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备考 百文网手机站

法硕考研民法学基础知识点

时间:2021-12-02 19:44:14 考研备考 我要投稿

法硕考研民法学基础知识点

  法硕是一门综合性的交叉学科,考研生们在民法学基础阶段,要掌握好它的知识点。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考研民法学资料,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硕考研民法学基础知识点

  法硕考研民法学物权的分类知识点

  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做以下的分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为自物权。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做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主物权和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在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问题上,从物权应与其所依附的权利共命运。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做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所有权是一种于全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权利。而其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通常不得对物使用、收益。限制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实际上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有较为优先的效力。例如土地所有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为他人设定了地上权,那么就只能由享有地上权的人使用土地。

  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如所有权。这两类物权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有期限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即当然归于消灭,而无期限物权除了转让、抛弃、标的物灭失等特定情形外,永久存续。

  6、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二者区别的意义在于,特别法上的物权,如果该法对其有特别的规定,应当首先适用该法;在没有特别规定时,才适用民法中的一般规定。

  7、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占有事实以外的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本权;另外,依其内容应为占有的债权,如租赁使用权、借用权等,亦为本权。

  法硕考研民法学民法上物权种类知识点

  1、所有权。

  这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可以排除他人违背其意志所为的干涉。

  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为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从所有权中可以分离、派生、引申出各种其他的物权。

  2、用益物权。

  这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

  3、担保物权。

  这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

  这是指对物的控制、占领。占有究竟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还是一种权利,各国的立法例是不一致的。

  法硕考研民法学物权变动的概念知识点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其具体包括:

  1、物权的发生

  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物权。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

  (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

  (2)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A.创设的继受取得,即所有人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而由他人取得一定的他物权。例如房屋所有人在其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则他人基于房屋所有人设定抵押权的行为取得抵押权。

  B.移转的继受取得,即物权人将自己享有的物权以一定民事行为移转给他人,由他人取得该物权。例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卖或赠与他人,则他人根据其出卖或赠与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2、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体的变更。但是严格来讲,物权主体的变更是权利人的更迭,应属物权的取得与丧失的问题。

  (2)狭义的物权的变更,仅指物权的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

  A.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不影响物权整体属性的情况下物权的范围、方式等方面的变化,如典权期限的延长、缩短,地役权行使方法的改变,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部分履行。

  B.物权客体的变更则是指物权标的物所发生的变化,如所有权的客体因附合而有所增加,抵押权的客体因部分灭失而有所减少。

  3、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从权利人方面观察,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的消灭与相对的消灭。

  (1)绝对的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存在了,即物权的标的物不仅与其主体相分离,而且他人也未取得其权利,如所有权、抵押权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典权因期限届满而消灭。

  (2)相对的消灭则是指原主体权利的丧失和新主体权利的取得。例如因出卖、赠与等行为,使一方丧失所有权而另一方取得所有权。严格地说,物权的相对消灭并非物权消灭的问题,而应当属于物权的继受取得或主体变更的问题。


【法硕考研民法学基础知识点】相关文章:

法硕考研民法学有哪些基础知识点11-10

法硕考研民法学复习的知识点11-14

法硕考研民法学重要知识点12-04

法硕考研基础阶段的知识点小结12-04

法硕考研基础备考方案06-26

法硕考研专业课基础知识点11-10

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知识点06-10

2017法硕考研民法学核心考点63个09-30

法硕考研刑法学的基础考点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