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企业所得税
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范围,详见教材279页。
2.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详见教材279页。
3.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1)属于推倒重置:净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2)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按尚可使用的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孰低原则选择年限计提折旧。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提示】外购商誉,在企业持续经营阶段不予扣除;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得低于10年。
(三)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企业所得税法所指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四)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3.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1)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分三部分处理:
①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不属于应税收入;
②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属于应税收入,但免税;
③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属于应税收入。
(2)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二)五种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1.企业债务重组:
(1)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5.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税务处理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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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方式 |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
特殊性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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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收购 |
(1)购买的股权(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
(1)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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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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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并 |
(1)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
(3)合并中的亏损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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