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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临床药理学》高频考点

时间:2020-08-10 13:18:15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执业药师《临床药理学》高频考点

  临床药理学是研究药物与人体相互作用规律的一门学科,它以药理学和临床医学为基础,阐述药物代谢动力学、药物效应动力学、毒副反应的性质和机制及药物相互作用规律等;以促进医药结合、基础与临床结合、指导临床合理用药,提高临床治疗水平,推动医学与药理学发展的目的。以下就是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执业药师《临床药理学》高频考点。

  新生儿及儿童用药

  新生儿药动学特点:

  一、药物吸收:

  ①经胃肠给药:胃液接近中性,不耐酸的药物吸收完全(青霉素类,青霉素、氨苄西林、阿莫西林),生物利用度高。胃排空速度长,主要由胃吸收的β-内酰胺类吸收量好。

  ②胃肠外给药:易从头皮或四肢静脉滴注给药。

  二、药物分布:

  ①体液与细胞外液容量较成人多,水溶性的β-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分布容积大,脂溶性地西泮分布容积相对较小,脂溶性药物易分布入脑。新生儿要避免吗啡和苯巴比妥类;磺胺、呋塞米易引起黄疸

  ②药物与血浆蛋白结合率:新生儿血浆蛋白含量低,药物与血浆蛋白结合率低,游离血药浓度过高,药理作用强易中毒

  三、药物代谢:新生儿肝脏相对较大,硫酸结合能力好

  四、药物排泄:消除慢,可造成血药浓度高。如丙磺舒、地高辛、氨基糖苷类、青霉素

  新生儿窒息用25%NaHCO3加入25%葡萄糖溶液。

  新生儿惊厥首选地西泮。

  新生儿败血症,金球菌多见,首选大剂量青霉素加苯唑西林或氯唑西林,若青霉素耐药用一代头孢。

  婴幼儿(出生一个月到三岁)用药:婴幼儿期肝脏相对大,药物代谢较新生儿高,半衰期较成人短。经肾排泄药物总消除率较成人高。吗啡。哌替啶易引起婴幼儿呼吸抑制等中毒现象,应禁用。不宜使用可待因等中枢镇咳药,以防加重气道阻塞和呼吸困难。婴幼儿腹泻,宜口服补液防止脱水和电解质紊乱,可使用调整肠微生态制剂。

  儿童期用药特点:

  ①激素类药物不建议常用,若要使用,应严格观察和控制长期用药。如糖皮质激素

  ② 期应用强效抗生素易二重感染

  ②喹诺酮类影响软骨发育

  ③ 环素类影响骨骼发育

  ④ 霉素造血功能抑制

  ⑤ 氨基糖苷类,引起永久性失明和急性肾衰竭,耳毒性、肾毒性

  ⑥ 阿司匹林可并发肝脏脂肪变性综合征,15岁以下儿童禁用(小剂量的.阿司匹林可以预防血拴形成)

  ⑦ 雄激素可导致骨骼闭合过早,影响生长发育,甚至可使男童早熟,女童男性化

  ⑧ 对乙酰氨基酚是儿科首选解热用药。

  儿童用药计算法:

  1.根据体重,小儿剂量=成人剂量×小儿体重/70Kg ,简单容易记,简洁

  2.根据成人剂量折算

  3.根据表面积计算,小儿剂量=成人剂量×小儿体表面积()/1.73,小儿体表面积=体重×0.035+0.1。10岁以上儿童,增5增加0.1 -------合理精确

  妊娠期和哺乳期妇女用药

  一、妊娠期妇女用药注意

  早期妊娠的用药注意

  药物对早期妊娠的影响,此期是指妊娠3-12周期间,是胚胎、胎儿各器官处于高度分化、迅速发育阶段,是胎儿被药物导致某些系统和器官畸形的最敏感时期。此期内应禁用以下药物:抗肿瘤药物:如白消安、巯嘌呤、环磷酰胺;

  ‚激素类药物:可的松、泼尼松龙、安宫黄体酮;

  ƒ抗癫痫药与抗惊厥药:苯妥英钠、卡马西平;

  ④镇静药:如安宁、利眠宁、沙利度胺;

  ⑤抗抑郁药:丙米嗪、苯丙胺;

  ⑥抗过敏药:扑尔敏、安其敏、苯海拉明;⑦放射性药物:放射性碘。

  中、晚期妊娠用药注意

  中、晚期妊娠是指妊娠4个月至分娩期间。该期应完全禁用的药物包括促进蛋白质合成的药物(男性激素样药物可增加食欲和体重)、口服抗凝剂、阿司匹林(长期或大剂量使用)、氯霉素、己烯雌酚、磺化物类、烟碱、呋喃妥因、口服降血糖药物、性激素(任何种类)、磺胺类、四环素类等。

  分娩前两周孕妇用药

  需特别慎重应用的药物;

  抗菌药(大剂量青霉素、红霉素、磺胺类等);维生素(K3与K4等);麻醉药(乙醚、氯仿等);镇痛药(吗啡、哌替啶、美沙酮等);解痉药(颠茄制剂、东莨菪碱等);散瞳药;利尿药;兴奋药;抗高血压药(利血平等);抗心律失常药(利多卡因等);口服降糖药(苯乙双胍等)。

  分娩期用药注意

  哌替啶是常用的分娩镇痛药。吗啡类及鸦片制剂因具有强力抑制胎儿呼吸而不宜采用。用于引产和促进分娩常以缩宫素静滴,麦角制剂可致强直性子宫收缩,胎儿娩出前不宜使用,垂体后叶素可升高血压,妊娠高血压及合并高血压孕妇禁用。而预防和治疗早产可采用硫酸镁、硝苯地平、沙丁胺醇等子宫收缩抑制药及吲哚美辛等前列腺合成酶抑制药。

  二、药物对胎儿的损害

  (二)药物的致畸作用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根据动力实验和临床用药经验及对胎儿致畸相关的影响,将药物在妊娠期的使用分为A、B、C、D、X五类。

  A类:妊娠期患者可安全使用

  B类:有明确指征时慎用

  C类:在确有应用指征时,充分权衡利弊决定是否选用

  D类:避免应用,但在确有应用指征、且患者受益大于可能的风险时严密观察下慎用

  X类:禁用于妊娠和可能怀孕的得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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