于前代(南朝末为五品,隋正四品,唐正三品)唐代宗以后,常常以门下侍郎和中书侍郎同平章事为首席宰相。宋元丰改制后,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之职,与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同为宰相。又另置中书、门下侍郎为副相。南宋初,复左右仆射原名,亦仍兼侍郎。高宗建炎三年(1129),再改宰相官名,复置参知政事为副相,中书侍郎乃废。元代中书省的副官称为中书丞相,明代废除。

  中书舍人:舍人之名始于先秦,本为国君、太子亲近属官,魏晋时于中书省内置中书通事舍人,掌传宣诏命。南朝沿置,至梁始称中书舍人,任起草诏令之职,参与机密,权力日重。隋唐时,为中书省属官,六人,正五品上。掌侍进奏,参议表章。凡诏旨制敕、玺书册命,皆起草进画。隋炀帝时曾改称内书舍人,武则天时称凤阁舍人。简称舍人。宋初亦设此官,实不任职,另置知制诰及直舍人院起草诏令。元丰改制后,始仍掌其事。辽属中书舍人院.起草有关诏令。明清时于内阁中的中书科,亦设有中书舍人,掌书写诰敕、制诏、银册、铁券等,品秩为从七品,非前代可比。清沿置。

  门下省:晋代始置,南北朝沿置,权力逐渐扩大,北朝政出门下,成为中央政权机构的重心。唐高宗龙朔年间改称东台,光宅年间又改为鸾台,旋复旧称。隋唐时与中书省同掌机要,共议国政,并负责审查诏令,签署章奏,有封驳之权。其长官称侍中,或称纳言、左相、黄门监,皆因时而异。其下有黄门侍郎、给事中、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起居郎等官。宋初门下省仅主朝仪等事。神宗元丰改官制,始恢复审查诏令的旧制。南宋初,中书、门下合并为一。辽金亦置门下省。元以后废。

  门下侍郎、黄门侍郎:秦、汉时名黄门侍郎,本为帝王近侍之官。唐天宝元年(742)改称门下侍郎,为门下省长官侍中之副。肃宗至德二年(757)仍称旧名黄门侍郎。代宗大历二年(767)再改为门下侍郎,从正四品上升为正三品。宋沿置,但仅为虚衔。元丰改制,以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之职,与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同为宰相。又另置门下侍郎、中书侍郎为副相。建炎三年(1129),改宰相及副相官名,门下侍郎遂废。

  枢密院:唐永泰中始置,五代、宋、辽、元沿置,主要掌管军政。本在内廷,用宦官为枢密使,执掌机要事务。五代后梁建立崇政院,后唐改称枢密院。宋代主要管理军事机密及边防等事,与中书省并称“二府”,同为最高国务机关。辽设北枢密院(相当于兵部)、南枢密院(相当于吏部)及汉人枢密院(掌汉族地区兵马)。元代枢密院主要掌军事机密、边防及宫廷禁卫等事务;战争时设行枢密院,掌一方军政。明清废。

  枢密使:唐宪宗元和四年任宦官为枢密使。枢密使一职自此始。其后握权之宦官多以枢密使名义干预朝政,以至操纵君主的废立。唐昭宗时尽诛宦官,始改用士人为枢密使。朱温(梁太祖)称帝,改名崇政使,以君主左右最亲信大臣任此职。后唐复称枢密使。宋代沿其制而稍加变通,以枢密使为枢密院长官,与同门下平章事等共同负责军国要政。枢密使有时亦称知枢密院事,简称知院。其副职称枢密副使或同知枢密院事。任此职者一般为文官,且往往即由同平章事兼任。凡军事之措置,均由枢密使秉皇帝意旨决定执行。清常以枢密为军机大臣尊称。

  制置三司条例司:宋代的行政、军事、财政分掌于中书、枢密院、三司三个机关。神宗熙宁二年,王安石主持变法,特设置制置三司条例司,由中书和枢密院长官兼领,掌管新法的制定和颁布,是进行以整理财政为中心的变法活动总枢纽。次年并入中书省。

