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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模考卷

时间:2020-08-14 12:20:32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7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模考卷

  导语: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下面是百分网小编整理的案例内容,需要考试的小伙伴们一起来看看吧。

2017年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模考卷

  【案例一】

  【案情】甲(1994年1月22日出生)因2008年8月7日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去少年宫上课的学生张某500元学费,于2008年10月19日被判处有期刑罚3年,缓期5年执行。2010年1月21日,甲在网吧上网,肚子饿了想买些东西吃,却发现自己“囊中羞涩”,此时看见李某正放学回家,便心起歹意,走上前去抓住李某的领口将其拽到隐蔽处,要李某给保护费,李某非常害怕,就将身上仅有的10元零用钱全部上交,甲看到李某身上并无其他财物,就放李某回去了。次日,甲向朋友乙(1991年11月30日出生)说起该事时,乙告诉甲李某的父亲是个富商,整天一副自以为了不起的样子,乙十分看不惯,想和甲一起把李某抓起来,吓唬吓唬其父亲,甲表示同意。于是,当天下午,乙与甲就一起把李某拽到乙的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李某的父亲在接到电话后马上报了警。到了晚上,甲想到自己还在缓刑期间,最好不要犯事,就在夜里2点左右趁乙睡着后,偷偷将李某放了,送他回家,并打算随后去公安局自首。由于李某家里已经有警察埋伏,甲被当场抓获。后经甲的带领,警察将乙抓获。经查明,乙于2005年12月30日因抢劫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于2007年6月30日获假释出狱。乙出狱后,结交了一女友丙(1994年8月13日出生),并曾与甲发生过一次性关系,2007年10月,两人分手。

  【问题】

  1.甲和乙把李某拽至乙家中软禁起来,并打电话给李某的父亲说已经把李某绑架,威胁其不得报警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为什么?

  2.甲和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3.对甲是否应当数罪并罚?为什么?

  4.甲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5.对乙是否应当数罪并罚?为什么?

  【答案】

  1.(1)甲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非法拘禁罪。甲在其生日当天出于吓唬李某父亲的目的,而将其自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行为。虽然生日当天甲未满16周岁,对非法拘禁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其非法拘禁行为一直延续到第二天凌晨2点,甲此时已满16周岁,应负刑事责任,构成非法拘禁罪。

  (2)乙的`行为构成犯罪,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乙与甲合谋出于吓唬李某父亲的目的,而把其自李某软禁起来的行为是非法拘禁行为,而不是绑架行为。

  2.甲与乙为共同犯罪,共同构成非法拘禁罪。

  3.对甲应当以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因为甲还在抢劫罪的缓刑考验期内,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直接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将非法拘禁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4.甲具有如下法定的量刑情节:(1)甲犯非法拘禁罪时未满18周岁,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甲在被警察抓获之前确实已经准备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可以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在甲的帮助下将乙抓获,甲的行为构成立功,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甲在与乙共同犯非法拘禁罪的过程中处于从犯地位,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对乙以非法拘禁罪一罪论处即可。理由:(1)乙出狱后未满16周岁,与未满14周岁的****偶尔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因此,该行为不构成犯罪;(2)乙犯非法拘禁罪时,其假释考验期已满,不应再撤销假释并进行数罪并罚。

  【案例二】

  【案情】大地公司与张三签订一个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设立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张三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张三任董事长;公司亏损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做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蓝天公司登记以后,在大地公司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大地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蓝天公司。

  2007年3月,蓝天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大地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4月,大地公司提出退出蓝天公司,张三书面表示同意。5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计240万,并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的蓝天公司净亏损180万。另查明,张三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注册资金转出,故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大地公司和张三对蓝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大地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使用权属于蓝天公司,故其抵押行为应为无效,且大地公司已于贷款后一个月退出了蓝天公司,因此,对240万债务不承担责任,而蓝天公司的注册资金120万被张三占用,张三应当归还120万中的一半给大地公司。张三认为,蓝天公司在公司成立时大地公司投资不到位,故蓝天公司成立无效,蓝天公司的亏损应当由大地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

  1. 本案中,蓝天公司的股东出资有何问题?公司是否成立?本案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有哪些?(5分)

  2. 大地公司认为其退出蓝天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大地公司对蓝天公司和张三承担什么责任?(4分)

  3. 大地公司可否要求张三退还其占用的120万中的60万给大地公司?应否承担蓝天公司的亏损的一半?(4)

  4. 本案中,蓝天公司、大地公司、张三对丙银行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5分)

  【答案】

  1.(1)蓝天公司股东的出资有瑕疵,因为大地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2)本题中的股东未办理登记的出资瑕疵并不影响蓝天公司的成立,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视具体情况有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变更注册资本或被撤销,本题中蓝天公司具备公司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该公司的成立是有效的,部分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但是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大地公司、张三与蓝天公司是股东与公司间关系;张三与大地公司是股东之间的投资合作关系;蓝天公司与丙银行是借贷法律关系;大地公司与丙银行之间形成抵押法律关系。

  2.(1)根据《公司法》第72条到75条的规定,股东除全部转让股权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或者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而退出公司外,不能退出公司,因此大地公司不能仅经董事长张三的书面同意就主张已经退出了公司。

  (2)对于大地公司未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大地公司对其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应对蓝天公司承担足额缴纳责任外,同时应向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3.(1)大地公司不能要求张三退还60万给自己,张三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应当承担向蓝天公司返还的义务,由于张三占用的是公司资金,张三仅对蓝天公司负有返还义务,对大地公司无返还义务。

  (2)大地公司不应承担蓝天公司亏损的一半。公司成立后,作为企业法人,蓝天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除非符合“刺破公司面纱的”法人人格否认,否则是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的。本题中,大地公司虽然违反了出资义务,但只对蓝天公司承担补缴出资义务,对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但不直接承担公司的亏损。

  4.蓝天公司应当以自己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大地公司应当首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消除其出资瑕疵,在其出资200万的范围内对蓝天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张三应当归还其挪用的120万给蓝天公司,在其出资200万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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