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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所职能职责

时间:2021-06-23 14:03:03 监督 我要投稿

卫生监督所职能职责

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规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主要职责为:

(一)卫生行政许可

承办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共卫生监督

对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医疗卫生监督

对医疗机构的执行资格、职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职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办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四)其他

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办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卫生监督所职能职责 [篇2]

一、概况

湘潭县卫生监督所于2004年11月成立,为副科级全额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编制为27人。现有工作人员28人,其中本科学历4人,大专学历18人。

二、职责职能

湘潭县卫生监督所为县卫生局隶属下的`公共卫生执法监督执行机构。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卫生秩序和医疗卫生服务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的县级卫生执法监督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监督管理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放射、学校卫生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 和非法采供血行为;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

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0731-52543193)

1、 适应范围:企业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学校自备水单位、管道分质直饮水单位;

2、 职责:预防性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卫生许可、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处理、行政处罚;

3、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规范》。

二、学校卫生监督(0731-52543193)

1、适应范围:全县各级各类学校;

2、主要职责:预防性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学生用品卫生监督;

3、执法依据:《学校卫生管理条例》。

三、学校、幼儿园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0731-52543193)

1、适应范围: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2、主要职责:经常性卫生监督、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和处理;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

四、公共场所监督(0731-52543195)

1、适应范围: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主要职责:卫生行政许可、日常监督和违法行为查处的工作;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3、执法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

五、医疗执业监督及传染病防治(0731-52543199)

1、适应范围:全县医疗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美容机构

2、工作职责:负责开展对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传染病防治、疫情报告、医疗废物处置的日常监督及违法行为查处;

放射诊疗许可、日常监督及违法行为查处;受理医疗违法行为和事件的投诉、举报和查处工作;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

3、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六、法制监督工作

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稽查,加强内部和外部的稽查工作1。

2、负责制订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培训。

3、负责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接受卫生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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