  谏院:宋初由门下省析置,以分隶门下、中书省的左﹑右大夫、司谏、正言为谏官,职掌规谏朝政缺失,对大臣、百官的任用、政府各部门的举措提出意见。和主管弹劾官吏的御史台并称“台谏”。元以后不设。

  左右补阙:武则天时置,职务是对皇帝进行规谏,并举荐人才。左补阙属于门下省,右补阙属于中书省。北宋时改为左右司谏。南宋及元明均随设随罢。

  左右拾遗:唐谏官名。武则天时置,分置门下、中书两省,职掌与左右补阙相同。北宋改为左右正言,后随设随罢。

  秘书省:南朝梁时设置。在此之前,东汉桓帝在太常寺内置秘书监一官,典司图籍。曹操置秘书令,典尚书奏事,属少府。西晋末复置。梁朝的秘书省主官为秘书监,从三品。监以下有少监、丞及秘书郎、校正郎、正字等官,领国史、著作两局,掌国之典籍图书。唐代曾改称“兰台”及“麟台”。北宋前期,经籍图书归秘阁,秘书仅掌祭祀祝版。神宗元丰改官制,秘书省职事恢复。宋之日历所、会要所、国史实录院等均归秘书省管辖,规模较唐时较大。元朝将职事划归翰林国史院。明因之设翰林院,遂无秘书省之名。

  内侍省:皇帝近侍机构,负责管理宫廷内部事务。北齐初置中侍中省和长秋寺;隋初改称内侍省,后称长秋监,参用宦官和士人,掌侍皇帝,管理宫室之事。唐代或称内侍省,或称内侍监、司宫台,专用宦官,由内侍监、内侍、内常侍等为首官,掌传达诏旨,守御宫门,洒扫内廷,内库出纳和照料皇帝的饮食起居等事务。宋代增置入内内侍省。元代有侍府。明代分设内官12监,4司、8局、共24衙门,不设相当于内侍省的统辖机构。凡前代宫内各官署之职务,几乎全归宦官,权力甚至超过外廷正规机构。清代将宦官统归内务府管辖,遂无宦官专掌之官署。

  内常侍:隋置,唐沿置,属内侍省,为宦官所任之官职,掌管宫廷事务。

  学士院:唐玄宗开元年间正式设置。唐初常命名儒学士起草诏令,无名号。玄宗时置翰林侍诏,批答表疏,应和文章,又选文学之士为翰林供奉,与集贤院学士分掌制诏书敕。开元二十六年(738)改称翰林学士,建学士院,掌起草任免将相、号令征伐等机密诏令,并备皇帝顾问,号称“内相”。宋称翰林学士院,地位职掌似唐。因处宫禁,接近皇帝,号称“玉堂”、“玉署”。金有翰林学士院,元有奎章阁学士院。明、清废学士院名,改为翰林院。

  翰林学士:学士始设于南北朝,唐初常以名儒学士起草诏令而无名号。唐玄宗时置翰林学士,与集贤院学士分掌制诏书敕,起草任免将相、号令征伐等机密诏令,并备皇帝顾问,号称“内相”,成为皇帝心腹,常常能升为宰相。北宋翰林学士承唐制,仍掌制诰。此后地位渐低,然相沿至明清,拜相者一般皆为翰林学士之职。清以翰林掌院学士为翰林院长官,无单称翰林学士官。

  知制诰:唐代始置,掌起草诏令。本以中书舍人充当,后参用翰林学士和其它文官。翰林学士中起草诏令者加知制诰衔,称为内制。余仅备顾问。其他官加知制诰衔起草诏令者,称为外制。

  国子监:中国古代教育体系中的最高学府。始建于西晋咸宁二年(276),称“国子学”,为教育五品以上官僚子弟的贵族学校。北齐改称国子寺。隋朝始称国子监,兼为掌管教育行政机构。唐代国子监辖国子、太学、四门、律学、书学、算学等学,招收三品以上官僚子弟。元代分置国子监、蒙古国子监、回回国子监。明代在北京、南京分别都设有国子监,分别称为“北监”、“北雍”和“南监”、“南雍”。清沿明制,在地方设府州县学,在京师设国学,选入国学者称国子监生。

