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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企业所得税(4)

时间:2018-01-14 09:01:23 注册会计师 我要投稿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企业所得税

  (九)其他优惠

  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企业税收优惠(新增)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新增)

  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人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对外投资5 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将递延期内尚未计人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其他事项

  (1)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其中: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结合P315申报表)

  (二)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

  1.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限额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扣方法——分国别(地区)、不分项目的限额抵免法。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简化: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税前所得额)×25%

  (三)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营改增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计算所得额。

  (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除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企业清算时,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三)纳税申报

  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适用于:跨省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1.不需就地预缴的情形。(见教材P311)

  2.汇总纳税企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

  (1)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

  (2)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3.分摊税额计算: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和对应权重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五)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的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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