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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会计》知识点:合营安排

时间:2017-05-09 15:44:11 注册会计师 我要投稿

2016注会《会计》知识点:合营安排

  合营安排是注会考试的考试重点之一,yjbys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考试知识点——合营安排如下:

2016注会《会计》知识点:合营安排

  1.合营安排的认定及分类

  ①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

  合营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1)各参与方均受到该安排的约束。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对该安排实施共同控制。

  ②合营安排分为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

  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

  合营企业,是指合营方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合营方应当根据其在合营安排的正常经营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确定合营安排的分类,在确定合营安排的分类时,

  具体包括:

  (1)未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共同经营。

  (2)通过单独主体达成的合营安排,通常应当划分为合营企业。

  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营安排应当划分为共同经营:

  ①合营安排的法律形式表明,参与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②合营安排的合同条款约定,参与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③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参与方对该安排中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合营方享有与合营安排相关的几乎所有产出,并且该安排中负债的清偿持续依赖于合营方的支持。

  2.共同控制的判断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在判断是否存在共同控制时,具体包括:

  (1)应当首先判断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是否集体控制该安排,其次再判断该安排相关活动的决策是否必须经过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

  在判断集体控制时,注意集体控制不是单独一方控制,能够集体控制一项安排的参与方组合很可能不止一个。

  当且仅当相关活动的决策要求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时,才存在共同控制。

  (2)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组合能够集体控制某项安排的,不构成共同控制。即,共同控制合营安排的参与方组合是唯一的。

  (3)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参与方不享有共同控制。

  3.共同经营参与方的会计处理

  (1)共同经营中合营方的会计处理

  ①一般会计处理原则

  合营方应当确认其与共同经营中利益份额相关的下列项目,并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A.确认单独所持有的资产,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持有的资产;

  B.确认单独所承担的负债,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承担的.负债;

  C.确认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经营产出份额所产生的收入;

  D.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因出售产出所产生的收入;

  E.确认单独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其份额确认共同经营发生的费用。

  合营方可能将其自有资产用于共同经营,如果合营方保留了对这些资产的全部所有权或控制权,则这些资产的会计处理与合营方自有资产的会计处理并无差别。

  合营方也可能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购买资产来投入共同经营,并共同承担共同经营的负债,此时,合营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在这些资产和负债中的利益份额。

  ②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者出售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向共同经营投出或出售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共同经营将相关资产出售给第三方或相关资产消耗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共同经营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应当仅确认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利得或损失。交易表明投出或出售的资产发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资产减值损失准则”)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损失。

  ③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不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自共同经营购买资产等(该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在将该资产等出售给第三方之前(即,未实现内部利润仍包括在合营方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不应当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该合营方应享有的部分。即,此时应当仅确认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共同经营其他参与方的部分。当这类交易提供证据表明购入的资产发生符合资产减值损失准则等规定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按其承担的份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④合营方取得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的利益份额的会计处理

  合营方取得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且该共同经营构成业务时,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准则等相关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但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不能与本准则的规定相冲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合并准则的相关规定判断该共同经营是否构成业务。该处理原则不仅适用于收购现有的构成业务的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也适用于与其他参与方一起设立共同经营,且由于有其他参与方注入既存业务,使共同经营设立时即构成业务。

  (2)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的会计处理原则

  对共同经营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参与方(非合营方),如果享有该共同经营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共同经营相关负债的,比照合营方进行会计处理。即,共同经营的参与方,不论其是否具有共同控制,只要能够享有共同经营相关资产的权利、并承担共同经营相关负债的义务,对在共同经营中的利益份额采用与合营方相同的会计处理。否则,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其利益份额进行会计处理。例如,如果该参与方对于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并且具有重大影响,则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该参与方对于合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并且无重大影响,则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向共同经营投出构成业务的资产的,以及取得共同经营的利益份额的,则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及企业合并等相关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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