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监控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危险源,是指在危险源清单上所规定的危险源。
第三条
存在主要危险源的部门,其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
对主要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部门或者个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二)主要危险源清单;
(三)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六条
部门在运营前应填写《危险源辨识、评价登记表》。
第七条
对新产生的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当及时补充填写《危险源清单》内容 ;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班组对主要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主要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制度。
第九条
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员或现场负责人对从业人员应当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条
公司现场负责人应当将主要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在主要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主要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对主要危险源中的危险物质进行监控,对重要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对主要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情况报送安全管理员。
第十四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主要危险源,各部门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员或有相关监督安全职责的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主要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五)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六)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七)培训与演练。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主要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系统,对主要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主要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
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主要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主要危险源的安全检测、监控情况;
(五)主要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主要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主要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主要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部门立即排除。
危险源监控与管理制度 [篇2]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现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提出如下制度。
一、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
1、 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
2、 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
3、 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
4、 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
5、 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6、 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7、 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8、 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9、 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法规和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四、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五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监控、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重大事故。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部门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部门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4.为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部门应统一按照公司组织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督工作,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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