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语:2017大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出台啦,自公布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百分网小编分享给大家的2017大同市网约车新政出台,欢迎阅读!
大同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服务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系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按照行驶里程、时间计费的小型客运汽车。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
网约车经营服务系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系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网约车发展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
第五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营运价格变动时,提前15日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网约车的管理工作。
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网约车的管理具体实施工作。
新荣区、大同县、阳高县、浑源县、广灵县、灵丘县、天镇县、左云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具体实施工作。
市、县(区)公安、人社、发改、环保、税务、工商、质监、商务、人民银行、网信、通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除符合《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
(一)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行业监管平台;
(三)在本市有与注册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的信息;
(四)保证网络服务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八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需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约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和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具备有关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结构的,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法人授权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全权承担本市网约车经营服务、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等企业主体责任的授权委托书;
(五)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车辆保障管理制度,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车辆及驾驶员准入与退出动态报告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按《暂行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符合条件的,按《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许可有效期届满仍继续经营的,被许可人可提前30日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
第十一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除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车辆,初次注册登记取得《机动车行驶证》之日至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未满2年;
(二)达到本市规定的可予以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
(三)为5座以上7座以下(含7座)乘用车,燃油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1.4T(或1.6L)、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纯电动车单次充电后续航能力达260公里;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或1.9T)、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
(四)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