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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时间:2021-06-23 17:37:09 监控 我要投稿

煤矿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煤矿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掌握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基础知识并经过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2、值班人员应坚持不间断24小时值守,不间断地浏览、分析主屏反映回的监测数据,值班期间应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按规定向有关领导、部门汇报,通知维护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3、网络保证24小时畅通,保证正常运行,严禁随便变更系统设置,参数的变更必须报请值班队长同意后方可变更,监控系统应按规定正常联网运行、安全信息必须按规定及时上传。

4、各类传感器应按规定在计算机内标注正确位置,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的实际状况及时变动监测系统图。监测系统图必须每月根据实际状况进行改动且反应实际。

5、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空调系统 UPS 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

6、严禁在监测主机上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互 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将严肃处理。

7、值班期间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监测队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程序,认真 填写值班记录,详细记录终端反映上来的信息数据和参数,并在日报上注明异常信息的地点、原因、持续时间、报警断电次数、馈

电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8、值班过程中,发现问题应按故障处理程序向值班领导汇报,未通知有关人员处理,影响生产进度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9、值班过程中必须对煤故安全生产的要害部分、设备如矿井主要通风机、瓦斯抽放系放、煤气发电站、井下工作面的局扇、主要监测点的瓦斯变化等的运行情况重点监视,重点掌握,有异常应按规定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及矿值班领导。

10、系统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责成有关人员进行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期间,必须与有关部门积极联系,采取安全措施,同时报告矿值班领导。凡在规定内的各级故障超过8小时,必须向市煤管局汇报。

11、网络出现故障应立即报告网络技术责任人,积极组织抢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作好记录。

12、值班期间,有责任通过IP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接受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各种文件、指令、通知等,并应及时上传汇报煤矿有关情况,贻误安全监测系统工作的,追究相关责任。

煤矿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篇2]

第一条 为确保我矿安全监测监控信息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管,有效保证安全监测监控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递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禹州市煤炭工业管理局信息调度中心统一组织实施监测监控系统信息联网系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等工作,系统的方案设计、系统结构、建设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上传数据统一设计格式传输。

第三条 监测监控系统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的要求,安装产品合格、数量足够、位置正确的传感器,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四条 确保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由专人负责运行和管理,配备专业的网络管理技术人员。

第六条 建立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七条 建立对网络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制度,保证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第八条 配备的IP电话,是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组成部分,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的调度指挥和网络调试,固定在监控室并保证畅通。

第九条 建立专用各类井下传感器、探头等检查、验收的责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

第十条 保证监控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空调系统、UPS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

第十一条 使用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的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如:国际互联网)相接。

第十二条 操作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信息网络从事危害网络安全和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传播和发送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第十四条 监测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

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监控室内微机必须配置防火墙,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

第十六条 监控室内微机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各应用服务器、网络工作站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病毒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定期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建立数据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抢修,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

第二十条 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超过1小时应向主管部门报告,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系统无故障停止运行。

第二十一条 系统操作人员应由具备经过煤炭行业培训和计算机专业基本知识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要求相对保持监管系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 设置监控信息中心机构负责管理煤矿瓦斯监测网络系统,要配备熟悉计算机和煤矿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进行24小时值班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信息网络系统工作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上报的,由矿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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