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11-23 11:40:54 补贴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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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更好地统筹城乡发展及国内外市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有关精神,国务院决定在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 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 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凡全县具有农业户口并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九条 补贴产品: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和手机,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执行。

第十条 有效时间:凡在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1月底止,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财政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现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 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申报。

(二)申报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新平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 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 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购买人“涉农直接补贴一折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 折的,应及时到相关金融机构开立涉农补贴账户和一折通存折);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初审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报送县财政局;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当面作出明确说明。

(三)县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申请,认真审核无误后;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兑现给购买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县财政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

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新平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2]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精神,我省在家电下乡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实行财政补贴。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对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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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本地农民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青岛市所需的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0%,其余由青岛市财政自行负担。

第八条 补贴对象:全省凡具有农业户口且购买补贴类家电的人员(以下简称“购买人”),均可享受财政补贴,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

第九条 补贴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具体规格和型号按商务部、财政部规定执行。补贴产品如有调整,财政部、商务部将另行通知。

第十条 有效时间:凡在2017年12月1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实行事前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根据各市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和消费意愿等,测算并下达各县(市、区)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测算的各县(市、区)补贴资金规模,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专项资金特设账户。各县(市、区)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涉农补贴资金专户。实施过程中,实际所需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县(市、区)级财政先行垫付。

第十三条 各市财政局会同同级流通主管部门在每年3月20日前核实汇总本市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后,在3个工作日内,把购

买人基本资料等相关信息准确无误的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的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

(二)申报时购买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4、购买人“涉农补贴一本通”专用存折(尚未开立专用存折的,应及时到相关金融机构开立涉农补贴账户和一本通存折);

5、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资金总额。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二)乡镇财政所核实确认有关材料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要及时报送县(市、区)财政局;对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三)县(市、区)财政局对乡镇财政所上报的补贴申请,认真审核无误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补贴资金特设账户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涉农补贴一本通”开户银行,由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补贴账户。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各市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省财政厅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流通主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同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鲁财建〔2017〕 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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