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公路造价师管理知识:工程项相关税收保险
6.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一中外籍个人等
纳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对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常以三个标准来判定: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3)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包括下列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①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实际
支付的地价款;其他方式取得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②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其他扣除项目;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二、与工程财务有关的保险规定
公路工程施工中涉及的保险种类很多,主要有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意外险、施工装备险。
1.工程一切险
(1)投保范围
承包人应以业主和承包人双方的名义为本合同工程投保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保费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出,由业主负担。
所谓工程一切险,是一种综合性保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该项投保从工程开始到竣工移交整个期间的已完工程、在建工程、到达现场的材料、临时工程、现场的其他财产等任何损失进行保险,也可对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已完工程损失保险。
如果承包人不愿投保“一切险”,也可以就承包人的材料、机具装备、临时工程、已完工程等分别进行保险,但应征得业主的同意。
(2)保险费率的确定
保险费率同项目的性质(例如一般民用建筑、公路桥梁、工业建筑、化工装置、危险物品仓库等)和项目所在地的地理条件、自然条件以及工期的长短、免赔额的高低等因素有关,承包人可以就本项目的具体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一个合理的费率。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额是按合同总价,即工程完成时的价值计算。
(3)物质损失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责任范围。
①在保险期限内,若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发生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雷电、咫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等。
②上述有关费用包括必要的场地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等,也包括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损失和费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本身损失;
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⑦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等。
(4).第三方责任险
1)投保范围
因为工程是在业主的工程土地范围内进行,如果任何事故造成工地和附近地段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时,第三者可能要求业主赔偿或提出诉讼,业主为免除自己的责任而要求承包人投保这种责任险。但是,属于承包人或业主在工地的财产损失,或其本公司和其他承包人在现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职工的伤亡不属于第三方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而属于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险的范围。领有公共交通和运输用执照的车辆事故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也不属于这项第三方责任险赔偿范围,他们属于汽车保险范围。
2)责任范围
①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
3)除外责任
①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②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③下列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
a.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
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b.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所照管的、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c.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d.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5)总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费用和责任;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罢工、暴动、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3)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责任;
4)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6)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7)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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