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所工作职责

时间:2022-11-23 19:04:11 监督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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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所工作职责

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规定,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主要职责为:

(一)卫生行政许可

承办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共卫生监督

对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医疗卫生监督

对医疗机构的执行资格、职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职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办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四)其他

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办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卫生监督所工作职责 [篇2]

(一)组织拟订全县卫生监督执法的工作计划,报县局批准后实施。

(二)承担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卫生行政许可的受理,预防性卫生审查和现场卫生学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上报。

(三)承办卫生许可有关证书的发放、注册、校验等事务工作。

(四)依据法律法规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卫生监督执法检查,组织现场监测和抽样检查,定期上报并协助发布监督结果。

(五)对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立案报告、实施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组织实施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控制等卫生监督执法具体事务。

(六)对危害公共卫生的污染、中毒、灾害等卫生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应急控制,提出处理建议。

(七)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与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八)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九)组织卫生法制和公共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十)负责培训卫生监督员,承担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的法律咨询等事务。

(十一)负责全县卫生监督信息和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和评估报告。

(十二)承担县局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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