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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3-07-06 16:10:26 登绮 人力资源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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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精选10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2023年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2023年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精选10篇)

  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1

  第一章 人事管理权限

  第一条 总经理确定公司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所有员工的任免去留及晋级,决定全体员工的待遇,负责全体职员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

  第二条 门店经理的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

  一、 协助总经理管理公司职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事宜。

  二、 做好各门店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

  三、 负责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

  四、 负责公司各店面日常工作管理以及考勤管理。

  五、 组织公司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

  六、 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岗位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

  七、根据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进行合理的安排,保证完成全年的各店铺销售任务

  第二章 员工的招聘与管理

  第一条 招聘原则: 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条 聘用流程: 招聘计划应聘人员填写《个人简历表》面试安排店铺进行实习 入职前培训(介绍公司情况企业文化等)(合格者)分配店铺或区域办理相关手续(正式上班)

  第三条 试用:导购员试用分二个阶段:

  1、实习导购试用期为10天,合格者晋升初级导购。

  2、初级导购试用期为20天,合格者晋升为中级导购(试用期结束)。特别优秀者经过考核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

  一、 实习导购员试用期上班不足10天要求辞职,没有工资。

  二、 新职员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公司有权利随时解聘不计算工资。

  三、 实习导购不参与销售提成,工资按每天20元计算。初级导购日工资20元另加个人销售提成。

  四、 店长、领班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上交店面经理。

  五、 店面经理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以及店长领班的初核评语作出决定并通报总经理。

  第四条 提前结束试用期:

  一、 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销售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职员,店面经理可以报请总经理批准对此员工提前结束试用期转为正式员工,并享受正式员工的`相关待遇。

  二、 在试用期10-15天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职员,店面经理可以提前向总经理报请提前辞退试用职员。

  第五条 员工录用:被正式聘用的新职员,由人事负责人与其签定《员工聘用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公司存档,一份交新职员自留,聘用日期及正式工资的起算日期自试用期满之日计算。

  第六条 劳动协议:《员工聘用协议》一年签定一次。聘用期满如不发生解聘和离职情况将继续聘用。职员如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十五天书面通知人事经理。(经理则要提前30天)

  第三章 培训机制

  第一条 为提高员工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各种形式的培训。

  第二条 员工的培训分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三种。

  一、 职前培训由店面经理(督导)、店长负责,内容为:

  1. 公司简介、人事管理规章的讲解;

  2. 企业文化知识的培训;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职责的说明;

  3. 业务技能培训;服务意识;礼貌用语的培训。

  二、 在职培训:员工不断的研究学习业务技能,店长领班应随时施教,提高员工的能力;特别是淡场的培训。

  三、 视业务的需要,挑选优秀的员工参加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回公司后将学习的内容传授给其他同事。

  第四章 工作守则和行为准则

  第一条 工作守则包括

  一、 每位员工都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处处以公司的利益为重, 为公司的发展努力工作。

  二、 树立服务意识,牢记“顾客至上”的原则,主动、热情、周到的为顾客服务,努力让顾客满意。

  三、 员工要具备创新能力,通过培养学习新知识使个人素质与公司发展保持同步。

  四、 讲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确效率是企业的生命,上级安排的任务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满意的答复。

  五、 要有敬业和奉献精神,满负荷、快节奏、高效率是对所有员工提出的敬业要求。

  六、 具有坚韧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气战胜困难、挫折。

  七、 要善于协调,融入集体,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分工不分家。

  八、 要注意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的个人品质。

  九、 明确公司的奋斗目标和个人工作目标。

  第二条 行为准则包括:

  一、 职员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尽职尽责、精诚合作、敬业爱岗、积极进取

  二、 职员应服从公司的组织领导与管理,对未经明示事项的处理,应请示上级,遵照指示办理;对不服从领导安排与管理的员工可以采取记大过、开除等惩罚办法。

  三、 职员应严格保守公司的经营、财务、人事等机密;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 职员不得损毁或非法侵占公司财物;

  五、 服从上级命令,有令即行。如有正当意见应在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须协同办理。