  祭酒:原指同辈中年高望重之人。古代大宴会或大祭享中,推一年高者举酒祭祀地神,称祭酒。汉代设有博士祭酒一职,为博士之首;西晋改设国子祭酒;隋唐以后称国子监祭酒为,国子监的主管官。清末始废。

  史馆、国史院:北齐始置,以宰相兼领,掌监修国史。经北周、隋到唐太宗时,除宰相兼领外,另设史官修撰、直馆等官,掌修国史,后为定制。宋代史馆与昭文馆、集贤院为三馆,其官员并称馆职,为文臣清要之选。南宋初罢史馆,置国史院与实录院,二者分合不定,中期后并置。辽、金均置国史院。元置翰林兼国史院,翰林学士兼修国史。明以修史之职并归翰林院。清置国史馆撰述国史,另于每帝死亡,新君继位后置实录馆编修前帝政令,事毕即省。

  馆阁:北宋以后掌管图书、编修国史之官署。宋沿唐制,置“昭文馆”、“史馆”、“集贤院”三馆和“秘阁”、“龙图阁”等,分掌图书经籍和编修国史等事务,通称馆阁。明代将其职掌移归翰林院,故亦称翰林院为馆阁。清代相沿。馆阁中人员常须应制作诗文,其文体、书体皆力求典重工致,俗称“馆阁体”。

  起居注:原指皇帝言行录。魏晋及南朝多以著作郎兼修起居注。北魏始置起居令使、修起居注、监起居注等官掌侍从皇帝、记录皇帝言行之职。隋代在中书省设起居舍人。唐宋又于门下省设起居郎,和起居舍人分掌此事。元代以给事中兼修起居注;明代曾专设起居注;清代以翰林、詹事等日讲官(被选入宫中讲论经史者)兼任,称日讲起居注官。

  著作郎:三国魏始置,属中书省,为编修国史之任。晋惠帝时起,改属秘书监,称大著作郎。南朝末期为贵族子弟初任之官。至唐代,主管秘书省属下之著作局,主官称著作郎二人(从五品上),下设著作佐郎二人(从六品上),校书郎二人(正九品上)正字二人(正九品下)。著作郎掌撰碑志、祝文、祭文、与佐郎分判局事。高宗龙朔间一度改称司文郎中。宋代沿置,掌修纂“日历”。明代废。

  校书郎:后魏始置,属秘书省,掌校雠典籍,订正讹误。东汉朝廷藏书于东观,曾置校书郎中。唐秘书省与弘文馆皆置,宋属秘书省,辽属秘书监著作局,金、元属秘书监。元并掌鉴定书画。明清废。

  秘书郎:三国魏始置,属秘书省,掌管图书经籍,或称“秘书郎中”。南朝作为士族子弟出身之官。唐代一度改称“兰台郎”。后魏后各代另置校书郎校雠典籍,订正讹误,以秘书郎专管图书收藏及校写。明初并其职于翰林院。清末复设秘书郎,位在翰林院检讨之下。

  节度使:唐代开始设立的地方军政长官,因受职之时,朝廷赐以旌节,故称节度使。唐初沿袭北周及隋朝旧制,重要地区置总管以统兵,旋改称都督,总揽数州军事。唐高宗永徽以后,都督带有“使持节”者,已是节度使。唐睿宗景云二年(711),以贺拔延嗣为凉州都督充河西节度使,节度使开始成为正式的官职。玄宗开元年间,朔方、陇右、河东、河西诸镇都置节度使。每以数州为一镇,节度使得以统辖数州,州刺史成为下属。又每多兼按察、安抚、度支等使,兼管军事、民政、财政,位高权重。安史乱后,战将有功者多授此职,节度使编设于内地,多割据独立,世称藩镇。五代时更为冗滥,专横极甚。至北宋初才结束此局面。自此,节度使赐予将帅大臣和宗室勋戚以示优宠。辽金皆设此官,元代废。

