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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专业市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时间:2018-01-03 19:00:12 物业管理师 我要投稿

鹰潭市专业市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鹰潭市专业市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自二00一年十一有一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业市场的物业管理,维护管理企业、业主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业市场的繁荣,根据《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业市场经营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市政府就有关专业市场已作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专业市场物业管理机构,以有偿服务的形式对经营区内的房屋相关的公共、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以及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消防、治安等事项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市场内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五条 专业市场实行专业化有偿服务管理和业主自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专业市场的物业管理实行行业监督管理。

  市政、园林、公安(消防)、市容环境卫生、环保、物价、工商、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讯等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业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业主或使用人使用物业及在市场内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服从市场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 对业主及使用人的违规行为,由市场物业管理机构予以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章 物业的使用及管理

  第九条 装修管理

  (一)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应先向物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每户缴纳1000元清运装修垃圾保证金,对不及时清除垃圾的,由物业管理企业代为清运,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时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

  2、损坏房屋的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的外貌;

  3、占有、损坏房屋的共用部位,在天井、庭院、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

  (三)装修时应保护给排水管道,不能造成管道堵塞,严禁把装修后的水泥浆、涂料残液等污物排入下水道。

  (四)不准在外墙安装防盗窗,太阳能热水器等应统一按指定位置和要求安装,以免破坏房屋外墙面、屋顶的美观。

  (五)装修时不得随意在道路上堆放沙石、水泥等建筑材料,不得拆动和损坏共用上下水管道、照明电路和其它线路,建设垃圾必须堆放在指定地点并及时清运,严禁从楼上往下倾倒垃圾。

  (六)因物业维修、装修造成相邻业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它公用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 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管理

  (一)业主或使用人应自觉维护好市场内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未经物业管理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占用。

  (二)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拆改共用电路、给排水管道,如确需改装增建,应向物业管理机构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业主或使用人房屋内的水电管线发生故障,由业主或使用人自行维修,涉及到公用部位的,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

  (四)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拆装水表、电表,一旦发现,将对业主或使用人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水费由物业管理机构按总表计量收缴,业主或使用人按分表计量,并分摊总表与分表的差量水价,最低用水量按市供水企业的规定执行。

  (六)业主或使用人应积极配合水、电抄表员的工作,不得无故拒绝抄表员上门抄表,并按规定及时交纳水电费。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及绿化管理

  (一)业主或使用人对各自门前的卫生、秩序、绿化实行“三包”,并与物业管理机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店面的货物摆设,应当整洁美观、错落有致,业主或使用人应自觉配合检查,服从管理。

  (二)未经业管理机构审核、报批,业主或使用人不得在经营区内设置广告条幅、标语牌等;经批准后设置的广告条幅、标语牌等过期应及时撤除,业主或使用人的门面招牌,应按物业管理机构的要求制作,做到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适时维护。

  (三) 业主或使用人应将生活垃圾按时倒入指定地点,严禁乱倒乱抛,严禁将瓜皮果壳等杂物丢在路上。

  (四)未经批准,经营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五)业主或使用人不得随意丢弃带有病菌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处理时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并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业主或使用人损坏环境卫生设施,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按有关规定并处罚款。

  (七)经营区内的公共厕所,实行专人管理和保洁,并实行有偿服务。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物业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纠正外,可按有关规定并处罚款。

  1、随地大小便、乱丢瓜皮、果壳等废弃物的;

  2、乱扔动物尸体,随意焚烧垃圾的;

  3、在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及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拉线凉晒衣物的;

  4、在临市阳台、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5、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的;

  6、占用公共场地装卸货物,未按时清扫、收集废弃物的;

  7、运输液化、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洒的;

  8、业主或使用人的厕所、下水道冒溢,不及时处理的;

  9、在经营区内攀折花木,践踏草坪的;

  10、在绿地上倒污水或投扔杂物,在绿化范围内堆放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