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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2)

时间:2017-06-22 14:09:21 物业管理师 我要投稿

周口市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高层住宅中不使用电梯的底层住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高层住宅标准的80%收取,不分摊公共电梯的电费。

  第七条 住宅小区内的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标准的200%收取,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住宅标准的300%收取。

  住宅小区临街商铺的物业管理服务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商定,如业主需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按照上款标准约定或由双方协商确定。

  空置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不低于住宅标准的50%收取。

  高尚住宅区、别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依据业主的要求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质量和深度,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包含小区及楼宇内的公共水电费,公共水电费的分摊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经周口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并作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入。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场物价的变动情况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深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政府指导价标准基础上浮动。

  获得省级以上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称号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获得周口市城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称号的物业,可上浮不超过10%。

  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达不到《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的最低等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在政府指导价最低标准基础上适当降低。

  第十一条 周口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周口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物业分级参考标准》对住宅小区物业进行定级。

  第十二条 对物业管理公司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必须向周口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领《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物业管理服务业务。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向周口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制作《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公示牌》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收费。

  第十四条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申报或调整收费的程序:

  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二)营业执照;

  (三)小区楼宇总平面图;

  (四)小区定级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以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认可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可以不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并已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七条 业主不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政府指导价标准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催缴、限期交付;逾期仍不交付的,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按每日加收欠交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经催收仍不交付的,可累积记账,在物业转让时,由房地产交易机构代为扣除;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满,或者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聘物业管理公司,重新聘用物业管理公司。

  第十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纠纷,由周口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由周口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城市区域范围以外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非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单独报批,待上级管理办法下达后,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颁发的有关物业管理收费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