  元帅:全军统帅或军事长官,出于《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前633年)所载晋文公的“谋元帅”(即考虑中军主帅人选),晋国名将先轸为我国历史上第一位有元帅头衔的军事统帅。当时只是对“将帅之长”的称呼,并非官职名称。从南北朝起,元帅逐渐成为战时统军征战的官职名称。唐李渊入关后,设有左右元帅。唐代有元帅、副元帅等战时统帅。元帅常以皇子或亲王担任,副元帅常以有威望的大臣担任。金侵宋时亦设都元帅、左右副元帅,多由亲王任职,权位极重,非定职。元代外省和边疆常设有都元帅、元帅府或分元帅府及置达鲁花赤、元帅等,为地区军事长官。元末地主武装首领多称元帅。明代在枢密院之下设诸翼元帅府,任命元帅、同知元帅等官职,统军征战。元、明两朝的元帅职权较前减轻,仅为二、三品官职。

  总管:

  1、地方高级军政长官。北周武成元年(559)改都督诸州军事为总管。隋和唐初也在各州设总管,边镇或大州设大总管。北宋兵马总管由各级地方官兼任,掌管路、府、州的兵马。辽、金各总管府的兵马总管、兵马都总管;元代诸路总管府的达鲁花赤、都总管或总管,都兼管军民。

  2、军事长官。隋和唐初设有行军总管、行军大总管,作为出征军队的主帅。后唐时石敬塘曾为蕃汉马步军都总管,为国家最高军事统帅。宋钦宗曾设东、南、西、北道都总管,分统四方勤王兵。清代的盛京、吉林等处设驻防总管,为地方驻防军长官。

  3、管理专门事务的行政长官。元代中央和地方设有各种名目的都总管府和总管府,如管理全国工匠的诸色人匠都总管府,都设有达鲁花赤和总管。清代内务府设总管大臣,掌管宫廷事务。宫内宦官首领称总管太监。

  都督:

  1、军事长官或领兵将帅,汉末始有此称呼。魏晋南北朝时称都督中外诸军事或大都督者,即为全国最高军事统帅。南宋时偶用都督、同都督、督视各路兵马等称号,为执政者出任临时统帅之用。元代的大都督府大都督则专领钦察亲军。

  2、地方军政长官。魏晋以后,都督诸州军事者往往兼任所在之州刺史,总揽当地军政、民政。至北周及隋,遂成正是官名。唐代又恢复都督名称,于各州按等级分别置大、中、小都督。中唐以后,以节度使、观察使为地方最高长官,都督遂名存实亡。

  3、明代置中军、左军、右军、前军、后军五军都督府,统帅京卫和外卫之兵,为国家最高军事机关。五府各设有左右都督,以及都督同知、都督佥事。后来随着外卫仅存空名,都督也成为虚衔。清初犹沿袭。

  4、辛亥革命时,各省多置都督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袁世凯统治时期称某某将军督理某省军务。袁死后改称督军。

  护军:

  1、秦汉时期临时设置军都尉或中尉,以调节将领之间关系。魏晋以后,设护军将军或中护军,掌军职的选用,并与领军将军或中领军同掌中央军队,为重要的军事长官之一;

  2、唐代后期,在神策军内设护军中尉及中护军,为禁军统帅,由宦官担任;

  3、唐代以后,上护军及护军仅作为一种勋衔;

  4、清代以守卫宫城的八旗兵为护军,设护军统领。

  领军:曹操为丞相时设置,为相府属官。建安十二年(207),改为中领军,领禁兵。魏晋时改称置领军将军,均统帅禁军。南朝宋以领军将军统内军。齐、梁、陈都有领军将军、中领军。梁领军将军号为禁司,统天下兵要。北魏或设领军将军,或设中领军。北齐有领军府,领军将军、中领军掌禁卫宫掖。隋左右领军府不置将军,仅设长史、司马等官,掌十二军籍帐、差科、词讼等事。唐左、右领军卫在十六卫内,各设大将军、将军、宿卫官禁。宋左右领军卫大将、将军系环卫官,多以宗室任职,亦为武臣赠典,而无兵可领。金左、右领军卫大将军,元领军将军,均以扈从为专职。明废。

  都护:西汉宣帝神爵二年(前60)置“西域都护”,为驻守西城地区的最高长官,以控制西域各国。当时都护是加在其他官号上的职称,普遍由骑都尉或谏议大夫兼领,领二千石俸;都护府设在乌垒城(今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策大雅南),此后废置不常。东汉、魏、晋时有都护,广州有西江都护与南江都护,专征讨之任。唐代自太宗至武则天,曾先后设安西、安北、单于、安东、安南、北庭六歌大都护府。都护府长官称大都护,管理所辖地的边防、行政和各族事务。元代都护府设有大都护、同知、副都护,为主管畏兀儿(维吾尔)族和汉族之间诉讼事件之司法长官。

