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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题

时间:2020-08-12 14:52:20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题

  导语: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大家跟着百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试题内容吧。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模拟试题

  一、选择题

  1.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A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 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 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

  【解析】:

  乙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所规定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缔约过失行为,合同未成立,乙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要赔偿对方甲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至于所收订金,以主合同成立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未成立,当然要退还;但订金并非定金,无双倍返还的道理。参见《担保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张某于1月租住何某1套房屋,租期1年。半年后何某出国。租期届满,何某并未作任何表示。次年3月何某归来,要求张某立即搬出。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 双方没有续订合同,租赁关系消灭

  B 次年1至3月,双方存在无偿合同关系

  C 次年1月起,原合同应视为续订一年

  D 次年1月起,该合同转变为不定租租赁

  【答案】:D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题中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张某继续租赁房屋,出租人何某没有任何表示,所以该租赁合同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应当选择D项。

  请考生注意不定期租赁的情形主要有三种:

  (1) 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赁期限。

  (2) 依据《合同法》第21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期限约定为6个月以上,但未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又就租赁期限产生争议的,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3) 《合同法》第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两千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 纪念表为金表;(2) 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A 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B 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C 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D 按有效合同处理

  【答案】:B

  【解析】:

  A项确定理由是欺诈为正确,但是本题中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不能因此认为欺诈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C项判断理由不正确,重大误解的特征是两方都无故意,本题手表厂显然是知道虚假情况的。

  总之,考生应注意欺诈是一种故意,而重大误解却不是。另外还需注意法律对欺诈损害个人利益与欺诈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同规定。

  4.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A 无效

  B 有效

  C 效力待定

  D 得变更或撤销

  【答案】: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甲以乙的名义转让电脑,对外构成一个代理行为,但是没有乙的授权,因此是无权代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故C项正确。

  5.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2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1年零6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 不可以,因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1年期间

  B 可以,因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 可以,因未过2年诉讼时效

  D 可以,因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答案】:A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注意除斥期间是法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本案中,首饰店用人造钻石冒充天然钻石,是欺诈行为。受欺诈方甲享有撤销权。《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自其知道受欺诈之日起开始计算,为期1年。甲在超过除斥期间后要求行使撤销权,不能获得法院支持。

  6.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A 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 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 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 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超越经营范围民事行为的效力。依《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并不因为当事人越权而无效,但违反了以下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1) 限制经营的;(2) 特许经营的;(3)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

  本案中,装修公司超越经营范围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不违反禁止、限制、特许经营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所以应该选择A。这反映出《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理念。

  7.甲去外地做生意,向乙借款5万元,为表示信用,甲将一套三居室的住房交给乙方居住。双方言明:利息与房租冲抵,一旦借款返还,乙即退还房屋。乙对甲的房屋享有什么权利?

  A 抵押权

  B 质押权

  C 承租权

  D 借用权

  【答案】:C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租赁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注意题干中“利息与房租冲抵”这句话,借贷合同和租赁合同产生的利息与房租相互抵销,也即节省利息支出相当于收取租金。

  房屋抵押需登记,并且抵押权人无法使用抵押物,而本题中房屋交给乙居住,所以A错误;房屋为不动产,无法成为质押的标的,所以B错误;根据题意,乙居住房屋是需要支付一定房租的,而借用是无偿的,所以D也错误。

  8.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缴纳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A 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B 显失公平,可变更

  C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D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答案】:C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是合同效力判断。本案具有合法的'形式,是增加装修费,目的是在于逃税,符合《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叉因为逃税是违法行为’,它也符合第52条第(5)项的规定。但从表面上来看,并不能判断出有逃税行为,所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更合适。

  9.甲向乙购进一批玉米,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乙所在城市S市。5月1日乙为甲代办托运运往M县。在运输过程中,5月3日甲与丙签订协议,将这批玉米转让给丙,在M县火车站交货。5月4日由于遇到山洪暴发,火车在运输途中出轨,玉米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A 甲承担

  B 乙承担

  C 丙承担

  D 甲与丙分担

  【答案】:C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出卖在途标的物(简称在途买卖)的风险责任。

  《合同法》第144条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所以,从5月3日甲与丙签订协议起,在途运输的玉米,风险由丙承担。注意本案中甲与丙并无关于标的物风险责任的特别约定。另外,考生还需注意该第144条实际上是《合同法》第142条的一个例外规定,并请考生斟酌本题的出题意图。

  A、D两项不符合该法第144条的规定,乙已完成向甲交付货物的义务(约定的交付地在乙所在城市S市,乙已经在此完成了托运手续,M县并不是约定的交付地),故B项也错误。

  10.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应当如何解释条款的含义?

