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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时间:2021-06-23 12:24:58 制度建设 我要投稿

集团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集团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建立与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建章立制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三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利于实施以及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公司下属分公司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集团企管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年度公司规章制度制定计划;

(二)根据计划督促、检查、协助各单位、各部门实施规章制度草案起草工作;

(三)组织对规章制度草案论证及修改征求意见工作;

(四)对各单位、各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草案进行规范性审查,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审查修改意见。

第六条 公司企管部文控中心负责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前期审查工作。

第二章 相关术语及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的关系,并由集团总部发布,在全集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规章制度的名称为“章程”、“条例”、“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等。

(一)“章程”是指对公司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规定。

(二)“条例”是指对公司生产某经营管理一方面作的原则性的、全面系统规定。

(三)“规定”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程序性的规定。

(四)“办法”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体规定。

(五)“实施细则”是指为实施法规、规章、规程而作的具体规定。

(六)“决定”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某专项工作作出的规定。

第八条 规章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综合管理类和业务管理类,综合管理类又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和事务管理类。规章制度按适用范围,可以分为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类和公司系统业务管理类。

第三章 制度的制定、修改、发布和废止程序

第一节 立 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规章制度:

(一)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对公司宗旨、公司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生产经营方式以及对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作出的根本性规定;

(二)根据公司生产的特点,分级管理,统一指挥,对公司安全生产作出原则与具体的规定;

(三)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现公司商业化运营,对公司经营决策、综合计划、劳动工资、财务审计、物资供应、业务拓展等管理作出的原则与具体规定;

(四)其他涉及公司整体性问题作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企管部文控中心每年向全集团提出下一年度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各单位、各部门可以提出制定规章的立项建议。如果立项项目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部门)业务的,相关单位(部门)联合报送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 各部门申报的规章制度起草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目的);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六)起草进度计划(拟完成的时间);

(七)规章制度草案说明书。

第十二条 企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以及具体草案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建设计划书,报请集团副总裁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三条 对需经调研考察后制订的规章制度,由企管部根据相关单位(部门)申报规章制度草案项目、完成时间以及必要的调研费用和工作条件,报集团副总裁批准。

第十四条 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企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集团副总裁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二节 起 草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企管部文控中心协助。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组)应对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行业有关资料以及公司实际状况,并对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本章第十一条(一)、(三)、(四)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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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三)权利与义务的主体、责任与奖惩;

(四)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

(五)实施日期;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修改规章制度的,对需要修改的条款应在规章制度修改草案说明书中明确。起草的规章需要废止现行规章的,应在规章草案中写明。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起草完毕后应送交企管部审查,起草部门(小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

(二)每一条款制定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或事实)、索引;

(三)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企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三)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基层单位和员工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起草部门或者起草小组根据征求意见进行必要修改,形成规章“送审稿”。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规章送审稿报送企管部文控中心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企管部文控中心对草案初步审查后,组织召集公司规章制度审查委员会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政策的要求;

(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公司改革实际;

(三)条文结构是否合理、用语是否准确;

(四)征询意见是否全面,重大分歧意见是否协调一致。

第二十二条 企管部文控中心根据规章制度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负责出具审查修改意见和论证结论,并将其与规章制度草案、草案说明书退回原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组)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再审后,由企管部出具审查报告,报送集团副总裁审批后,依第三节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重大的规章制度,事关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应报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节 发布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草案通过后,由企管部文控中心起草发布通知,报集团经营副总裁审核批准后,以“文件”形式,正式颁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布的规章应有题注,内容为“×年×月×日×次(总第×次)宝迪集团制度委员会通过”;如果系修订的规章,应补充注明“根据×年×月×日×次(总第×次)宝迪集团制度委员会决定修订”。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送企管部文控中心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颁布实施前,应采用公告或传达学习等方式告之。

第二十七条 对于规章制度的具体实施问题,由该规章中确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解释,并报企管部文控中心审查、备案。有关单位或部门认为解释有歧义的,可由企管部文控中心组织协调达成共识;在无法取得共识的情况下,可提请制度委员会做出解释,规章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节 修改、废止

第二十八条 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提出草案,企管部立项、审核、论证,出具审查报告后报请制度委员会召集专门会议审定。

企管部文控中心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提请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九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修改:

(一)基于政策或者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三)规定的分管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两个以上规章中规定,且不相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经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更,不必继续施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废止或者修正的;

(三)同一事项已由新规章规定,并发布实行的。

废止规章,应当由规章制度制定部门或企管部提出报告,经集团领导审查批准,因第三项原因废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需修改(废止)的规章制度经立项后,草案送交企管部文控中心审核,起草小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规章制度修改(废止)草案及其说明;

(二)条款修改(废止)的依据及其必要性;

(三)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 规章制度修改(废止)草案应符合规章制度的技术要求,对没有修改(废止)基础的规章制度草案,由企管部退回起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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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文字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规章制度。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规章制度中具体规范在逻辑结构上应明确假定、处理相关内容,对于具体事项具有实际指导和规范意义。

第三十五条 规章制度应符合规章制度制定的技术要求,内容合法、概念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语言简明、用词准确、标点符号正确,对于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应有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一)规章制度的格式:章程、规定、办法分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分条序列,决定以公文格式要求。

