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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专升本《民法》巩固试题及答案(3)

时间:2017-09-03 18:35:17 成考专升本 我要投稿

2016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巩固试题及答案

  第31题单选 甲无烟草销售权,请在烟草公司工作的乙赴云南购烟时代为购买玉溪烟10箱,二人之间产生

  A.转委托、复代理的民事法律关系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

  C.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D.违反法律的无效的民事行为

  参考答案:D

  第32题单选 土地使用权属于 (  )

  A.自物权

  B.他物权

  C.完全物权

  D.地役权

  参考答案:B

  第33题单选 法人终止时,依法应对其进行 (  )

  A.审计

  B.审验

  C.清算

  D.核算

  参考答案:C

  第34题单选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从性质上讲属于 (  )

  A.公有财产

  B.集体所有的财产

  C.个人所有的财产

  D.以上答案均不对

  参考答案:D

  第35题单选 承运人留置相应的运输物错误的有 (  )

  A.收货人不支付货物的价金,托运人请求承运人留置货物

  B.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

  C.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保管费

  D.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除运费、保管费以外的运输费用

  参考答案:A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3个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只需简要回答基本内容,不需详细分析、论证和综合。

  第36题简答 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参考答案: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或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是连带的。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俩权人或债务人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在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第37题简答 血亲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参考答案: 血亲可以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大类。

  (1)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原因。亲子关系和其他自然血亲关系均因出生而发生,出生的时间,即为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问。

  自然血亲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即为自然血亲关系终止的时间。

  (2)拟制血亲以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准予收养登记、取得收养证的时间,即为养父母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问。

  拟制血亲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

  第38题简答 简述我国收养法关于在法定情形下放宽收养条件的`规定。

  参考答案: 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形下收养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在这种情形下,收养条件可以不受以下限制:

  第一,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亦可为被收养人。

  第二,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生父母,亦可为送养人。

  第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的限制。第四,可以收养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这种情形下,收养条件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生父母的同意收养继子女。在下列情形下,收养条件可以放宽:继子女的生父母即使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继父或者继母即使已有子女;欠缺抚养教育的能力;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不满30周岁;继子女即使是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得成立此种收养关系,而且可以收养一名或数名。

  三、论述题:本题满分20分。要求有理有据,论证充分。

  第39题简答 试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之构成及法律效果。

  参考答案: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威胁强迫,陷入恐惧而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无效民事行为。它具有以下要件:

  (1)须有胁迫行为存在。胁迫是不正当地预告危害,以使对方陷入恐惧的行为。

  (2)须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在故意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须有胁迫相对人使之产生恐惧的故意;第二,须有使相对人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即胁迫的目的在于使相对人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

  (3)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所谓不正当,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道德准则。

  (4)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如果胁迫人虽然施加胁迫,但被胁迫人并非因此恐惧;或虽有恐惧,但恐惧并不是因胁迫而生,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

  (5)须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即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与其恐惧须有因果联系。而且,其意思表示,又须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作出。这两个方面必须同时存在,如果被胁迫人并不因胁迫而恐惧,就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而且,进一步看,即使被胁迫人产生恐惧,但是所实施的行为却不迎合胁迫人的意思,也还是不能构成受胁迫而实施的行为。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个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要求对所列问题作出回答,并说明理由。

  第40题简答 公民甲有二子,即长子乙和次子丙。甲年老体迈,遂立一遗嘱,指定由其长子乙继承存款50万元及一套三居室,并对其余财产作了安排。次子丙想得到三居室房产,便杀害了长子乙。

  问:丙是否还能继承甲的遗产?

  参考答案:次子丙为了争夺遗产,杀害了其他继承人,按法律规定,应当丧失继承权。故丙不能继承甲的遗产。

  第41题简答 公民甲发现乙影楼橱窗悬挂着自己的艺术照,经调查得知,自己曾在该影楼照过一次艺术照,影楼非法复制其照片,悬挂在橱窗做广告宣传。甲认为乙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遂要求乙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问:甲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

  参考答案: 应当支持甲的请求。乙影楼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甲的艺术照,其行为已经构成对甲的肖像权的侵害。乙应当向甲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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