  A 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B 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C 按照法理进行解释

  D 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答案】:D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格式合同的解释。

  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这是解答本题的关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在本题中显然是在通常理解出现两种解释的情况下才出现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两种理解,因此应当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选择D项。

  考生注意:对格式条款或者格式合同的解释,可以采用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即按照通常含义理解;同时还有其特殊方法,即作出对格式条款制定者不利的解释。

  11.下列协议中哪个适用《合同法》?

  A 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B 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

  C 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承包协议

  D 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合同的含义。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合同,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归合同法调整,因此选项A、B错误。至于选项C,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政策的安排,双方之间的地位不平等,类似于一个行政指导合同,有兴趣者可以参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章的相关规定。

  12.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A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 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 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答案】:C

  【解析】:

  本题的考查点为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支付定金时的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如适用定金罚则,乙可以得到4万元×2=8万元(其中4万元是乙先向甲支付的);如适用约定违约金,乙可以得到6万元。表面上来看,乙适用定金罚则得到的金额高于适用违约金,但定金罚则中的4万元是乙先行支付的,所以从最大限度保护乙的利益出发,则是选择违约金6万元。同时定金4万元由甲原价返还给乙。

  二、案例分析

  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房屋出租后的第二年,乙为了经营酒店,经甲同意,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共花费6万元。一天晚上,一失控的汽车撞到该房屋,致使其临街的玻璃墙毁损,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乙便自行花费1万元予以维修。现甲、乙发生纠纷,均欲解除合同,但就如何解除意见不一。请回答以下列问题:

  问题:

  1.该租赁合同的性质如何?

  A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C 附始期的合同

  D 附终期的合同

  【答案】:D

  【解析】:

  双方约定“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屋,直至乙去世”,表明这是一个附期限的合同。始期与终期的区别在于期限到来之时是合同发生效力还是效力终止。本题中是期限到来效力终止,因此是附终期的合同。

  这里补充一个理论知识:在实务中,同一件事实,究竟应认定为期限,还是应认定为条件,须基于必成事实抑或偶成事实。在长期的司法实务和学说理论中,积淀了不少区分方法:(1) 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①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②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2) 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①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是期限。②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

  2.对于乙对房屋的装修费用,若甲乙达不成协商一致,应如何处理?

  A 由乙无条件拆除,费用由乙自理

  B 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无须支付费用

  C 装修物归甲所有,且甲应当支付全部装修费用

  D 若装修物可以拆除则拆除,不能拆除的,可折价后归甲所有

  【答案】:D

  【解析】:

  《民法通则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由此条即可得出答案。

  3.对于乙对玻璃墙的维修及其费用应如何处理?

  A 由甲承担维修费用

  B 由乙承担维修费用

  C 由甲乙分担维修费用

  D 由甲承担大部分维修费用,乙承担小部分维修费用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题中,玻璃墙受损害的直接原因是肇事司机引起的,甲、乙双方都没有过错,但由于肇事司机逃逸,因此该损失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由出租人承担维修的义务。

  《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由此可见A项是正确答案。

  4.若本案中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甲、乙双方又无法就租赁期限协议补充,下列关于合同解除的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 甲无权随时解除合同

  B 甲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乙

  C 乙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D 若合同解除,乙仍应支付解除之前实际租赁期限的租金

  【答案】:B,C,D

  【解析】:

  《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由此可见,B、C项是正确的答案,同时A项是错误的。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由此可见,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重要义务,合同解除并不影响租金的支付,乙方仍然需要按照其实际租赁房屋的期限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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