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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1-06-23 18:35:24 安置 我要投稿

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做好拆迁管理工作,房屋拆迁实行补偿安置专项资金存储制度,现就补偿安置资金的存储和支付的管理,依据拆迁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建设单位申报拆迁项目,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全额存储。

二、申报拆迁项目时,按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供的拆迁范围内所有产权房屋产籍注明的面积、结构的证明,并按房地产市场价格测算补偿安置资金的额度,由建设单位按补偿安置资金的100%存储到指定的建设银行,受件人根据建设单位持建设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再办理拆迁的其它事宜。

三、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的,由建设单位持货币补偿协议书及要求返还补偿安置资金的手续,到市拆迁办,由分管审批处长和主管主任签字审核,再由财务核准,当建设单位出具收据后,市拆迁办财务为其开具支付凭证,由建设单位到指定的建设银行领取。

四、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要根据回迁房屋建设的工程进度分期支付补偿安置资金,回迁工程进度基础完工支付20%,主体施工每完成1/3支付10%,工程封闭后支付20%,工程竣工后支付20%,产权调换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完毕后,再支付剩余补偿安置资金和全部利息。支付补偿安置资金前,建设单位向市拆迁办递交返还补偿安置资金的请示,由管理处处长派人检查回迁工程进度,经管理处长、主管主任审核签字,再由拆迁办财务核准,建设单位出具收据后,

市拆迁办财务为其开具支付凭证,由建设单位到指定建设银行领取。建设单位在领取最后一笔补偿安置资金时,为使建设工程配套完善,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由市开发办出具的《住宅功能质量准入证》,否则不予办理。

五、对未按此办法及规定和程序收取、支付补偿安置资金的工作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党纪处分或行政撤职、开除公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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