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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18-05-07 15:53:33 物业管理师 我要投稿

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做好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

  各区县政府负责落实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管执法、工商、绿化市容、规划国土资源、民政、消防、环保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在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职责,组织召开住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住宅小区管理的综合性问题,并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落实部门和人员解决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中的疑难问题,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办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手续。

  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中相关程序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中相关工作职责的指导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的指导,指导业主选举具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且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代表、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换届改选小组成员;负责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帮助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的规范运作,并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核定

  对有市政道路或自然河道穿越的建设用地,在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时,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分别配置配套设施设备。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区域的预划意见。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原则,审查建设单位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标明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情况及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并出具物业管理区域预划意见书,复告区、县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筑总平面图;

  (三)建设项目停车位、绿化等共用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说明;

  (四)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单》。

  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后,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结合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出具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意见,并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三、分期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

  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以该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

  先期开发区域内销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就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但对后期业主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业主大会决定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年。业主大会成立后接受交付使用物业的业主,成为该业主大会的成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应当按照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约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销售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应当在房屋销售合同中注明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四、建设项目资料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向物业所在地的房管办事处提交相关资料。其中“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包括营业执照、项目批准文件、用地批准文件、施工许可证、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业主清册和联系方式等资料。

  建设单位提交房管办事处出具的资料齐备证明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方可向其核发房屋交付使用许可证。

  五、业主大会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

  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中的业主代表人数,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根据物业管理规模和社区建设情况确定,一般为5-10人,其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筹备组或换届改选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业主代表可通过业主推荐、自荐、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等方式产生,具体方式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业主代表不依法履行职责,经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履行职责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组织业主重新推荐产生业主代表。

  六、业主投票权的计算

  业主投票权数,由业主大会根据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人数、总人数确定。

  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照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其中,建设单位“专有部分的面积”是指销售的物业建筑面积,不包括以下物业的建筑面积:停车库;依法归全体或者部分业主共有的物业;配电房、避难层、储藏室;不能单独办理产证的其他物业。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专有部分面积的总和计算。

  业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房地产权证数确定,一个产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房屋已出售并交付使用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按照房屋销(预)售合同数确定,一份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业主人数的.总和计算。

  七、业主委员会成员全体辞职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成员全体辞职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组建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中的业主代表,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应当自成立起9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前,原业主委员会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因不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八、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符合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条件下和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会议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成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告。

  九、物业矛盾纠纷的调处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物业管理纠纷调解中的作用,充实专业人员,提高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居间调解的效能。

  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可通过设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法律服务咨询站及聘请行业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员,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决疑难问题,调解矛盾纠纷,提高社区物业综合管理的整体水平。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和调解下列物业管理纠纷:

  (一)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自我管理中发生的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

  (二)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因维修资金使用、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和环境秩序管理等引发的纠纷;

  (三)邻里间因安装防盗门、防盗窗、空调、晒衣架、鸽棚等附着物引发的物业使用纠纷;

  (四)因业主或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引发的物业矛盾纠纷;

  (五)其他属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范围内的物业管理纠纷。

  业主委员会可对本条第三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物业管理纠纷进行调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的调解活动给予协助和指导。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矛盾协调工作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