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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专业市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

时间:2018-01-03 19:00:12 物业管理师 我要投稿

鹰潭市专业市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十二条 治安、消防管理

  (一)经营区内实行封闭管理,配备必要的保安人员,实行门卫值班制度,维护正常秩序,及时制止危害社会治安和市场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业主或使用人要增强安全意识,积极配合保安人员的工作,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积极制止,并报市场保安人员或当地派出所处置。

  (三)业主或使用人应依法经营,严禁在经营区内从事赌博、色情等违法活动。

  (四)业主或使用人必须遵守各项制度,严禁强买强卖,敲诈勒索、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危害公共利益和安全的行为。

  (五)经营区内实行明火控制,严禁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液化气灶、瓶应符合安全标准,严禁在经营区内使用煤炉、煤油炉做饭、烧水、取暖。

  (六)严禁在经营区内擅自搭、接、移电线线路和改装供电装置。

  (七)严禁在经营区内销售、储存烟花炮竹、打火机、火药枪、酒精、油漆、香蕉水、煤油、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及其它有毒易燃易爆物品。

  (八)业主或使用人配备的`灭火器,应摆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九)经营区内配备的消防设施及消防物品,除消防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取用或破坏。

  (十)业主或使用人必须在店内经营,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三条 车辆、道路管理

  (一)进入经营区停放的营运车辆都必须听从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在指定地点整齐停放。

  (二)业主或使用人装卸货物应在物业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三)除消防、救护、清洁等经特许的车辆外,其他非装卸货的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得驶入经营区内停放。

  (四)未经批准,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占道经营,不得在道路上堆放物品。

  (五)在经营区停放的车辆,都必须按规定交纳停车费。

  第十四条 业主自治管理

  (一)按规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重大事项经全体代表过半数讨论通过。

  (二)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为7人,由主任、副主任或成员组成。

  (三)业主代表大会制定的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相抵触。

  (四)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规范业主或使用人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业主或使用人进行说服教育。

  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与使用人应当与物业管理机构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中应约定下列事项,并根据标准约定各项服务的收费。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

  (二)保洁服务;

  (三)保安服务;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机构可根据专业市场特点,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下列专项或特约服务:

  (一)收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

  (二)订送报刊、收发信件;

  (三)购车(船、机)票;

  (四)保管车辆;

  (五)维修业主自理的水、电设备;

  (六)搬运装卸货物;

  (七)其他特约服务。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下列要求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一)在房屋使用前,将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的方法、要求以及注意事项书面告之业主或使用人。

  (二)受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管维修基金,并按其审定的财务预算使用维修基金;

  (三)对市场进行全天候巡视检查,定期对共用部位、设备、设施进行日常养护;

  (四)发现共用部位、设备、设施损坏时,立即采取措施,并按约定进行维修。

  第四章 物业管理经费和维修基金的收取与使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江西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根据《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房屋产权人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

  第二十条 维修基金应当用于经营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维修基金不足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按业主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第二十一条 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机构代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维修基金明细户应当按单幢房屋设置,按户核算。

  第二十二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机构提出年度财务预算,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6个月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金的使用情况,按受业主及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机构与业主、使用人共同约定,可以按季预收物业公共性服务管理费,专项服务费按月分摊收费,特约服务费双方面议。

  第二十五条 业主或使用人应按核定的标准按时向物业管理机构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的,物业管理机构有权收缴每日3‰的滞纳金(水电费滞纳金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可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十一有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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