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室各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4 10:46:38 毅霖 监控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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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室各管理制度(精选9篇)

  在现在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监控室各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监控室各管理制度(精选9篇)

  监控室各管理制度 篇1

  一、值班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消防、监控各种设备的操作使用,做好设备运转记录;

  二、值班人员在接到消防或监控的报警信号后,在排除误报可能后,应立即做出反应,通知经警和电工现场察看。继续密切关注现场情况并做出相应的反应;

  三、对值班时间发生的异常悄况和设备故障情况,值班人员应认真如实的进行记录,不得漏记或做虚假记录;

  四、认真履行每日的监控报警系统的设、撤防工作(晚上设防、早上撤防);

  五、严禁在消防监控中心进行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及活动;

  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监控中心,严禁查阅录录像带,如工作需要,须经上级主管领导同意,并做好登记。值班人员不得私自将录像带供他人查阅;

  七、消防监控设施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维护,发现故障要及时修复,无法当场修复的应及时通知设备安装公司前束处理;

  八、保护消防监控中心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和合理的温湿度。严禁用电话进行聊天和长时间通话,保证报警电话能及时正常接通,确保通道的安全畅通。

  监控室各管理制度 篇2

  一、负责对各种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和运用,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检查、操作等工作。

  二、熟悉本系统所采用消防设施系统基本原理、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协助技术人员进行修理、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发生火灾要尽快确认,及时、准确启动有火消防设备,正确有效组织人员疏散,给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并应直拨119向消防队报警,不得迟报或不报,消防队到场后,要如实报告情况,协助消防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

  四、对消防监控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以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运行状况良好。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系统运行登记表和控制器登记表。

  五、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以高度的责任感去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

  六、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监控室各管理制度 篇3

  一、监控值班员必须服从保安部主管的领导,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坚守值班岗位,掌握各种监控信息,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认真负责地完成好酒店赋予的安全监控任务。

  二、监控值班实行24小时3岗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值班,不准脱岗,因故不能在当班时间值班的,事先须经保安部领导的同意后,并在有人代班时方可离开。

  三、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严禁进入监控室,需到监控室查询情况和观访的,须经保安部领导同意,方可进入监控室。

  四、酒店领导和客人有需要查看监控、或查询情况时,值班人员应及时报告保安部领导,并积极配合做好接待查询工作,做好查询的记录登记。

  五、爱护和管理好监控室的各项装配和设施,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不准在监控室内使用违章电器,不准抽烟、吃零食、聊天、玩耍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摆弄机器设备或利用设备玩游戏、上网。

  七、监控值班员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监控录像内的内容。

  八、当监控发现到有可疑人员、车辆或事件时,应立即打电话将情况汇报给总值班室和保安部值班室,以便保安部和相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九、监控值班员应时刻翻看监控录像,发现有价值的资料,应及时存入U盘保留,并作好标记。

  十、在酒店内的打架、斗殴、盗窃、交通事故、火灾以及领导要求保留的资料,应制作成光盘存档长期保留,并做好标记。

  十一、认真登记好每天值班的`监控情况,并将值班登记本保留存档。

  十二、监控设备系统发生故障时,要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保卫处请专业维修部门及时维修。

  十三、保持设备和监控室内的清洁卫生,坚持每月的系统的维护,确保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监控室各管理制度 篇4

  一、工作期间,应着装规范整洁,佩戴上岗证,车场监控室管理制度。

  二、工作期间,保持良好的办公秩序,严禁会私客、办私事、嬉笑打闹、吸烟、吃零食、看闲杂书籍;除应急情况以外,严禁使用外线电话,严禁长时间占用内线电话。

  三、工作期间,保持良好的办公环境卫生,地面无果皮纸屑,办公设施摆放到位,消防和监控设备保持干净,无尘土。

  四、严格遵守单位和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个人请假要书面写明请假事由,经领导批准后才能休假。工作期间,应坚守岗位,严禁串岗、空岗、外出要向领导请假,未经领导的批准,不得私自离岗。

  五、工作期间,严禁让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监控室。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

  六、工作期间,提高警惕,时刻注意检查、观测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设备故障及时汇报领导。爱护设备,按程序操作,严禁违章和野蛮的操作。