  经略使:唐贞观二年(628)始设于周边重要地区﹐后多以节度使兼任。宋代在西北﹑西南边境地区亦设置经略使,但不常置。仁宗皇祐四年(1052)﹐因侬智高叛乱,设广南东路﹑广南西路安抚使﹐皆带经略使﹐此后遂为定制﹐直至宋亡。西夏设东﹑西经略使。金代以后﹐经略使一职成为临时性的差遣。元初亦设经略使。明清两朝﹐凡遇有重要军务时即特设经略,统理一省或数省军务,职位高于总督,事毕即罢。清中叶后不设此职。

  招讨使:唐贞元年间设置。后遇战时临时设置,常以大臣、将帅或节度使等地方军政长官兼任,事后即撤销。辽、金沿边诸路常设有招讨司,其长官招讨使多为边区部族兵长官。元代边陲地区如吐蕃、朵甘思(青海)等地也常设置招讨司,长官为招讨使。明代专设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为土官衔号。

  防御使:唐代开始设置的地方军事长官,全称为防御守捉使。有都防御使、州防御使两种。最初置于西北边镇,随后在河南、河北、河东、关内、山南、剑南等地设置。肃宗至德元年(756)后,置于中原大都、军事要地,掌管军事,由刺史兼任,后又常与团练使互兼。肃宗宝应元年(762)五月,诏停诸州防御使。但不久,代宗又复置,并一直延续到唐末五代。宋代置诸州防御使,但无职掌、亦无定员,不驻本州,仅为武臣之寄禄官。辽、金以防御使为防御州长官,主管本州民政,兼掌地方治安。元顺帝至正十七年(1357),下诏以州县正官兼防御使事,听宣慰使司节制。清代,各省驻防军、驻京之健锐营及各陵寝亦设“防御”一职,不称使,为低级武官。

  团练使:唐“安史之乱”时设置,掌地方军事,以观察使兼领,全称为团练守捉使。有都团练使﹑州团练使两种。辖区大的十州,小的三、五州。此后刺史兼任州团练使﹐仅辖一州,实际上成为一个方镇或一个州的军政长官。宋代诸州团练使为武臣之寄禄官﹐无定员﹐无职掌﹐不驻本州。辽于南面各州置团练使司﹐以团练使掌一州军政。元末为防范农民起义﹐曾设团练安抚劝农使。明代废。

  判官:隋代始于使府置判官。唐代凡临时派出处理特殊事务的大臣,可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任判官,,以掌文书事务。中期以后,节度。观察、防御、团练等使都设有判官,其权渐重,几乎等于副使。宋代沿置于各州府,选派京官充任时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简称“签判”。各路宣抚、转运和中央三司、群牧等使亦设判官,职位略低于副使。元代分设于各路总管府、散府及州;明代仅设于州,职位渐轻。

  都统:

  1、将帅名号。前秦建元十九年(383),秦王苻坚进攻东晋时,置少年都统,统率禁卫军羽林郎。唐后期为讨伐藩镇与镇压农民起义,乾元元年(758)置诸道行营都都统,为各道出征兵的统帅。金伐辽时有内外诸军都统,作为统军主帅;清代在内设八旗都统,在各省设驻防副都统,成为实行军事控制的常设军职。

  2、地区长官名号。前秦末年,置河西鲜卑大都统,为河西地区少数民族首领官号。

  3、武官官衔。清末分为九等。第一至第三等为都统、副都统、协都统。

  折冲都尉:唐府兵制军府称折冲府,长官为折冲都尉,掌管府兵操演、调度和宿卫京师等任务。上府正四品上,辖兵1200人;中府从四品下,辖兵1000人;下府正五品下,辖兵800人。副职称左右果毅都尉。

  虞侯:

