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除投保交强险外还应缴纳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不低于50万元;
(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七)安装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八)外观颜色为单色,应当明显区分于巡游出租汽车,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等巡游车服务设施设备;
(九)注册登记为个人所有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人为车辆所有人,且名下不得再有已经注册的网约车和巡游车。
第十二条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所有者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市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
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规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按规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三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初中或同等以上学历;
(三)本市户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
(四)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暴力犯罪、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七)经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到申请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上岗营运。其从业考试、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等事项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部门建立网约车车辆、网约车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查机制。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证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3年。
网约车经营者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除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汽车租赁经营企业(车辆须为自有车辆)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
集体经营者所有的车辆、驾驶员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并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八条网约车驾驶员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撤销或注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营运,由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注销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公安交警部门做好车辆使用性质变更。
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自收到变更申请20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不予许可变更的定。
第四章服务规范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车辆和驾驶员信息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方式等,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电子或者纸质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垫付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签订其他协议的,应当包含营运期间驾驶员的意外伤害保障条款。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维护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二)不得对已吊销网约经营许可证的车辆发布召车信息;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拆除、损坏或者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二)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车候客点和巡游出租车专用通道卸客、载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