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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基础知识点归纳

时间:2020-08-24 15:51:57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基础知识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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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基础知识点归纳

  股东资格确权之诉股东资格确权之诉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①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②已经受让或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3)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主要类型

  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

  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确认;

  共有股权的股东资格确认;

  因股权转让而发生的股东资格确认。

  【例题·不定项】甲公司内部出现一些股权归属争议,依据相关法律,下列正确的是?( )

  A.张三提供对股东李四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李四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B.实际出资人王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名义出资人王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赵六和林七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林七证明其已经依法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可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

  D.股东刘得猾可以以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返还义务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出资请求权。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例题·不定项】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

  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2-3-92)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抽逃出资。垫付出资的约定有效,该约定并不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2-3-93)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在实体上仅仅能基于合同主张权利,在程序上可主张确权之诉;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给实际出资人属于股权外转,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背书转让

  1.概念

  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转让效力;担保效力;证明效力。

  (1)背书转让无需票据债务人同意,代替债权通知。

  实际上属于债权让与。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3)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4)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5)空白背书: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持票人可以推定为合法的被背书人。

  2.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

  (1)限制背书(禁转背书)(F27、F34)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该第三人不得向原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A.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B.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不得转让 (只是丁不得向乙追索而已)

  甲——乙(背书人)——丙——丁

  乙是该原因关系的受害人。

  破产财产变价、分配

  1.破产变价和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债权人会议讨论并通过;法院裁定认可。

  2.破产清偿顺序

  (1)别除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破产清算清偿顺序:

  第一顺序: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和养老医疗补偿金(董监高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顺序:前项之外的社会统筹保险费用和税款;

  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

  3.破产分配额的提存

  (1)附条件债权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例题】破产企业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如果乙公司代销甲公司产品的销售额达到100万,则甲公司向乙公司增加代理费10万。(中间分配、最后分配、追加分配)

  依据破产分配方案,普通债权清偿率20%,分两次分配,每次分配10%;

  第一次分配公告日,销售额未达到100万,管理人应当将分配额1万提存;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销售额达到100万,分配1万,并将提存的1万支付给乙公司;

  如果未达到100万,将提存的1万元分配其他债权人。

  (2)未受领分配额债权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3)诉讼仲裁未决债权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例题·不定项】某建筑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向法院申请破产救济。关于该案破产财产范围和清偿顺序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3-78川改)

  A.该公司所欠民工工资应当列入破产费用先行清偿

  B.该公司租用甲公司的一套建筑设备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C.该公司的一批脚手架已抵押给某银行,该批脚手架不能列入破产财产

  D.该公司员工对该公司的投资款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受偿

  E.该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前受偿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财产范围和清偿顺序。民工工资不是破产费用,脚手架依然属于破产财产,但是银行对其享有别除权而优先受偿,员工基于对公司的投资所享有的是股权,而非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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