  1、先秦时代掌水泽出产之官。

  2、隋代为东宫禁卫官,掌侦察、巡逻等事务。

  3、军中执法官唐代后期,藩镇以亲信武官为“都虞”、“虞侯”,为军中执法的长官。

  4、武官。五代时都虞侯为侍卫亲军的高级军官。宋代沿置,于殿前司、侍卫亲军马军司、步军司均置都虞侯,位次于都指挥使和副都指挥使。此外又有将虞侯,院虞侯等低级武职。

  三衙:宋代管辖禁兵和厢兵的中央机构。即殿前都指挥使司(殿前司)、侍卫亲军马军都指挥使司(侍卫马军司)和侍卫亲军步军都指挥使司(侍卫步军司),总称三衙。唐后期,习惯称藩镇的亲兵为牙(衙)兵,五代至宋的皇帝多半是由藩镇而夺得帝位,故相沿称为三衙。三衙的长官分别称为殿帅,马帅,步帅,合称三帅。

  统制:北宋时由于兵不识将,将不专兵。在出师作战时选拔一人为都统制,总辖诸将。至南宋建炎初设置御营司都统制,始为禁军将官职衔。以后边要地区亦设都统制、同统制、副统制等。元明不置此职。清末统辖一镇的军事长官也称统制

  都监:

  1、即“监军”。唐中期后出兵作战,常以宦官为监军,因督察多路兵马,故称“都监”或“都都监”。

  2、宋代“兵马都监”的简称。宋代设有路“都监”,掌管本路禁军的屯戍、训练和边防事务。有州府“都监”,掌管本城厢军的屯驻、训练、军器和差役等事务。资历浅的武官担任“都监”职务时,称“押监”。

  3、辽代“糺军”中设都监,掌部署约束营伍,位次低于详稳(官名)而高于将军;

  4、金代宦官称都监,低一级的称同监。

  都头:军职名。唐中期诸军统帅之称,后为一部军队为一都的长官之称。唐僖宗时,当权宦官募神策新军五十四都,各都长官称都将,亦称都头。宋代在禁军中设都头和副都头,职位低于指挥使。宋州县捕快头目亦有此称。

  观察使:唐前期常由中央不定期派出使者监察州县,名称临时确定,并无定规。肃宗乾元元年(758)采访处置使改名观察处置使。掌考察州县官吏政绩,奉善纠恶,后兼理民事,辖一道或数州。凡不设节度使者即以观察使为一道行政长官。由于观察使地位低于节度使,故对中央较为顺从,唐后期财赋所出的东南八道多为观察使所领,但也有自观察升格为节度的。宋于诸州置观察使,无职掌,无定员,亦不驻本州,仅为武臣准备升迁之寄禄官,实系虚衔。辽在不置节度使的州设观察使司,以观察使领本州政务。金代以节镇节度使兼管本管内观察使事,主管本州民政。元代废。民国初年,改清朝之分巡、分守道为观察使,以后改称道尹。

  转运使:起于唐代,初称水陆发运使,管理长安、洛阳间粮米运输。后设江淮转运使,掌东南各道的水陆转运。肃宗乾元元年(758),又置诸道转运使,掌全国榖物财货转输与出纳。代宗后,常由宰相兼领,有时与盐铁使并为一职,称盐铁转运使,并于诸道分置巡院,五代时废巡院。宋初为集中财权,置诸路转运使掌一路财赋,并监察地方官吏,官高秩重者为都转运使,简称漕,实为府、州以上行政长官。皇帝出巡时有行在转运使,出兵征讨则有随军转运使。辽南面财赋官亦有都转运使与转运使,掌赋税钱谷仓库出纳与度量衡制度,各路置转运使。元、明有都转运盐使,清有都转盐运使,专管盐务,与唐、宋、辽、金转运使职责不同。

  宣抚使:始设于唐玄宗李隆基开元十六年(728),任务是巡视战后地区及水旱灾区,称宣慰安抚使或宣抚使。宋代不常置。只在用兵时以将相充当宣抚使,负责抚绥边境及统护将帅、督视军旅之事,职位高于安抚使。元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宣抚使,管理军民,参用土官。明清沿置,为武职土官。

