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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代理词

时间:2021-06-20 11:27:04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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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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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根据出庭前对案情和证据的了解,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现发表代理词如下:

  1、在原告起诉时被告拖欠租金达五个多月,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第1条的约定,租金为一年付一次。因此被告应于2011年4月25日前支付第一年的房租共计54000元,但是被告并没有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仅仅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半年的房租27000元后就没有再支付房租。在此之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所欠的房租,但是被告一直不予理会。在2011年10月28日在原告报警后,被告出具一份保证书以保证自己会支付房租,但是被告一直没有履行他应该履行的义务。后于2012年1月18日又出具保证书保证会在2012年1月21日前会支付,但是被告又没有履行。之后被告就不再接听原告的电话,也不和原告见面协商房屋房租的相关事宜。

  2、根据租赁协议书的'约定,从2011年4月至2012年4月第一年的房租,共计54000元,被告原本应该在2011年4月全部支付,但是被告仅支付了半年的租金共27000元,剩余的至今没有支付,按照约定第一期未支付的房租暂计6个月,从10月份开始的房屋租金暂计6个月为27000元。

  3、原告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如果被告不付租金,原告有权强制另行出租而不负任何责任。《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预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原告三番五次的向被告催要没有支付的租金后仍不支付租金,所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被告拖欠租金达七个多月,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无任何违约行为,被告理应支付原告房租损失及违约金。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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