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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物权重合

时间:2020-09-25 12:26:14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物权重合

  导语:中级会计师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下面和小编来看看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物权重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预习:物权重合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1)不动产

  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动产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解释1】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无论是设立在先的抵押权,还是先到期的债权,均不得主张优先权,必须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解释2】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解释3】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2017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练习题:单项选择题

  【例题单选题】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应当依照有关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清偿。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是( )。

  A.抵押权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B.抵押权均已登记且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C.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D.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答案】D

  【解析】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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