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百文网手机站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时间:2021-03-12 10:43:46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下面yjbys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提供了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仅供大家参考。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1、现代法律是指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是人们自由意志活动的产物,它贯彻、反映、体现的是人们现实的愿望、需求、主张和见解。

  2、如何对极其复杂的各种现实利益关系进行分配、调整和确立,取决于立法者正当而有效的意志之存在。

  3、法律必须符合现实生活的`主观需求与客观条件,这就需要有自由理性的判断,也就必然反映出立法者对社会现实生活的认识、理解和抉择。所有这些都说明法律具有意志性。

  4、法律既具有意志性,又具有规律性。法律的意志性决不意味着任意或任性,自由意志本身是自律的、理性的。

  5、“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人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的意志性与规律性】相关文章: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08-17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11-15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解释08-17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推理08-17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系与法律体系的区分08-17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08-17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责任释义08-17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律对人效力03-23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法律原则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