  七、工作期间,严密监视设备运行情况,遇有报警要按报警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作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管理制度《车场监控室管理制度》。

  八、工作期间,认真、如实的填写各种纪录,记录应书写规范,不漏项、漏登。要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好值班日记,交接班时,须将当班情况和未尽事项交代给下一班;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接班的要提前通知在值人员,交-班人在接班人未到岗时不能下班。

  九、工作期间,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系统的.正常运作,发现设备出现异常和故障要及时报修,并向设备管理专业人员或保卫科领导报告;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不得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严禁擅自开发、修改、升级、删除、安装影响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的程序或软件。

  十、工作期间,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在监控中发现情况,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保卫科领导;不得无故中断监控;监控录制的资料应妥善保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改、删除原有资料。

  十一、按时交接班,不迟到早退。交接班过程中当班组长要将值班情况详细交接给接班组长并在工作纪录上签字,待人员到齐,交接工作无问题后方可下班。

  十二、值班期间应精神饱满,时刻提高警惕,严禁睡觉、喝酒、打扑克f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工作中发现隐患应及时汇报带班领导。

  十三、按时参加监控例会,认真贯彻执行会议精神,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认真学习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消防技能。十四、积极努力的完成领导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认真负责,不出差错。

  监控室各管理制度 篇5

  为了加强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能正常和安全地发挥其防控功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控实行24小时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操作。

  二、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严禁进入监控室,需到监控室查询情况和观访的,须经保卫科领导同意,方可进入监控室。

  三、爱护和管理好监控室的'各项装配和设施,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四、不准在监控室内使用违章电器,不得随意摆弄机器设备。

  五、监控值班员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监控录像内的内容。

  六、当监控发现到有可疑人员、车辆或事件时,应立即通知保卫科人员和相关部门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七、监控设备系统发生故障时,要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保卫科。请专业维修部门及时维修。

  八、保持设备和监控室内的清洁卫生,坚持每月的系统的维护,确保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行。

  监控室各管理制度 篇6

  为了加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操作室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作,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则。

  1.监控人员爱护和管理好监控室的各项装配和设施,严格操作规程,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

  2.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准进入监控室。确需到监控室查询情况和观访者必须经库领导同意方可进入监控室。

  3.不准在监控室聊天、玩耍,不准随意摆弄机器设备,保持室内的清洁卫生。

  4.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

  5.对监控到的盗窃作案嫌疑人,及时报警以便抓获盗窃分子,确保监控区域的治安稳定。

  7.监控人员每天对监控录像进行翻看,发现有价值案件线索及时另存入U盘保留,并作好标记,为公安部门破案提供有效线索。

  9.监控人员对监控区域的打架、斗殴及盗窃、交通事故、火灾等录像进行另存入U盘存档保留,并做好标记。

  12.保持摄像机的清洁,每1个月进行一次镜头清洁。

  13.监控设备系统发生故障时,做好登记,对一般的设备故障,能自己解决就自己解决,不能解决的报办事处及时维修。

  监控室各管理制度 篇7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了解和掌握消防报警控制设备设施各项性能指标及操作方法,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二、坚守岗位,时刻保持高度警惕。监视火灾报警控制和监控设备设施,严格按程序操作,认真处理当班发生的事件,并如实记录。

  三、经常性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进行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维护等工作,确保消防设施运行状况良好。

  四、保持室内清洁卫生,设施设备无污渍、无尘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墙面、地面洁净;

  妥善保管和使用控制室内相关设备设施和各种公用物品,杜绝丢失和损坏,并做好领用借用登记。

  五、当火警发生时,正确及时地操作使用消防报警控制设备设施,并按规定的报警程序及时的通知有关部门及负责人;火灾确认后,按要求正确的启动和关停有关消防设备设施,配合组织灭火工作。

  六、发现设备设施故障时,及时通知值班领导和工程人员进行修理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和停用设备设施。主动配合相关人员进行设备设施检修和维护并如实登记。

  七、充分发挥监控系统优势,密切关注酒店内各种情况,注意发现可疑人或可疑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按照操作程序果断采取应对措施,不得麻痹大意、延误战机。

  八、做好消防监控室的保密工作。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监控室内,因工作需要进入监控室的,需经保安部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当班人员应做好记录。