  六、 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行为检点,谈吐得体。切记每位员工的言行是公司形象和风貌的体现;

  七、 公司内员工之间要团结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学习,沟通思想,交流感情;

  第五章 薪酬及福利待遇

  第一条 薪酬

  一、底薪:由基本工资与职务工资组成。

  二、加班工资,按实际情况给予补休或者补薪。加班时间在2-6小时以内的加班工资按4元/小时计算(注:长白班人员加班工资按5元/小时),加班时间达6小时以上(含6小时)按5元/小时计算加班工资。

  以下情况视为加班:

  1.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节假日工资次年3月15号发放)

  2. 公司规定的加班时间超过二小时以上的(当月发放)

  三、销售提成:根据各门店的业务指标,确定提成标准。(具体见每月销售任务)

  四、导购之星奖励:完成当月个人销售指标且销售额或数量排名第一者可获得导购之星奖20元。

  五、全勤奖励:分月全勤奖励、年度全勤奖励。

  1. 月全勤奖励:当月出满勤(未请事病假、无迟到早退、无旷工)者给予月全勤奖励30元。

  2. 年度全勤奖励:连续四个季度出满勤(未请事病假、无迟到早退、无旷工)给予年度全勤奖金100元。

  第二条 节假日工资计算

  元旦 1天 日均工资xx/天

  春节 3天 日均工资xx/天

  清明 1天 日均工资xx/天

  端午 1天 日均工资xx/天

  中秋 1天 日均工资xx/天

  国庆节3天 日均工资xx/天

  劳动节1天 日均工资xx/天

  注:次年的3月15号发放以上节日工资

  第三条:福利

  一、 困难补助:职员个人或家庭有特殊困难,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 过节费:中秋节、端午节公司将发放适当的过节费或物品。

  三、 员工生日:由公司相关人员安排,并出50元用于购买蛋糕等礼品以表庆祝。

  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2

  第一条 协助总监组织、领导、管理人事系统工作,带领团队实践公司“德、忠、实、勤”的企业文化,并对分管的工作承担责任。

  第二条 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层的要求,协助总监编制、调整公司组织机构,科学合理设置部门和岗位,分配部门及岗位的职能、职责。

  第三条 协助总监组织、拟订公司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人事管理制度体系,并组织全员学习和贯彻执行。

  第四条 负责组织公司岗位职责的编制,不断修订、完善部门和员工岗位职责;贯彻、落实、督导全体员工学习、掌握并履行好岗位职责。

  第五条 负责劳动法、经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拟定公司劳动合同,并组织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协助总监完成人员招聘、录用、任免和调配,()做好人员招聘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负责优秀人才(知名院校优秀毕业生、知名企业优秀人才及其他机关事业单位的优秀管理人才)的.招聘渠道开发与维护。

  第八条 负责公司员工人事档案、人事制度及其他人事管理资料的归档和管理。

  第九条 负责执行公司培训管理制度,根据公司业务需要,拟定年度、季度和月度人力资源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负责培训团队(教师团队、院校、机关、协会、会议等资源)和培训机构的组织、联络、建立和维护工作,提升员工培训质量和水平,促进人力资源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负责公司各部门每月绩效与任务考核、季度考评和员工年度评定工作,向总监和公司领导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二条 协助总监贯彻执行公司薪酬与福利管理制度,负责员工薪酬与福利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 负责搞好考勤与薪酬、福利的核定工作。

  第十四条 负责公司企业文化的宣传、建设,组织员工宣誓,让每位员工将企业文化“牢记在心中,落实在行动上”。

  第十五条 负责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及离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司廉政制度,清正廉洁,杜绝腐败。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机密。

  第十八条 负责组织、编制公司每周/月工作计划 ,负责检查、跟踪、反馈每项任务的执行情况,并按时提交考核意见,供总经理参考。

  第十九条 完成上级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3

  一.员工招聘

  广州XX国际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所有员工,除由房产公司和XX公司选派的人员外,其余员工均向社会公开招聘。求职者必须通过严格考核审查后方能被取录,求职申请者需带备有关之文件,包括:

  1. 履历书;

  2. 学历证明文件;

  3. 资质审核证明(专业)及上岗证等;

  4. 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5. 近照三张;

  6. 待业证/劳务证/退休证;

  7. 由本公司指定之医院体检合格证。

  二.试用期

  1.新聘用的员工试用期一般为2―3个月,公司在此期间对该员工是否胜任应聘职位作出评估。

  2.评估因素包括:工作表现、服务态度、工作能力及出勤率等。

  3.如果评估结果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公司有权辞退该员工或延长该员工的试 用期。

  4.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已被确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犯严重过失的,公司有权辞退该员工而不需作任何补偿。

  5.新聘用员工入职后,必须经过必要的岗前培训,方可上岗。

  6.试用期薪金一般按试用职位标准工资的70%―80%发放。

  7.试用期内,员工或公司单方需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试用期满

  1.试用期合格的员工,公司将正式录用。

  2.试用合格者的录用日期从试用开始之日起计算。

  3.试用期满的员工可享用公司指定的福利。

  四.工作时间

  1.根椐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超过法定工作时间部分,将按日累计计发加班费或安排补休。各部门可根据工作性质需要自行规定工作班次或轮班,员工须按规定时间准时上下班。

  2.公司如因工作或业务需要,指定员工加班,除因员工有特殊情况经部门经理核准外,不得推绝,违者以旷工论处。

  3.员工加班由部门经理核准,一般情况下安排补休。因特殊情况不能安排补休的,一律报行政人事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或受权人)批准后方可加班。

  4.加班或超时工作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由部门经理或行政人事部安排补休或根据《劳动法》条例支付加班费。

  5.各部门经理,如因工作需要,被安排于公休日当值,不得计加班费,但可适当安排补休。

  五.个人资料

  个人档案资料由行政人事部接管和保存,如个人情况有变化,应及时知会行政人事部,如未能将正确的资料呈报而引至日后自身权益损失的,公司将不予负责。

  六.膳食安排

  当值员工须按部门安排轮流用膳,每餐用膳时间45分钟。

  七.薪金

  1.员工每月薪金于次月第八日发放,遇节假日则提前。

  2.薪金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每月最后一天。

  3.员工工资计核办法(公式):

  3.1日薪酬:月薪/30天;

  3.2小时薪酬:月薪/30天/8小时;

  3.3加班或缺勤的增扣薪酬均依上述公式计核。

  八.工资调整

  公司将视乎业绩状况、员工工作表现及物价指数,考虑按年调整员工薪金。

  九.加班工资

  1.加班补工资:工作日超时加班=日薪酬(小时薪酬)×加班天数(小时)、节假日加班=日薪酬(小时薪酬×200%)[国家法定之十天为限]

  2.加班补休:加班补休一律按1:1调补。

  十.工服押金

  员工在领取员工制服时须交纳工服押金$300元,合同期满或中途离职,在办完有关手续并交回工服后,押金予以退回。

  十一.升职及调职

  1.当公司出现职位空缺时,公司会优先考虑内部提升适当人选,在没有适当人选时才对外招聘。公司不断的拓展会为员工晋升提供更多的机会,同时员工也应该为达到这个目标而不懈努力。

  2.员工的晋升或调职,由部门经理向行政人事部推荐或提议,经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由行政人事部办理有关手续。

  3.员工晋升生效之日起的'首2―3个月为试用期,薪金按新聘岗位工资标准 80%计算,晋升前已代理该职位达二个月以上者,不再实行试用期。

  十二.《劳动合同》的续订、解除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由行政人事部办理有关手续。

  2. 《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提前解除,惟任何一方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1员工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工作任务

  3.2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期限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3.3员工被开除、除名、送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

  3.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辞退的;

  3.5公司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

  3.6公司经营不需要,或合并、分立、停业。

  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1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员工身体健康;

  4.2公司不能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4.3公司违反劳动保险法规、政策,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告自行终止:

  5.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5.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已经出现;

  5.3员工经批准出境定居或自费出国留学;