  安抚使:隋代曾设安抚大使,为行军主帅兼职。唐代前期派大臣巡视经过战争或受灾地区,以安定社会秩序,故称安抚使。宋代改置为一路军民长官,多带经略使、马步兵都总管兼衔,有节制兵马、赏罚官吏、发布命令、督理刑狱、稽查钱谷兵器等权力,以知州、知府兼任。以二品以上大员充任时称安抚大使,得兼宣抚使。元代仅设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置,管理军民,参用土官。明清沿置,为武职土官。

  租庸使:主持国家的税政。唐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设置。德宗以后,因租庸调制改为两税法,租庸使废。僖宗时因镇压黄巢起义,又一度任命租庸使,征敛军用资粮。五代时后梁、后唐改为专掌搜括钱物的中枢财政长官,后唐明宗时废。

  两税使:唐代征收夏秋两税的税务长官,德宗建中三年(782)置汴东西水陆运两税盐铁使,简称两税使。非常置,多以转运使、盐铁使兼任,或以朝臣充任。

  度支使:原为度入为出之意。魏晋南北朝时设“度支尚书”,掌管国家财政收支。隋代改为“民部尚书”。唐改为“户部尚书”,下属有户部﹑度支﹑金部﹑仓部四司。其中度支司掌握军国用度的收支﹐筹划财源﹐调拨物资﹐量入为出﹐掌握经费﹐是十分重要的部门。玄宗天宝以后,因军事供应浩繁,多以户部尚书、侍郎或他官兼领度支事务,称度支使或判度支、知度支事。其权极重,和“盐铁使”、“判户部”或“户部使”合称“三司”。至五代后唐明宗长兴元年(930),并三司为一职,称三司使。

  三司使:后唐明宗长兴元年(930)﹐始设三司(盐铁﹑户部﹑度支)使﹐总管国家财政﹐成为仅次于中书﹑枢密院的重要机构﹐号称“计省”﹐三司的长官三司使被称为“计相”﹐地位略低于参知政事。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后时废时复。王安石变法废三司﹐职事大多归尚书省的户部和工部,三司使改任户部尚书﹐受宰相领导。

  帅、漕、宪、仓:宋各路置安抚司掌军事与民政,简称帅司;转运司掌财赋予转运,简称漕司;提点刑狱司掌司法刑狱,简称宪司;提举常平司掌常平仓与贷放钱谷等事,简称仓司。帅、宪、仓长官仅一人,分为安抚使、提点刑狱公事与提举常平司;漕则一路或有二三人,转运使、围运盒使与转运判官皆简称为漕。四司设置先后不一,废置不常,南宋方成定制。四司又皆有监察官吏之权,总称监司。

  司农寺:司农寺北齐始建,历代沿置,掌粮食积储、仓廪管理及京朝官之禄米供应等事务。宋神宗时,为推行新法的重要机构,常平新法(即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保甲法等都由它制订或执行。南宋初,并入“仓部”,旋复旧。司农寺之长官原为“判寺事”1人,“同判寺”1人,以两制、朝官以上充任。元丰改制后定为卿1人、少卿1人,元代废。

  市舶司:唐代在广州等地设市舶使,负责对外(海上)贸易之事。宋代分设提举市舶司于广州、泉州、明州等地掌出入海港的外国商船、征收关税,收购政府专卖品和管理外商。元同宋制。明代于沿海各处置市舶提举司,掌海外各国朝贡市易之事。嘉靖后,仅留广东一处。清初实行关闭政策,对外通商口岸仅限澳门一地。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弛禁,开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今连云港)四口贸易。乾隆时仅留广州一口通商。战争后,设税务司、总税务司管理海关诸事,大权落入洋人之手。

  茶马司:宋神宗熙宁七年(1074)设提举成都府路买茶公事,后改称“都大提举茶马司”,掌以川茶与西北少数民族交换马匹。南宋时辖秦(陕西)川(四川)两茶马司,管理以川茶与藏族贸易马匹,以及马纲运输等。元朝因蒙古盛产马匹无此需要,而未实行“马互市”。明初于洮州(治今甘肃临潭)、秦州(治今甘肃天水)、河州(治今甘肃临夏)等州,清于陕西、甘肃皆置茶马司,有大使、副便等官,其职掌与前代同。清初又曾于陕、甘二省置御史专管其事,通称茶马御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