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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律硕士法律制度的知识点

时间:2021-12-03 09:01:33 考研资讯 我要投稿

考研法律硕士法律制度的知识点

  考生们在面对考研法律硕士这个专业的时候,需要把法律制度的知识点了解清楚。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考研法律硕士法律制度参考资料,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考研法律硕士法律制度的知识点

  考研法律硕士隋朝法律制度要点

  《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一)体例

  《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共500条。中国古代刑法典的篇目体例经过从简到繁、从繁到简的发展过程,《开皇律》的12篇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完成,显示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进步与成熟。"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12篇体例为后来的唐律所沿用。

  (二)内容

  1.《开皇律》删除了前代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沿用至清末。

  2.《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确立"十恶"罪名。"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3.《开皇律》还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八议"是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罪,须按特别程序认定,并依法减免处罚。"官当"是指官员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官品抵折刑罚,并因所犯私罪、公罪有所区别。"八议"和"官当"制度的完善,使得封建特权法得到进一步发展,走向系统化和固定化。

  考研法律硕士清朝法律制度重点

  (一)《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于乾隆五年(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在此以前,顺治朝曾颁布过《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朝颁布过《大清律集解》。清朝律典由清初简单地袭用明律,经过近百年时间,几经修订,终至完备成熟,这个过程反映了清朝统治者对于制定一部统一法典的重要性的认识和对于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也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四百余条,附例一千余条。自乾隆年间修订完成后,《大清律例》成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尤其是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对律文之后的"附例"予以增修。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完全可以说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分考虑了清代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二)《大清会典》

  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清政府仿效明代,编制自己的会典,先后出现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在内容上,《大清会典》同样是记载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一直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分别编辑遂成固定体例。"会典"所载,一般为国家基本制度,少有变动;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完备形态,也是清朝立法上的重要成就。

  (三)则例

  则例是清朝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保障其正常运转的行政规则。则例为数众多,可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是清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则例自康熙朝开始制定,主要分为两类: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一般则例是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项而定,清朝几乎每个中央主要行政机关都编有则例,如《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理藩院则例》、《钦定台规》等。特别则例是指就各部所管辖的特定事项而制定的行政规章,如《钦定八旗则例》、《兵部督捕则例》等。此外,有些衙门内部还有关于办事、手续章程及官员违制如何处罚的专门则例,如《六部处分则例》、《吏部处分则例》等。则例作为重要法律形式之一,是清朝的一项创造,在国家行政管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考研法律硕士清朝四大立法

  一、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园制”

  清政权入关以前,处于由民族习惯法向封建成文法过渡与转化的过程中。清太宗皇太极统治时期,在法制的建立中奉行“参汉酌金”的基本国策,即一方面保留后金政权赖以维系的民族传统,另一方面又大胆吸收明代礼法制度和汉族法律文化。公元1644年,清兵入关,消灭了李自成的农民军和明王朝残余势力,建立了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统一的封建政权。入关后的清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在中原地区的新统治秩序,明智地采取了“以汉治汉”的策略,即吸收汉族先进的文化,将满族融入汉文化的体系之中,并采用汉族传统的儒家理论和历代相传的政治体制,实行传统的封建统治。在法律制度方面,清初统治者在原有的“参汉酌金”基础上,提出“详泽明律,参以围制”的立法指导思想。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主要立法

  1.《大清律例》。

  在《大清律例》制定以前,清朝还曾于顺治年间颁布过《大清律集解附例》。这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其体例、条文,都沿用明代旧制,无异于明律的翻版。这部法律有不少条文的规定虽然与清代当时的社会情况相脱节,但立法者仍然是照样泽成满文抄录过来。由于缺乏对满族官员的相关规定,对满官无约束力,因此这部法典实际上没有认真贯彻执行。但它毕竟为《大清律例》的制定打下了基础。

  《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这一立法成果是与清初顺治以来诸朝不断的立法实践紧密相关的`,也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四百余条,附例一千余条。自乾隆年间修订完成后,《大清律例》成为清代的基本法典,尤其是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对律文之后的“附例”予以增修。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完全可以说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分考虑了清代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朝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2.《大清会典》。

  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清政府仿效明朝,编制自己的会典,先后出现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在内容上,《大清会典》同样是记载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一直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分别编辑遂成同定体例。“会典”所载,一般为国家基本制度,少有变动;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

  3.则例。

  所谓“则例”,乃是清政府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各部、院机关正常运转的基本依据,可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清代则例自康熙开始制定,主要有《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等。则例作为清代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在国家行政管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4.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

  清王朝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辽阔的疆域、众多的民族带来了多民族的统治问题,加之清统治者本身系以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使民族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在对待汉族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问题上,清政府一贯采取怀柔和拉拢的政策。在立法上,除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法典外,还制定了一系列适用于各少数民族的专门法规,如《蒙古律》、《回律》、《番律》、《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由于民族事务繁杂,清政府还专门设置了理藩院,作为管理蒙、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关。理藩院下设理刑司,受理各少数民族地方机构不能决断的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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