  5.4公司被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

  5.5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劳动合同》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6.员工在任何情况下离职,必须在行政人事部办理有关手续及清还所有 公司财物。若员工未能办理上述手续,公司则有权扣留薪金、工服押金及档案直至有关手续办妥为止。

  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正、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平等。

  第四条处理人事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五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省、市、县(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负有业务指导的责任。

  第七条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省政府在宁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在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人事关系由省人事厅代管的中央、国家有关部门所属驻宁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第八条设区的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其辖区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二)省人事厅委托的国家、省有关部门所属的在其辖区内的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跨设区的市的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之间因受理权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受理。

  第十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有关方面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的送达、案件档案管理、仲裁员的聘请、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政府等有关部门的人员、专家学者和律师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第十三条仲裁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熟悉人事政策法规,有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条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参加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可根据情况设立由工会组织代表、单位代表、职工代表三方组成的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单位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工会指定的代表担任。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指导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副本。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规定的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七条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十八条参加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代为参加人事仲裁。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人变更其代理人的权限或者解除委托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3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理由,可以推举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代表人在仲裁活动中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第二十条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仲裁庭由3名以上(含3名)的单数仲裁员组成。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1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二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从仲裁员名册中确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1名仲裁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组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六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指定仲裁员。

  第二十八条因回避等原因重新组成仲裁庭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五章开庭和裁决

  第二十九条仲裁应当公开开庭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公开开庭的其他案件,不公开开庭。

  对案情简单、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需开庭的或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书面仲裁应当在全面、准确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

  第三十条决定开庭处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前5个工作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3日内书面申请延期开庭;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第二次开庭及以后开庭的通知期限由仲裁庭决定,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三十二条仲裁庭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二)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陈述,对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对有关证据进行质证;

  (四)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当庭辩论,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五)根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进行调解;

  (六)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及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八)对当庭难以作出裁决或需要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择期裁决。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需要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举证,当事人在仲裁庭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不举证的,或者举证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仲裁庭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三十四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证据由仲裁庭认定并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裁决的根据。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六条仲裁庭开庭应当制作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七条仲裁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仲裁庭对案件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第三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双方当事人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第四十条在仲裁裁决前,申请人撤回申请,仲裁委员会可以审理同意并予以结案。

  第四十一条仲裁庭由3名(或者3名以上)仲裁员组成的,裁决前应当对仲裁案件进行评议,记录人员应当制作评议记录。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独任的仲裁案件,裁决由仲裁员直接作出。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庭成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第六章执行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仲裁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或者在仲裁案件过程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四十九条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用。收取仲裁费用的标准和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原由省人事厅发布的《江苏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苏人通〔1998〕206号)同时废止。

  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学院章程,规范学院人事管理,保障学院各类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依法办学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三条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教职员工比例。

  第四条学院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依法自主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和岗位,决定机构和岗位名称、目标任务、岗位任职条件以及岗位的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学院人事处是人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院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具有事业单位编制的教职员工。

  第二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七条学院新聘用教职员工,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学院公开招聘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

  第八条公开招聘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各学系、部处根据工作需要向人事处申报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条件,人事处进行审核,报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发布招聘信息。

  (二)人事处收集和初步审核应聘材料,组织应聘者进行面试,按照程序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将拟录用名单报上级人事部门。

  (三)完成上级人事部门和人事处规定的程序后,由人事处办理入职手续。

  第九条学院内部岗位人选进行竞聘上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方案;

  (二)公布公示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条学院内部岗位竞聘工作在学院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原则上二~三年一次。

  第十一条学院教职员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三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学院与教职员工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条新进教职员工与学院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试用期(见习期)原则上为12个月。

  第十四条教职员工在学院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学院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条教职员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教职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院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教职员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学院人事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教职员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学院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四章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学院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教职员工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教职员工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学院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教职员工进行培训。教职员工应当按照学院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三条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五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教职员工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教书育人,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教职员工违学院规章制度的,学院责令其改正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违合同义务的教职员工追究违约责任;不符合任职要求的,学院可变更其岗位乃至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教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6个工作日的;