(二)规章制度体例统一使用:章、节,条、款、项、目,序号均用中文数字及阿拉伯数字表述。规章应当分条文书写,冠以“第×条”字样。款不冠数字,空两字书写,项冠以“(一)”、“(二)”等数字,目冠以(1)”、“(2)”等数字。规章内容繁杂或者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分节。必要时,可以有目录、注释、附录等附加部分。

(三)规章制度的题注应当载明批准单位、通过日期。

第三十六条 企管部可以就有关规章制度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含试行规章。试行规章必须在规章名称中注明“试行”字样,并规定试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问题由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本办法发布前公司制定的规章,各单位、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整理;需要修订或废止的,提出建议报企管部文控中心。

集团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度制定质量,提升规章制度管理水平,根据集团有关规定,结合各事业中心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为规范集团的经营、管理活动,保证集团有序、高效运转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权利与义务并存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规章制度种类主要包括:办法(实施办法)、制度、规定、细则(实施细则)、章程、规则、指导意见等。

第四条  规章制度管理坚持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不断健全规章制度体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废、改、立管理流程,统一应用规章制度格式模板及其他相关规范。

第五条 规章制度制订(修订)的基本流程:计划→起草→审核与审查→审批与发布。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级下属所有区域公司、经营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集团运营管理中心是集团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规章制度体系,组织编制和督促落实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归口审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协调性,定期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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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规章制度。

第八条  集团本级各事业中心是其业务范围规章制度建设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根据本中心的职责分工,配合建立规章制度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起草并发布规章制度,负责业务范围相关规章制度的专业性审核,以及本中心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集团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是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部门,负责定期检查规章制度在集团系统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九条  下属各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归口总经办、运管中心,工作职责参照前款执行。

第三章 计划

第十条  规章制度建设实行计划管理,本级各事业中心应将规章制度建设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并于每年1月份将规章制度管理年度报告报集团运营管理中心。

规章制度管理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本事业中心规章制度建设和变更情况,规章制度培训情况,规章制度管理成效,以及本年规章制度废、改、立计划和培训计划等。

第十一条  集团运营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分析集团本级和年度规章制度建设、管理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集团运营管理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第十二条  集团运营管理中心在汇总、审核各中心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编制集团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经集团运营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下发执行。

第十三条  各各事业中心根据集团下发的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将本集团事业中心的规章制度建设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季度计划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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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计划,确保按计划如期完成起草工作。

第四章 起草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集团有关规定;

(三)符合集团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服务于企业使命和目标的实现;

(四)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文字简练、用语准确,并符合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模板和编写规范的要求;

(五)职责和权限界定清晰、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六)相关制度之间边界清楚,相互协调,有机统一。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划分、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内容涉及其他事业中心工作的,起草部门应主动征求相关事业中心意见,并协调一致;无法协调一致的,应将有关意见和规章制度送审稿一并提交集团运营管理中心协调。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分章、节、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单一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节、条的序号用数字依次表述。

第五章 审核与审查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送审稿由集团运营管理中心负责统一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

(二)是否与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三)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四)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体例、文字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将规章制度送审稿送运营管理中心和法务和风险管理中心,就规范性、合法性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一)规范性审核由集团运营管理中心负责,主要从规章制度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管理要求,与已有的规章制度在内容上有无交叉、重复和矛盾之处,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模板和编写规范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符合规范。

(二)合法性审核由法务和风险管理中心负责,主要从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司规章制度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与现行的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不发生冲突,满足合法合规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审核由运营管理中心负责,主要从规章制度内容能否涵盖所规范业务的主要控制点,是否能有效控制风险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满足集团内部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然后根据规章制度实施范围在本级、集团公司下属区域公司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规章制度送审稿经集团运营管理中心审核后,由起草部门报集团公司副主任委员审查,审查确定后形成规章制度草案。

第二十二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依据反馈意见对规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经事业中心领导、相关中心负责人和审核部门会签,形成规章制度草案。

第六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三条 对一般性的专业、专项规章制度,提交集团运营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后发布实施。

其他共同类规章制度提交集团常务副主任审核,主任委员审批后发布实施,其中:基本的规章制度还需提交集团公司运营管理委员会审议,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发布实施。

对涉及公司经营方针、体制改革、薪酬福利、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员工奖惩以及其它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在履行前款审批程序的基础上,还需提交员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议规章制度时,由规章制度起草部门作说明。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以集团公司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

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发布实施后,集团运营管理中心应及时将其上传至集团OA办公系统予以刊登。

第七章  执行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制订部门负责其业务范围内规章制度的执行督促。

第二十八条  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向制度解释部门反馈,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制度。

第二十九条  集团运营管理中心应将规章制度检查纳入内部督导工作计划,针对规章制度条款的有效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八章  修订与废止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应根据内外环境变化和集团经营、管理的需要,及时做好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规章制度制订部门应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

(一)规章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上级规章制度等已经修改或废止时;

(二)规章制度主要内容被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其他规章制度替代时;

(三)公司发生发展战略调整、组织结构调整、管理模式调整或经营范围调整等情况时;

(四)规章制度本身不合理、不完善,对执行的有效性产生影响时;

(五)发现规章制度之间存在交叉、重复和矛盾之处时;

(六)其它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由规章制度制订部门按制订规章制度的程序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规章制度分试行、暂行和正式三种版本,存续期间具有同等效力。试行暂行的规章制度原则上存续1年;可延期,但试行、暂行期限和延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试行、暂行的规章制度在存续期结束前,由起草部门修订后发布正式版本。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集团运营管理中心应于每年1月完成上年度规章制度的汇编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运营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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