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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时间:2025-04-24 05:44:10 考试辅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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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导读:2018年初级会计师考试开始预习,为了方便考生学习,应届毕业生小编整理初级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预习考点,希望考生多加记忆。

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内容导航】:

  (一)考情分析

  (二)单元框架

  (三)考点解读

  (四)纳税人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考卷之一

考卷之二

考卷之三

单项选择题

2题3分

2题3分

2题3分

多项选择题

1题2分

-

1题2分

判断题

1题1分

1题1分

1题1分

不定项选择题

-

4题8分

4题8分

合计

4题6分

7题12分

8题14分

  单元框架

  考点解读

  纳税人

  1.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2.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对投资者个人或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划分标准和纳税义务

类型

判定标准

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无限(全面)纳税义务,即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又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判定

  ①“一个纳税年度内”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计算居住天数时,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

  ②临时离境

  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

  【案例1】外籍个人甲2014年9月1日入境,2015年10月1日离境;

  在本案中,2014年度、2015年度,甲在中国境内居住均未满365日,不属于居民纳税人。

  【案例2】外籍个人乙2013年9月1日入境,2014年10月1日回国探亲,2014年10月8日返回中国,2015年2月1日离境;

  在本案中:(1)2013年度和2015年度,乙明显未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不属于居民纳税人;(2)2014年度,乙一次离境未超过30日(10月1日~8日),属于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满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要求,属于居民纳税人。

  【案例3】外籍个人丙2014年9月1日入境,2015年5月1日回国探亲5天后返回中国,2015年10月1日再次回国探亲7天后返回中国;

  在本案中:(1)2014年度,丙明显未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不属于居民纳税人;(2)2015年度,丙多次离境,但累计天数未超过90日,依然满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的要求,属于居民纳税人。

  (3)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①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②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③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④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⑤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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