  (七)一学期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教学事故,或者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发生重教学事故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律的。

  第二十八条处分分为警告、箭、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箭,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二十九条教职员工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以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六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教职员工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执行,实行学院绩效工资方案。

  第三十一条教职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二条学院及其教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教职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教职员工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第七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教职员工与学院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教职员工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负有学院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七条对学院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教职员工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违本办法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人事处和其他部门负责人在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6

  一、要自觉地执行《条例》中有关选任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条件、程序、纪律等规定,营造富有生机和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坚持以下六条标准:

  1、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2、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奉献精神;

  3、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不以权谋私,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4、能联系群众、团结同志,热爱党务工作;

  5、进取意识强,勇于开拓创新;

  6、年纪轻,有文化、懂业务、会管理,具有开创工作新局面的能力。

  四、选任中层以上干部,严格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谈话、任职的程序。

  五、干部的管理,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德、能、勤、绩等全面严格考察,重点考察工作实绩。每年定期进行考核。

  六、干部、职工的调进、调出,应经党工委的`集体讨论决定,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七、选任干部和人事管理应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工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

  (2)不搞临时动议决定干部的任免;

  (3)个人不能改变党工委会集体讨论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5)不准在选任干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6)考察材料不齐全,时间不充裕不讨论,不审批,不上报。

  八、干部的档案管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处级领导干部的档案由组织部管理,科员以上的档案由办公室实施管理。及时将需要归档的材料按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做到不失、不漏。凡因工作需要,借阅人事档案的,要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借阅的有关手续。无关人员不准查阅干部档案。

  九、做好干部、职工的工资管理工作,按政策办理干部、职工的工资晋升等事项,做到及时、准确。

  十、干部职工请销假:

  1、凡因事不能上班须请假的,假期在一天内由本部室负责人批准。

  2、请假二天以上的,由本部室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

  3、科以下人员请假由各部室批准,科领导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

  4、凡请假期两天以上,均要填写《请假报告表》,按规定审批,并将请假报告表呈送办公室备案。

  5、凡请假离开市区的一律由委领导批准。

  6、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填写请假单的,领导批准后可由所在部室填写请假单,交办公室备查。

  7、凡是工委集体活动或学习开会等,因事请假的由各部室领导负责向主持活动或会议的领导报告。

  8、休假期满后,应按批假程序向有关领导销假。

  9、凡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当年工休假者,当年不得享受工休假。

  10、干部职工请探亲假、生育假、工休假、婚丧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7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悉依本制度规定办理。其次条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实施。在公司主管领导的指导下,行政人事部详细负责下列工作:

  1、负责人力资源规划的制定;

  2、负责人员聘请、培训、考核工作;

  3、负责公司劳动用工制度、薪酬激励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4、负责办理员工社会保险事宜;

  5、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从业人员职级划分如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

  中级管理人员,包括各部门经理、车间主任、主要工程技术人员。

  一般管理人员,包括各部门业务主管、一般技术人员。助理职员,包括各部门从事一般工作的员工。一般员工包括:一般职员、技术工人、普工、后勤工人等。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设立坚持“因事设岗原则”,努力做到以最少的岗位获得最好的工作效率。

  第五条公司人员编制数额按公司经营运作的.须要制定,并在每年年度起先前定编,经总经理和董事会核批后实施,坚决杜绝因人设岗,人浮于事的现象。其次节任用

  第六条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安排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务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置。第七条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阅历予以派任。

  第八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

  (二)中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报董事会核准后任免。

  (三)一般管理人员及助理人员由行政人事部考察后提名报总经理核准后任免。

  (四)本公司各单位如因业务须要,必需增加人员,应先依新进人员任用事务处理流程规定提出申请,一般管理人员以下岗位经主管人事副总经理核准,中级以上岗位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考选事宜。

  第九条新进人员面试或测验合格后,由人事部门办理试用手续,原则上试用3个月,期满考查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表现突出者,可视状况缩短其试用期。

