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得将车辆交于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五)在车辆显著位置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和执法检查;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于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侵害乘客利益、扰乱营运秩序等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依据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暂停承接业务、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为外地牌照网约车提供起讫点均在本市区域的约租车信息服务。
第二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定期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及安全监控设备。保证运行车辆的营运信息能连续接入监管平台。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违法行为处理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信用记录应当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本市交通、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车辆注册、驾驶员注册、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通信管理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对收费标准和服务价格进行明示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网约车及驾驶员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致人死亡且由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在经营期间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的;
(三)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低于A级的;
(四)利用网约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严重违法经营的;
(六)擅自转让车辆经营权的。
第三十一条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违法行为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擅自安装、喷涂巡游车相关设施和标识、标志的,按巡游车管理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在合乘信息平台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营业性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
第三十四条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在合乘服务格式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合乘费用分摊规则。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以奖励、补贴等形式,吸引合乘服务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第三十五条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协议。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使用年限从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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