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所需报件:
1、个人向村委会写出申请书。
2、村委会向乡(镇)政府递交申请书。
3、乡(镇)政府审核后向县政府土地部门递交申请书。
4、《新方宅基地位置规划图》和《安阳县村民新批宅基地申报审核表》。
5、县规划局出具《村镇规划造址意见书》。
6、县国土局规划股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红线图。
7、县国土局地籍股出具地类证明。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篇2]
(一)申请条件
坚持贯彻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基本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按每户不超过期300平方米标准的执行;准格尔经济开发区规划控制区内危房改造、原址拆旧建新,宅基地面积按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标准执行。
凡年满18周岁的农牧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具有本嘎查村户籍、且无住宅的;
2、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3、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4、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重新翻建、扩建的;
5、因腾优占劣将原址复耕复植,需搬迁的;
6、达到婚龄,确需建住宅的;
7、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的。
下列情况,不予批准宅基地:
1、单独立户的夫妻双方,一方已有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住房或出卖宅基地后再申请的;
3、非本嘎查村的农牧民;
4、其它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二)申请流程
(1)申请人携带户口本原件、夫妻双方户籍证明以及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
(2)申请人向所户籍在地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到村委会领取申请表),
(3)经村委会审查,符合建房条件的,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上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4)镇包村干部、国土所、林工站按各自分工把好上报申请材料关。
(5)镇国土所实地勘测。
(6)镇国土资源所负责收集好审批表格及相关报批材料,以村、社为单位统一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批。
(7)经批准后镇国土所实地放线,方可施工建房。
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篇3]
一、 严格宅基地审批条件
坚决贯彻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居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且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标准面积县城郊区的每户不得超过 平方米,乡镇不得超过 平方米。居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批准。
二、规范宅基地报批程序
居民、村民新建、翻建、扩建使用本村组集体土地建住宅(未利用地、村内空闲地、建设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报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方可按该程序办理;占用基本农田的,不予以报批。
(一)、提出申请
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原生产队)提出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或者全体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小组、村委会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
(二)、接件受理
村民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或者全体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通过,村、组签署书面意见后,持户口簿,土地权属证明等有关材料,上报到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接件受理,符合要求的,办理受理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三)、现场勘测
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组织安排土地员进入现场实地察看是否符合分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权属是否清楚,并进行实地丈量核实面积。查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簿。同时需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和县土地监察大队勘测现场,出具地质灾害评估情况和土地违法情况。
(四)、审核、审批
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派专人将盖有所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的申报宅基地材料统一报县局土地规划股,由规划股、地籍股分别审核签署意见,然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五)、组织验收
新批宅基地竣工后,由分局或镇国土资源所安排土地员进行现场验收,并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验收,按照地籍管理程序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
居民、村民宅基地审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新批宅基地需提供:
(1)、个人申请
(2)、宅基地审请表
(3)、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四邻签字
2、翻建、扩建、改建需提供:
(1)、个人申请
(2)、宅基地审请表
(3)、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4)、四邻签字
(5)、原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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