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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跨专业考法律硕士有哪些复习重点

时间:2021-06-10 10:23:13 报考指导 我要投稿

考研跨专业考法律硕士有哪些复习重点

  法律硕士是跨专业考生的热门之选,难度相对较小,可是竞争很大,要取胜还得认真复习。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考研跨专业考法律硕士复习知识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考研跨专业考法律硕士有哪些复习重点

  考研跨专业考法律硕士复习要点

  一、认真研读指定教材。

  法硕专业课复习时应当以教材为根本,全面、牢固掌握教材内容,围绕教材内容展开复习,这是必不可少的复习环节。自从法律硕士考试实施全国统一命题以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成为复习必备的教材。尽管2004年入学考试改为教育部统一命题考试,且没有指定参考教材,但是从2004年1月联考考试试卷命题的实际情况来看,其考试范围仍然参照该教材作为命题依据的,因此选择教材时,仍然应当把该教材作为复习的必备用书。

  二、认真分析历年试题。

  认真分析业务课的历年试题具有非凡的意义。因此认真分析历年试题,做好总结,对于考生明确复习方向,确定复习范围和重点,做好应试准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分析试题主要应当了解以下几个方面:命题的风格(如难易程度,是注重基础知识、应用能力还是发挥能力,是否存在偏、难、怪现象等)、题型、题量、考试范围、分值分布、考试重点、考查的侧重点等。考生根据这些特点,有针对性地复习和准备,其效果一定颇佳。

  三、全面复习和重点复习相结合。

  所谓“全面复习”,是指考生在复习业务课时应当对教材的内容予以全面掌握,不能凭主观猜测哪些内容考,哪些内容不考。复习时应持正第确的态度全面复习,全面掌握,把握基本概念、基础知识,建立起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用全面、整体的观念看待每一个知识点,这样才能融会贯通,全面、准确、牢固、深入地掌握教材内容。考研试题覆盖面较广,不仅考查重点、热点,还考查一些次要的、偏僻的知识点,考生务必全面复习。所谓“重点复习”,是指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对重要的概念、理论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力求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分主次轻重。重点内容是考研的主要考查对象,并且所占分值极高。

  四、专业课教材的学习方法。

  首先把每本书的章节和结构整理清楚,做到胸有全局,然后开始做笔记。笔记内容不要全部抄书,把书上的内容按照题型来进行归纳总结。

  五、有针对性的练习。

  考生对教材及其相关材料复习2-3遍后,应当根据历年试题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练习。有针对性的联系既可以检查自己的复习效果,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以待改进;又可以巩固所学的知识,使之条理化、系统化;还可以增长“实战”经验,到考场上就会感到轻松自如,可以尽情发挥了。有针对性的联系,最佳的方式是模拟考试,不仅要做历年真题,还要做与试题类似的模拟试题,然后进行评分,总结得失。

  只要你学习时间有保证,能够摸索并掌握一套适合自己的法硕复习方法与技巧,就会在复习中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考研法律硕士复习要点: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无代理权,其根本特征在于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没有代理权。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2)行为人享有 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3)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

  无权代理是无效行为,“被代理人”对所谓的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代理人”对此行为予以追认,则会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就应当对该代理行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其同意他人代理。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拒绝承认的形成权,该拒绝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产生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无效的法律后果。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第三人)对代理行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就是否行使追认权予以明确答复的权利。撤销权则是指善意第三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解除与无权代理人所为民事行为的权利。

  三、表见代理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 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种代理即为表见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并无本人的授权,或虽有授权,但并未授权其可实施超出特定授权范围的行为。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表见代理的成立须有“外表授权”的.存在。例如合同的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签订合同、使用被代理人的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等,即属于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3.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所谓正当理由,应以一个善良人在正常情况下是否相信为判断标准。

  4.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三)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

  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包括:

  1.因表见授权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2.因代理授权不明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3.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四)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成立后,产生类似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即享有其权利,承担其义务。当然,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考研法律硕士复习重点:婚姻的终止

  一、婚姻终止概述

  婚姻终止是指有效婚姻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有两个,一是配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离婚。从离婚的法定程序角度,可将离婚分为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在离婚程序上,我国实行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双轨制,这是我国离婚制度的一大特色。

  二、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 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三、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请,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在我国,当事人不能或者不愿采用登记离婚的,都可以适用诉讼离婚。

  (一)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1.调解无效。此为程序性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应该予以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

  2. 感情确已破裂。此为实质性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婚姻法》规定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诉讼离婚的两项限制

  1.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男方要求离婚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的法律后果,是指离婚在当事人的身份方面、财产方面和父母子女关系方面所引发的一系列变化。

  (一)离婚在当事人身份方面的后果

  婚姻关系的终结导致配偶身份的丧失,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

  (二)离婚在当事人财产方面的后果

  离婚导致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终止、夫妻相互间继承权的丧失以及引起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不动产分割是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重点与难点。对此,《婚姻法解释(二)》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夫妻共有房屋的归属和分割。如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权属。应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 双方的除外。二是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 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 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所负的债务。凡被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两个方面去考量:

  (1)时间性。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以下情况除外:①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目的性。通常情况下,该类债务是为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仍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四)离婚时的救济方式

  离婚时的救济方式包括经济补偿请求权、经济帮助请求权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1.经济补偿请求权

  《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经济帮助请求权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作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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