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外派培训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2-11-23 11:43:09 一般通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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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派培训管理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关于加强外派培训管理的通知

公司为提高员工素质,促使企业持续发展和员工个人职业发展,陆续安排了各岗位员工外派教育培训,很大程度上促进并增强了员工对本职工作的能力。但同时也出现一些与教育培训目的不协调的情况,诸如为旅行而设计的培训、时间长费用高而意义不大的培训,以及重复培训等问题。

为规范外派培训管理,提高外派培训效果,现依据公司人事管理及培训制度特通知如下:

一、外派培训仅限于以下范围:

(一)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外派培训;

(二)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执业证书、资质保持类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类培训;

(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知识更新类培训;

(四)公司指派的其他培训。

二、严格执行外派培训审批流程。

外派培训单位申请须提前填写《培训实施申请表》,经就业培训中心、人力资源部审核,由公司人事分管领导批准;一次性外派10人(含10人)以上的,须另报总裁批准。未经审批流程的外派培训,原则上不予以报销培训费用。

三、外派培训考核。

(一)执业证书、资质保持类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类培训的考核以获得执业证书、资质保持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为考核依据;

(二)非执业证书、资质保持类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类培训的考核以“再培训”方式进行,即外培人员结束外培学习回公司后,将外培所学知识整理,并在公司内传授推广,实行再培训。“再培训”的授课人员为外培人员,参培听课人员为其工作岗位与培训内容相关的人员,听课人员名单需在《培训实施申请表》中预先列明。

四、外派培训的费用报销。

通过考核后方可报销外派培训费用,外培人员应提交培训资料、相关证明及票据并按公司制度规定的流程报销培训费用。

以上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外派培训管理的通知 [篇2]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行外派劳务培训的通知》〔(1995)外经贸合发第459号〕,加强对我部外派劳务培训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炭工业部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已经外经贸部批准正式成立。“中心”设在徐州煤炭建筑工程学校(江苏省徐州市南郊),培训向国(境)外派遣的各类劳务人员(包括赴日本、韩国的研修生)。

二、我部国际合作司是煤炭系统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及“中心”的主管部门,对“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中心”要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积极承担各类外派劳务人员的公共知识、外语基础和专业技能方面的培训任务,根据不同类型的劳务人员编制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安排教材和教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设施和生活便利。“中心”要根据外经贸部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

三、对培训合格的外派劳务人员颁发《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及《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凡经过“中心”不少于40课时培训并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经考试合格的外派劳务人员,由“中心”填写《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人员送审表》,报送我部国际合作司审批,由国际合作司颁发合格证书。

四、实行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制度,是提高外派劳务人员素质,适应国际劳务市场的需要,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煤炭系统各类外派劳务人员必须经我部“中心”培训,在获得“合格证”之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对未获“合格证”的劳务人员一律不准派出。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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