  九、认真填写当值期间相关设备设施运行记录,发生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当班未处理完毕的应交代接班人员继续跟进,并做好物品交接工作,完成领导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监控室各管理制度 篇8

  学校监控室是学校视频监控系统的控制中心,为了加强学校监控系统操作室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作,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行为准则

  1、上岗时要着装整齐、举止文明;

  2、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的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换岗,严禁脱岗、睡岗;

  3、要保持室内的清洁卫生,不准在监控室内存放杂物和个人物品;

  4、严禁在监控室内吸烟、使用明火及违章电器;

  5、值班人员严禁酒后上岗、不得利用监控设备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坚持对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保持系统设备的清洁;

  7、注意防潮、控制恒温,经常检查各系统运行情况,保证系统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8、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监控室;

  9、严禁使用有干扰仪器正常运行的电子设备和使用电炉、电饭堡等电器。

  二、管理准则

  1、要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并按要求填写好值班日记,交接班时,须将当班情况和未尽事项交代给下一班;

  2、不得擅离岗位,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代班、调班;

  3、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接班的`要提前通知在值人员,交班人在接班人未到岗时不能下班;

  4、接值班电话时必须文明用语、语言清楚、态度和蔼可亲,接到职责外的报警求助,不允许简单拒绝,应尽量提供咨询或联系有关部门给予帮助;

  5、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系统的正常运作,发现设备出现异常和故障要及时报修,并向设备管理专业人员或保卫处领导报告;

  6、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

  7、不得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

  8、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

  9、严禁擅自开发、修改、升级、删除、安装影响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安全的程序或软件;

  10、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接到“校园110”报警及在监控中发现情况,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保卫处领导;

  11、务必保障通信联络畅通,不得用电话接、打私人电话;对讲机应保持电量充足与信号畅通。

  12、不得无故中断监控;监控录制的资料应妥善保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改、删除原有资料。

  三、保密准则

  1、非监控室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师生员工、观访者和外来人员需到监控室查看资料和情况必须经保卫人员同意方可进入监控室查看;

  2、未经保卫处领导批准,值班人员不得修改系统设置。

  3、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具有保密意识,校园监控的范围、监控设备的布防严禁外传,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

  4、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调用;

  5、微机储存、显示的有关监控数据、资料、发送的信息等,工作人员应妥善将其保存,并打印、分类装订成册归档保存,未经领导批准不准泄露。

  以上规定一经颁布,立即生效,望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监控室各管理制度 篇9

  第一条为了加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公安机关对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实施。

  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做好辖区内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个体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公约,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接受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三)其他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本辖区个体经营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抽查;

  (二)对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场所进行火灾预防和灭火演练;

  (四)向个体经营者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五)其他消防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二)开展消防安全巡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发现的火灾隐患;

  (三)指导个体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

  (四)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抽查。

  第十条个体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依法配置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

  (二)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三)遵守用电用气用火用油安全规程;

  (四)定期对本经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本场所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六)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扑救并疏散人员;

  (七)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扑救火灾、调查火灾原因。

  鼓励个体经营者制定符合经营实际需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娱乐、餐饮、住宿等个体经营场所,以及个体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油气的场所,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场所,并以统一方式在个体经营场所明示。

  前款规定场所的个体经营者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消防安全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明示防火警示;

  (二)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

  (三)与相邻生产经营场所、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

  第十二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个体经营者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责令其改正不符合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个体经营场所集中的建筑物,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个体劳动者协会、行业协会、市场开办者等组织,应当向个体经营者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鼓励志愿服务者向个体经营者宣传消防安全常识。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制定本辖区年度个体经营场所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并实施。

  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抽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不得影响个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对个体经营场所下列事项进行消防监督抽查:

  (一)用电用气用火用油是否规范;

  (二)是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四)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场所内。

  公安派出所发现个体经营场所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将抽查情况在抽查记录中载明,自抽查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抽查记录录入网上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组织监督抽查。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可以在一定范围公开存在火灾隐患的个体经营场所名单。

  第十九条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消防安全服务事项,为个体经营场所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个体经营登记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发现个体经营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举报;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个体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经营者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监督改正:

  (一)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在火灾隐患的;

  (二)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场所内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者违法行为未依法责令个体经营者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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