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 百分网手机站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

时间:2018-05-07 15:53:33 物业管理师 我要投稿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十、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受托管理服务的住宅小区委派一名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作为该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负责人。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应当持有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师证书或经全市统一考试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在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注册,取得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执业注册证。

  对在同一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地理位置上相毗邻的住宅小区,一名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可管理的数量不得超过3个,且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万平方米。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委派物业服务项目经理的,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十一、物业管理用房的确认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的坐落、面积等在审照附图中予以注明,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对分期开发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配置要求,在先期开发的区域内一次性配置或提供临时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在未按照规划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前,不得擅自变更、分割、转让、抵押临时物业管理用房。

  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符合物业管理区域预划意见书和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要求的,规划管理部门方可向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应当在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中注明物业管理用房的坐落、面积、室号;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室号。

  1997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间竣工的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规划中配置的标准提供;规划中未配置的,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实际使用状况予以提供。

  十二、物业服务的收费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已组建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十三、物业的自行管理

  规模较小且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经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可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由业主自行管理。业主自行管理的,应当设定执行机构及其负责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组织实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业主大会聘请专业保洁、保安、绿化养护、设施设备保养维修单位的,应当与其签订专业服务合同。

  业主大会采用民事雇佣方式聘请自然人进行公共区域清洁卫生、秩序维护、绿化养护,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的,应当为其支付意外伤害等保险费用,由被聘用人员自行购买后报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大会决定开具自行管理发票的,业主委员会可持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到物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申请代为开具。

  十四、物业的装饰装修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会同装饰装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明确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实施期限、允许施工时间、现场巡查、废弃物清运与处置以及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等。

  十五、物业使用性质的变更

  由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出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和方案,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抄送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具体范围和方案,应当包括可改变的部位和经营项目等内容。

  在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内,具体房屋单元的业主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房屋使用安全要求;

  (二)符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三)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前款规定的住宅,其房屋所有权人可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住宅使用性质,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其变更住宅物业使用性质,并告知其依法向工商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

  业主大会应当在《管理规约》中,对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变更使用性质后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作出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对准予变更住宅物业使用性质的房屋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经政府决定征收的,按照居住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十六、管线的维修养护责任

  住宅小区内水、电、气分户计量表和表前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由供水、供电、供气服务单位分别承担;分户计量表后的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十七、维修资金的补建和再次筹集

  未建立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0.2%的标准补建或再次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约定或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高于上述标准筹集以及一次性筹集的除外。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月对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进行核对,对按照规定达到补建或再次筹集标准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相关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采取分期筹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于次月起在收取物业服务费时予以代收,并出具专项维修资金票据,按月纳入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补建或再次筹集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配备电梯的物业,补建或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7%;不配备电梯的物业,补建或再次筹集的维修资金余额不得少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5%。

  业主转移或抵押房地产的,可到物业所在地的物业服务企业查询房屋维修资金余额。已足额交纳的,业主可持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维修资金余额查询单到物业所在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开具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足额交纳凭证;维修资金余额少于前款规定的,业主可在持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维修资金交款单至维修资金账户开户银行补足后,持维修资金余额查询单及银行交款凭据到物业所在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开具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足额交纳凭证。

  公有住宅售后房屋转让或抵押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前款规定开具维修资金足额缴纳凭证。

  业主办理房地产转移或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交维修资金足额缴纳凭证。

  十八、物业的检测和鉴定

  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修缮工程技术规程》中规定的物业常规检查内容和检查周期,承担物业维修养护责任。

  业主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房屋完损状况检查周期表》和《房屋结构完好性检查周期表》的规定,对物业定期进行维修养护和检查。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房屋质量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名单。

  物业出现结构安全隐患或异常状况时,相关责任人可根据《房屋质量检测规程》中规定的流程,委托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鉴定。

  检测结论为整体危险或局部危险的房屋,应当由市房屋检测中心出具危险房屋审定书。

  十九、房屋外墙的维护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外墙的维护,由业主负责。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根据房屋外墙的材质进行清洗或粉刷,确保房屋外墙整洁。房屋外墙存在严重褪色、明显污迹的,业主应当及时予以清洗、粉刷。

  二十、示范文本的应用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按照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印发的示范文本,制定和签署临时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物业服务合同、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等文件。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文章:

1.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江苏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滕州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5.昆明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6.嘉兴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7.苏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8.四川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