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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四

时间:2020-08-15 08:45:45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四)

  一、(不定项选择题)

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四)

  甲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货物,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货物检验和交货不符合同约定的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有权依自己习惯的时间安排货物的检验

  B.如甲公司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在货到后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再发运的安排,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

  C.甲公司在任何时间发现货物不符合同均可要求卖方赔偿

  D.货物不符合同情形在风险转移时已经存在,在风险转移后才显现的,卖方应当承担责任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第94题

  【正确答案】 BD

  【解析】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的规定,(1)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3)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因此,B项正确。

  需要按照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而不是依照自己习惯安排,A项错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6条的规定,(1)卖 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因此,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情形在风险转移时就已经存在的,则卖方应当承担责任,D项正确。

  对于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损害赔偿的时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并未予以规定,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因此,当事人需要在检验后发现不合格及时或者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要求损害赔偿,超过该合理期间,就视为货物符合合同规定,C项错误。

  二、(不定项选择题)

  (二)

  迅辉制药股份公司主要生产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指令保管员韩某采用不登记入库、销售人员打白条领取产品的方法销售,逃避缴税65万元。迅辉公司及陆某以逃税罪被起诉到法院。

  如迅辉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发生下列变故,法院的做法正确的是:

  A.公司被撤销,不能免除单位和单位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B.公司被注销,对单位不再追诉,对主管人员继续审理

  C.公司被合并,仍应将迅辉公司列为被告单位,并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范围承担责任

  D.公司被分立,应将分立后的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以迅辉公司在新单位的财产范围承担责任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第94题

  【正确答案】BC

  【解析】

  根据《刑诉解释》第286条的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公司被注销或撤销,对单位不再继续追诉,B项正确,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87条的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合并、分立的,应当将原单位列为被告单位,并注明合并、分立情况。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以其在新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C项正确。公司被分立,仍应将迅辉公司列为被告单位,D项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

  (二)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2013年5月,有限合伙人高崎将其一半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给贾骏。同年6月,高崎的债权人李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另一半合伙财产份额。对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高崎向贾骏转让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B.就高崎向贾骏转让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C.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不必经田、丁的同意

  D.就李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高崎的合伙财产份额,田、丁可主张优先购买权

  【本题来源】2013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第94题

  【正确答案】AC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7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有限合伙人高崎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无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A正确。

  由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人在对外转让自己份额时,并没有规定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据此,有限合伙人在对外正常转让财产份额时,只要履行了通知义务,在同等条件下,可自由选择出售对象,而不仅限于其他合伙人,B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7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据此,债权人不必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便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与此同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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