  第十条新进人员应先办理背景调查,并按学历及实际工作实力任用。

  第十一条除公司正式职员外,本公司可按业务须要聘雇临时人员,其待遇、工作时间及工作条件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由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剥夺公民权,尚未恢。复者;

  (二)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三)通辑有案,尚未销案者;

  (四)参加黄赌毒者(正式员工在合同期内有此行为,一经发觉马上解聘);

  (五)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七)经其他机构开除者;

  (八)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九)未满十六周岁者;

  (十)公司负责人,不合于公司法规定者。第十三条新进人员,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试用成果欠佳,或品德不良,或发觉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事实者,可随时停用。新进人员在报到后,试用起先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本公司新进员工履历表;

  (二)提交学历证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交公司定点医院体格检查证明;

  (四)提交前任职机构离职证明书(无证明书者应供应有关查询电话及地址);

  (五)供应经济担保并与担保人签定担保合同书,担保人应保证被担保人服务期间行为、财物及平安等并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七)签订保密协议、试用协议或劳动合同书及岗位聘任协议。

  第二节服务守则

  第十四条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说明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列载,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的工作,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8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人事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阜宁县教育局人事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我校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职论处。

  3、育龄女职工在备孕、怀孕前以及预产期必须提前告知计生专干,便于学校统筹安排。

  二、考勤

  1、学校全体教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专人负责考勤工作。

  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中途离岗。迟到、早退按每4次折算成一天事假计入绩效工资考核。

  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职论处。因公外出,亦要调好课务,填好调课表报教导处存档,并及时告知考勤人员。

  4、严禁教师间擅自调课。擅自调课,经学校查实的,原任课教师和代课教师各罚款每节课50元。

  5、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职论处。

  6、学校的“半日研修”、集中学习、例会等集体活动,均进行正常的考勤,无故缺席一次罚款20元。周前会无故缺席的,一次罚款50元;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一次罚款20元。

  7、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工资、奖金、评优、评先、职称评聘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三、请假

  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均需安排好自己的课务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2、请假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由校长批准;一个月以上的,由校长签注意见后,报教育局批准。

  3、教职工每学期请假5天的(含病事假)不扣款;超过5天的,按每天80元扣款。病事假达两个月的,除扣款外,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4、无故不上班按旷职处理,每天扣款120元。连续旷职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职时间超过30天,按劳动合同处理。

  5、根据xx年最新《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取消晚婚晚育假。

  ⑴、婚假: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教职工可准假7天。

  ⑵、女职工的产假及其配偶的'护理假:女职工的产假执行国家规定准假128天(包含寒暑假和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同时男方护理假15天。

  ⑶、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准假15天;怀孕于4个月流产的准假42天。

  6、本人直系亲属死亡的,可给3天的丧假。

  7、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未经续假逾期不归者,以旷职论处。

  注:本细则由校议事会负责解释。

  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9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未经学校许可,不准搞第二职业。

  2、全体教师必须服从上级和学校的管理,自觉做到依规办事、依法治教,遵守上级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反对邪教。

  3、学校内部教师人事调整,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教师的专长和表现,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讨论决定,人事调配实行一次性讨论,一经讨论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要经过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4、实行教师人事考评和末位淘汰制,每学期对教师的各方面表现进行一次业绩考评,考评结果由高分到低分排队,末位的实行待岗;考评结果作为教师评聘、评优、评先、考核的重要依据。

  5、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根据教师的平时的表现和业绩考评结果,由领导班子根据核定编制员额和岗位的需要,确定聘任教师的名单,各教师与学校签定聘任协议。

  6、全体教师必须从大局出发,服从学校分工,按学校分工认真搞好本职工作,想方设法提高工作效率。如不服从分工的,视情节轻重,在学年度业绩考评“思想表现”和“工作态度”中扣分。

  7、建立教师工作档案,健全教师业务检查评比制度,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对教师各方面的表现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对教师各方面的表现每学期由学校考评小组作出公平的评价。

  8、各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树立高尚的师德师风,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教研教改活动,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想方设法在各自的岗位上做出成绩,为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而努力奋斗。

