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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时间:2017-06-22 14:16:33 物业管理师 我要投稿

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即秦皇岛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1月5日印发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下面是秦皇岛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管理服务与业主自治相结合的体制。住宅物业管理实行选聘制,办公楼、商业大厦、厂房等非住宅物业管理实行选聘或委托制。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区)建设局(房产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物业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新建项目物业管理方案的备案;

  (三)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四)指导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对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服务活动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组织、指导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

  (六)代管市区住宅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七)负责指导物业管理企业的考评工作。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辖区推行物业管理的方案和落实措施,抓好物业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和等级的划分;

  (三)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协调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

  (四)接受并处理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投诉。

  第六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老旧小区和其他物业应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七条 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建立;

  (二)有规定面积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三)物业及相关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四)涉及后续管理所需的各种手续齐全。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八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为使用人。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