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监督制度

时间:2024-06-12 11:56:03 监督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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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监督制度

  工程招投标监督制度 1

  为保证xx镇2012年工程建设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确保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特制定招投标监督制度。

工程招投标监督制度

  一、建立健全机构,合理分权监督

  为加强对乡镇基层政府投资项目及村组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应成立了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镇纪委书记曹建胜担任,副组长由镇人大副主席刘同刚担任,张海鹏、闫国、周鹏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监督项目计划执行、招投标活动、项目审批流程及调查工程建设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等事宜。除了成立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以外,应成立项目部,项目部主要负责项目前期筹备、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结算等事宜,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派人参与,项目部主要负责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组织选聘等事宜。至此形成基层政府投资项目及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领导机构,形成了"两位一体"的监管模式,把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及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进行合理分权,相互制衡,有效地解决了以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流于形式、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不到位等实际问题。同时,也打破了以往对基层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及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权力集于单一部门或由一部门派员全包监督的局限,充分体现了监督管理"多元化"特点。

  二、创新制度规定,规范运作行为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运

  作行为,基层可出台《基层招投标细则》,详细规定:招投标的程序、参与人员的责职以及网上公示的时效,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参与竞标企业的标准,使招投标的全过程有章可循,另制定惩罚的规定,如《违反招投标程序的处理规定》,让每位参与招投标,监督招投的人员明白自己的责职。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从技术层面讲,也可制定《引进专家评审的规定》,避免外行评标的情况出现。但专家评审要注重,专家的确定,须随机抽取。避免串标的情况出现。总之,完善招投标机制首先应由完善的招投标制度作为保证,规范基层招投标行为,也首先由规范的制度作为保证。

  三、实行廉政谈话,预防关口前移

  实行项目廉政谈话制度,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措施之一。按照已订的《招投标项目管理办法》有关廉政谈话的规定,每一宗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施工)前,基层政府主要领导或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都对分管领导和业主单位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根据投资项目的金额大小由基层政府主要领导或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负责组织廉政谈话。同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建立健全廉政谈话档案制度,做到预防关口前移,基层领导及业主单位负责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不插手、不打招呼,有效地遏制工程项目建设中违纪违法行为。有效地防止腐败行为发生,促进投资项目廉政建设,改变社会上对建筑工程的不良反映。

  四、改进评标办法,优化竞标环境

  招投标是建设工程项目的社会热点,招标评标又是工程项目的重点环节。不断探索和改进评标办法,积极营造良好的竞标环境,既能体现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公平公正,也能有效地预防建设工程滋生腐败。投标人认可工程项目定价,报名并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竞价入围,评审摇号"的评标方法,即: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运用市场机制,通过投标人充分的投标竞价(报价),经评标专家评审工程的上限价和下限价。确定投标人报价在此的列为范围的列为计算标底的单位,最接近的5家列为入围投标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摇号方式产生中标候选人。同时,在项目招标公告中,写明评标的具体办法,让广大投标人事先明白,防止暗箱操作,给投标人充分信心。这两种开标办法易于操作,公开透明,较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有效地遏制了围标、串标等现象,得到双方的认可,也会得到广大投标人的肯定。这样既确保了工程招标公平公正,也保证了我们的干部不出问题,会有好的社会反响。项目建设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以上招标评标办法。尽可能做到招标评标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核心内容是让中标人减少为承揽工程跑关系花费的精力,也让我们的领导干部从招投标活动中解脱出来,中标的理直气壮,不中标的心服口服,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招投标环境。

  五、坚持跟踪监督,严把环节关口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坚持实行人大代表监督、跟踪审计和工程质量监控、效能监察等制度,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

  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同时,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每一项环节,基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工作领导小组派员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重点是对招标公告的发布、评标办法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等过程的监督。此外,还对其他必要的招标文件资料进行审阅等,严格把好建设工程招投标每一项环节关口,有效地防止工程建设中的滋生腐败。

  工程招投标监督制度 2

  第一条 为加强对威宁县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威宁县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派驻机构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威宁县投资5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活动由威宁县水利局实施行政监督。其它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其中大中型水利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要接受毕节地区水利局的业务指导。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自觉接受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四条 威宁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一般采取事前报告、事中监督和事后备案的方式进

  行。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1、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2、招标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3、接受招标报告备案,核查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即招标报告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对资格审查(含预审和后审)的监督

  1.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2.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仍在处罚期限内或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信用等方面存在劣迹进行审查;

  3.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三)对开标的监督

  1.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对设有标底的,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公布,标底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公开。

  (四)对评标的监督

  1.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工作人员是否履行相关评标工作原则,是否遵守主动回避制度。评委及评标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的所有通讯工具统一由监督人员集中管理,确需对外联系的,使用指定的通讯工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工作人员在评标期间不得离开评标地点外出活动,不得与非评标人员谈论有关评标内容。

  5.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的所有投标人的信用档案资料(注:此条待信用记录系统正式启用后正式执行)。

  6.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对定标的监督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2.核查定标原则、定标结果和定标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

  定。

  3、接受招标人提交的评标报告备案、中标通知书备案、招投标情况总结备案。不履行相关备案的文件为无效文件。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七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原则上应在威宁县水利局的推荐名单上选取,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原则上按照我县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进行设计招标的建设工程,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水利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前5个工作日提交招标报告(并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在招标文件发布前5个工作日提交招标文件备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同时向威宁县水利局备案。

  招标人必须在招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威宁县水利局报送评标报告备案及中标通知书备案,在招标结束后15日内向威宁县水利局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水利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威宁县水利局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专家最早在评标前48小时最晚在评标前8个小时从威宁县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特殊项目的评标专家选取方式按照国家和本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按规定派人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所有参与评标工作的人员获知评审项目、评审内容、和评审地点后,不得与外界进行信息联络。

  第十二条 威宁县水利局及有关行政监督单位对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责令招标人改正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人在改正前不得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所在行政监督部门同意,监督人员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一)在开标过程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要求招标人暂停开标或依法宣布开标结果无效。

  (二)在评标过程中,监督人员有权检查评委的打分结果,必要时可要求评委对有疑问的打分予以解释。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时,监督人员有权取消违规人员的评标资格和相关人员的工作。如有严重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中止或取消评标活动,另行组织评标或做出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督人员可以要求招标人重新招标。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招标的;

  2、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三家的;

  3、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效标、废标,使得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4、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

  5、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出现严重问题的;

  6、在招标过程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对不提交招标报告(含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以及不接受行政监督的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不接受行政监督的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对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和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其他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违法行为记入本县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

  第十五条 对参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工作,由监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的设计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支付使用费。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施工专业、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威宁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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