  二、考勤

  1、学校全体干部、教师职工均系考勤对象,由校委会负责考勤工作。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日统计,汇总公布。

  2、全体教职工必须按学校规定的办公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中途离岗。

  3、教职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工作时擅离职守,按旷工论处。因公外出,也应告知组室负责人或考勤员。

  4、请假期满,必须按时履行销假手续,逾期无故不归者按旷工论处。旷工半天以上(合半天)扣除相应的`工资外,停发当月奖励工资。

  5、教职工的集体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本校教职员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

  7、凡本校教职工,无故连续旷工一个月,或累积一个月者,以自动离职处理。

  8、教职工的考勤必须根据有关规定,与工资、奖金、评选、职称评定挂钩,做到奖惩分明。

  三、请假

  1、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课工作之后,方可离开岗位。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2、请假时间在1—xxx节课以内,本人空课者,由教务处主任批准;一天副校长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校长批准;三天以上,由校长签注意见后,报教委批准;中层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长批准。

  3、教职工请假,一月内事假累计xxx天、病假xxx天以上者扣发全部考勤奖;一学期事假累计xxx天,病假累计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全学期考勤奖;事假在一个月,病假两个月以上者,停发请假期间的职务工资。

  4、请长期病假者,从第三个月起,按社会发展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5、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可准假三天,实行晚婚晚育的可准假10—xxx天。

  6、女职工的产假按计划生育暂行规定办理。

  7、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三日的丧假。

  8、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或未经续假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

  四、奖惩

  1、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议手续,并公之于众。

  2、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长授予荣誉称号。单项奖励随时进行。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xxx%-xxx%左右,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须由群众评议推荐,组室申报,校长审批。

  3、给予教职工处分,必须慎重,应由学校组织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后,根据错误程度和本人认识态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由学校校委会决定。记过以上处分,需经主管部门批准。

  4、奖励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

  5、所有奖励和警告以上的处分,均记入个人和学校档案。

  6、凡符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善于创新试验,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校学生,对后进学生加倍爱护,在帮助后进学生转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参加竞赛获奖学生的辅导教师。

  (7)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做出显著贡献者。

  (8)服务及时周到,态度和蔼可亲,质量令人满意,效益好者。

  (9)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和先进行为者。

  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罚。

  (1)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玩乎失职,造成损失者。

  (2)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3)违法乱纪,赌博成性,酗酒成风,打仗,挑拨是非造成不良影响者。

  8、依据上述情形轻重与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公开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工资、赔偿损失、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留用、开除等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10

  一、为了使学校人事管理走向合同化、规范化、法制化,逐步建立有效的人才竞争和激励机制,促使人员流动能进能出、职务岗位能上能下、工资待遇能高能低,从而全面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和办学效益,学校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实施《聘用合同制》。

  二、实施聘用制的原则: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聘用的原则;竞争上岗原则。

  三、实施聘用制的范围:学校在编教职员工;新接受和新调入的、中专毕业生和其他人员。

  四、聘用的条件:

  1、受聘者必须具备岗位所规定的学历、资格和达到职后培训所规定的要求。

  2、受聘者必须具备教育工作者应具有的'职业道德。

  3、受聘者必须适应学校工作各项要求,能胜任工作,保证质量。

  4、受聘者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自觉按工作规范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受聘者必须履行学校规定的各项义务。

  5、受聘者必需按照市教及区教育局文件规定的工作量,坚持正常工作。

  6、受聘者必须接受学校的考核,在聘用期内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方可连续聘用。

  五、违约责任:学校与聘用人员一经签订聘用合同,即受到法律约束。学校和受聘人均应严格履行聘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不能擅自解除或变更;如违约,则按《合同法》有关条款办理。

  六、争议的处理:学校成立由党、政、工和教工代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行使人事争议的调解职能;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十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调解小组提出调解请求,调解不成,当事双方应在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上级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裁决。

  七、聘用期限:学校从岗位需求实际出发,按教师的考核等第、骨干教师的认定等第、岗位的性质与教师签订聘用期限,一般聘用期限为一年。

  八、本制度未尽事宜,均应按《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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